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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民工工资标准(新疆农民工工资标准最新)

新疆加班工资标准规定,新疆加班工资的计算基数政策解读

加班费,指劳动者按照用人单位生产和工作的需要在规定工作时间之外继续生产劳动或者工作所获得的劳动报酬。劳动者加班,延长了工作时间,增加了额外的劳动量,应当得到合理的报酬。那么2018年新疆加班工资如何规定的,新疆加班工资计算基数如何计算的,我整理了关于新疆加班工资的相关知识。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规范建设领域劳动用工行为,保障农民工合法权益,防止拖欠农民工工资现象的发生,根据《劳动保障监察条例》、《新疆***尔自治区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办法》和《新疆***尔自治区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暂行办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实施办法。

第二条本实施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从事各类房屋建设、市政基础设施、公路、水利、铁路、通讯等新建、扩建、改建工程中使用农民工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以下简称建筑施工单位)和建设单位以及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农民工。

本实施办法所称农民工,是指本人为农业户口在城镇务工的人员。

本实施办法所称工资,是指建筑施工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支付给农民工的劳动报酬。

第三条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投诉举报、接待受理、案件查处、监督检查实行属地管理(除外省进疆企业),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是建设领域劳动用工的管理部门。

第四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负责指导、督促、协调处理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解决建设领域拖欠农民工工资问题,并负责全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制度的实施。

区(县)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对本行政区域内工程项目的建筑施工单位劳动用工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处理,并协调其他部门按照各自职责组织实施。

建设、公安、工商、监察、司法、工会、行政综合执法、水务、交通等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各自职责范围内,配合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对本行政区域内使用农民工工资支付行为进行管理和监督。

第二章劳动用工管理

第五条建筑施工单位招用农民工应当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

第六条劳动合同中应当具备以下内容:

(一)建筑施工单位的名称、住所和法定代表人或者主要负责人;

(二)劳动者的姓名、住所和居民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号码;

(三)劳动合同期限;

(四)工作内容和工作地点;

(五)工作时间和休息休假;

(六)劳动报酬;

(七)社会保险;

(八)劳动保护、劳动条件和职业危害防护;

(九)法律、法规规定应当纳入劳动合同的其他事项。

第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全面建立劳动用工“一册三帐一证一牌”制度(其中:一册为考勤记工册;三帐为工资、考勤和劳动合同管理台帐;一证为从业人员职业资格证书;一牌为农民工维权告示牌)。

第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指定专人作为记工员,加强对农民工考勤记工册的登记、审核、确认和管理工作。

《***市建筑领域务工人员考勤记工册》由农民工本人持有,并作为农民工工资支付的有效凭证。考勤记工册上主要记载建筑施工单位和农民工的基本资料、工作内容、工作时间、记工员和班组长确认等内容。

第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工资支付管理台帐,按月如实编制《***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台账》,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工资发放管理台帐应于每季度第一个月5日之前报工程项目所在地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考勤管理台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考勤管理台账》将作为建筑施工单位发放农民工工资的有效依据,台帐应当至少保存2年,以备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每月在施工现场进行公示。

第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当建立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市建筑领域农民工劳动合同管理台账》应当至少保存2年,以备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

第十二条建设领域技术工人按照《招用技术工种从业人员规定》(劳动部令第6号)所附《持职业资格证书就业的工种(职业)目录》实行职业资格证书和就业准入制度。

第十三条凡未持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不予准入;对从事技术工种的农民工,建筑施工单位应按照国家职业(技能)标准有关要求进行培训,达到相应职业技能要求后方可上岗。

第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应在建筑工地以醒目方式设立农民工劳动保障权益告示牌。告示牌的格式及内容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设计,内容主要包括企业应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农民工工资应按月发放、本地最低工资标准、每月工资结算和支付情况、劳动保障监察举报电话和地址。

第三章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

第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和工资标准按月以货币形式足额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以工程款拖欠、结算***、垫资施工等理由随意克扣或者无故拖欠。

