知识问答

担保人未到场能贷款吗,违法发放贷款罪之解读

一、本罪的分析:

违法发放贷款罪,是指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或者***,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造成重大损失的行为。

二、立案标准:

根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案件追诉标准的规定》的规定,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向关系人以外的其他人发放贷款,涉嫌下列情形之一的,应予追诉:

1、个人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五十万元以上的;

2、单位违法发放贷款,造成直接经济损失数额在一百万元以上的。

三、本罪处罚:

根据《刑法》第一百八十六条:1、“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数额巨大或者造成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下***或者拘役,并处一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造成特别重大损失的,处五年以上***,并处二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罚金。银行或者其他金融机构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向关系人发放贷款的,依照前款的规定从重处罚。

2、单位犯前两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前两款的规定处罚。

3、关系人的范围,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和有关金融法规确定。”

案例一:京泰某公司开始出现生产经营困难及无力偿还银行贷款的情况。之后,交通银行漳州分行信贷员林某明知该情况仍为京泰某公司办理贷款授信申报,获取交通银行福建省分行审批同意,并帮助编造京泰某公司与正和某公司、漳州生化某公司的虚假购销合同,致使京泰某公司通过受托支付方式取得交行漳州分行的贷款2500万元,并于2014年11月18日到期,至今,京泰某公司均未偿还,林某作为金融机构工作人员,违反国家规定发放贷款2500万元,至今未能追回,属造成特别重大损失,应当以违法发放贷款罪追究其刑事责任。

案例二:郭某明知存在贷款借款人与实际控制人不一致的借名贷款情形,且郭某要求陈某2实质上将贷款用于偿还陈某2欠郭某的个人债务,体现出虚假的贷款用途。郑某一方面亦明知贷款申请人与实际使用人不同,按照领导交代予以办理贷款事宜;同时作为涉案贷款的信贷协办人,未进行任何实地调查、间接调查,仅对材料进行简单的书面审核、凭个人社会经验对调查报告数据审核后上报,未尽到审查的审慎义务。郭某华作为信贷员,在审查贷款过程中,仅通过询问的方式调查贷款人陈某1个人资信情况,致使陈某1提供的虚假收入证明、虚假房产证明通过审查,属对借款人的基本情况、收入情况调查不实;在实地走访陈某1经营的背景企业时,未核实财务真实性,未向购销合同相对方了解交易真实性,属对借款用途调查不实;也未对担保人的资信情况进行严格审查,属于审查贷款时严重不负责任的行为,郭某、郑某、郭某华德行为均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业银行法》关于贷款发放的有关规定,同时违法发放贷款的数额在100万元以上,符合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构成要件,构成违法发放贷款罪。

根据现行法律法规,结合各级法院公开的裁判文书,总结出违法发放贷款罪的主要表现形式如下:

1、违反大额贷款应当抵押担保和大额贷款审批权限的相关规定,将大额贷款分解分解成多个小额信誉贷款,由大额贷款客户收集小额信誉贷款客户信息,编造小额信誉贷款申请书、贷款调查报告,虚拟贷款资料,发放贷款。

2、未对借款人身份信息条件进行审查,在明知借款人和实际人用款人不一致的情况下,发放冒名贷款。

3、明知用款人提供虚假的贷款资料,未按照相关规定对借款人用途

4、在信贷受理的过程中未认真履行工作职责,在担保人未到场的情况下办理贷款手续,未对担保人的身份进行调查核实,违法相关规定发放贷款

5、未严格审查实抵押房产、土地、车辆权属、重复担保情况等资料,以及未对担保人的担保能力、资信情况开展实质调查的情况,发放贷款。

6、未对借款人的资产、运营、财务、股东变更情况进行严格审查,编撰与事实不符的授信报告,而发放贷款。

7、受领导的安排或要求,不作贷前调查,违规审批发放,贷后对其贷款用途不作核实,致使贷款逾期未收回。

8、不认真审查借款人资格、贷款用途、还款能力,未入户调查,向虚假联保、编造贷款理由、改变贷款用途的贷款,致使贷款逾期不能归还。

针对违法发放贷款罪的方式是花样百出的,那银行首先就需要落实岗位职责,落实工作的各个流程,针对企业提供的贷款材料如对借款人、担保人、担保物是否符合贷款条件进行审查。那具体是形式审查还是实质审查,说法不一。但根据实际情况首先需要的就是要进行实质审查。必要时要进行现场核查、延申调查,把贷款真实姓核查贯穿在贷款业务的全流程,发挥好跟踪管理及时甄别骗贷行为的作用。银行也要定期进行培训,提高银行工作人员的能力来达到防范刑事法律风险。

银行职员应该树立合规经营的意识,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在我国司法实践中,各类违规放贷行为与违法发放贷款表现形态之间的界限不明显,许多信贷业务领域的一般违规行为会转化为违法放贷案件,所以银行职员要清醒的认识到外部形势的复杂性和外部欺诈风险的严峻性,银行人员应该认真学习银行内部操作规章制度,严格按照规则进行操作。从保护自己职业生涯考虑,下大力气了解你的客户,加强学习提高信贷反欺诈技能。懂得拒绝上级领导要求放宽贷款条件和放松审查要求口头授意。

加强外部监督,建立完善社会信用体系,银行同业间增强信息共享,促进良性竞争。同业之间建立信贷风险核查配合机制,加强对关联企业的识别,切实防范重复融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