第十六条劳动合同约定的月工资标准不得低于本市企业职工最低工资标准。

第十七条建筑施工单位应严格执行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并由农民工本人签字确认,不得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

第十八条农民工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委托他人代为领取的,受委托人在代领工资时,应向建筑施工单位提供委托人签名或盖章的委托书以及身份证复印件(或其它具备法律效力的身份证明文件)。

第十九条工程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应按规定将工程发包、分包给有用工主体资格的劳务分包企业,并应对劳务分包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情况进行监督。总承包企业应按月核实已完成的分包工程量,拨付分包工程款,确保分包企业按月支付农民工工资。

第二十条建筑施工单位确因生产经营困难、***受到影响而无法按期支付工资的,经与工会或农民工代表就延期支付工资原因、期限及延期支付解决办法等有关问题协商一致,并报劳动保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后,可延期支付农民工工资,延期时间最长不得超过1个月。

第二十一条建立建筑施工单位工资支付信用档案制度,建筑施工单位非因不可抗力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2年内不得再承包工程项目,并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建设、工商行政主管部门依法处理。

第四章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管理

第二十二条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进行新建、改建(含装饰装修工程)、扩建工程的建筑施工单位(含总承包、专业承包、劳务分包企业),在办理建设工程项目施工许可证之前,均要按本实施办法规定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二十三条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指定本地银行设立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统一专户,银行机构在统一专户项下为各建筑施工单位分别建立单位帐户。

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建筑施工单位按规定存入,建设单位在拨付工程价款时,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比例单独开列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支票,直接转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企业账户,所转入资金列为已支付工程款。

第二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开立专用帐户所需资料:

(一)营业执照(正本);

(二)组织机构代码证(正本);

(三)税务登记证(国、地税);

(四)法定代表人身份证;

(五)基本帐户开户许可证;

(六)所承建工程(含改建、扩建、装饰装修)施工合同;

(七)单位开立帐户申请;

(八)其他应当提供的资料。

第二十五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存入银行专户后,银行机构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银行印章,建筑施工单位持《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到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登记。

第二十六条建设单位和建筑施工单位在办理施工许可时,应出具由银行机构和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共同认定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确认表》;未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不得为其办理施工许可手续;对已开工的项目,由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其暂停施工,待其按规定比例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后,方可批准复工,停止施工造成损失的责任由未足额存入保证金的单位承担。

第二十七条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项用于拖欠农民工工资时的应急支付,申请使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由建筑施工单位填写《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报表》,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并签署意见后,银行机构方可办理划拨支付手续。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建筑施工单位支取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情况实施监督。

第二十八条建筑施工单位出现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从其缴纳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中先予垫付:

(一)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经核查当事人双方确认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逃匿或死亡,造成拖欠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将农民工工资发放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造成拖欠的;

(四)工程分包企业未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造成拖欠的;

(五)其他情形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

第二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应按下列标准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一)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下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4%预存;

(二)工程合同价款在500万元以上至1000万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3%预存;

(三)工程合同价款在1000万元以上至1亿元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2%预存;

(四)工程合同价款在1亿元以上的,按工程合同价款的1%预存;

(五)包工不包料的工程按工程合同价款的8%预存。

第三十条工程合同价款调整的,追加部分按本实施办法第二十九条规定比例补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一条建筑施工单位存入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不足时,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应及时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补缴。

第三十二条建筑施工单位守法诚信,经用工审核,近两年未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行为的,当年可不预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

第三十三条工程项目竣工前,由建筑施工单位在农民工居住地或建筑工地醒目位置将农民工工资支付情况公示5日,5日内无农民工欠薪投诉的,建筑施工单位可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出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申请。

第三十四条建筑施工单位申请提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需向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提供以下资料:

(一)施工合同、劳务合同的原件及复印件;

(二)企业资质、营业执照的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返还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报告;

(四)工程竣工五方验收认证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五)农民工工资支付表和竣工备案报告;

(六)缴纳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的原件及复印件。

第三十五条经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审查,确认建筑施工单位无拖欠农民工工资,并在《农民工工资保证金发放申请表》上签署确认意见并加盖部门印章后,银行机构方可向建筑施工单位一次性支取农民工工资保证金本息。

第三十六条建设单位未履行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资金划拨职责,造成建筑施工单位农民工工资发生拖欠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三十七条总承包企业将工程发包给专业承包企业或具有独立法人资格的劳务公司的,农民工工资保证金由施工总承包企业按规定比例提取并存入农民工工资保证金专户;发生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总承包企业承担连带责任。

第三十八条如农民工工资保证金返还后仍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对责任单位和责任人依法予以严肃处理并公开曝光。

第五章监督管理

第三十九条建筑施工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农民工有权向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投诉举报,或者依法申请劳动仲裁。

(一)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

(二)建筑施工单位未按期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三)建筑施工单位未按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

(四)工资支付标准约定不明确,建筑施工单位支付的工资低于本市最低工资标准的;

(五)其它影响农民工工资发放情形的。

第四十条建筑施工单位未依法与农民工签订劳动合同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按照《劳动保障监察条例》及有关法律法规予以处理。

第四十一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将劳务分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个人引发拖欠工资或承包人卷资逃匿造成拖欠农民工工资的,发包单位应承担清偿拖欠农民工工资的连带责任。

第四十二条总承包企业、专业承包企业未与劳务企业签订劳务分包合同的,由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罚,并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

第四十三条建筑施工单位违反规定招用未取得相应职业资格证书的劳动者从事技术工种工作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改正,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四条属于无故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责令建筑施工单位限期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按照拖欠工资额的50%以上1倍以下的标准向农民工加付赔偿金,并依法予以处罚。

第四十五条建筑施工单位在规定期限内不能提供工资、考勤、劳动合同管理台帐和有关工资支付凭证的,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参照同类企业同类岗位工种工资标准责令建筑施工单位支付农民工工资,逾期不支付的,依法予以严肃处理。

第四十六条建筑施工单位按照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的,由市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出具《建筑施工企业用工信用及无拖欠农民工工资证明》。

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国家工资支付规定拖欠或克扣农民工工资的,将作为不良行为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并由市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主管部门将相关情况通报有关部门。

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可依法对其市场准入、招投标资格和新开工项目施工许可等进行限制,并予以相应处罚。

第四十七条建设、交通、水务等行政主管部门未严格履行职责,造成建筑施工单位拖欠农民工工资或引发群体**事件的,追究单位负责人和有关当事人的责任。

第四十八条劳动保障、建设、工商、公安等行政主管部门要依法加大对存在拖欠农民工工资建筑施工单位的处罚力度,对恶意拖欠、情节严重的,可依法责令其停业整顿、降低或取消资质,直至吊销营业执照,并对有关人员依法予以处理。

第四十九条对在解决农民工工资问题时拒绝、阻碍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执行公务的,由公安部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管理处罚法》予以处罚;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五十条对在预防和制止拖欠农民工工资工作中***、***、***的国家机关工作人员,依法追究其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依法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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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疆农民工工资多少钱一天

50元至63元。根据查询新疆人民***网可知,2022新疆农民工工资最低工资收入标准是1540元至1900元,所以一天最低是50元至63元。新疆一般指新疆***尔自治区。新疆***尔自治区,简称“新”,是中华人民共和国自治区。

新疆工资有哪些规定

1、什么是工资?工资分配的原则?

《劳动法》中的“工资”是指用人单位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或劳动合同的约定,以货币形式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一般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报酬以及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等。

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

2、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包括哪些内容?

工资总额是指企业在一定时期(一般以年计算)内直接支付给本企业全部职工的劳动报酬的总额。工资总额的计算,应以直接支付给全体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根据。工资总额由六个部分组成:(1)计时工资;(2)计件工资;(3)奖金;(4)津贴和补贴;(5)加班加点工资;(6)特殊情况下支付的工资。

3、劳动者的哪些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

根据原劳动部《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劳动者的以下劳动收入不属于工资范围:(1)单位支付给劳动者个人的社会保险福利费用,如丧葬抚恤救济费、生活困难补助费、计划生育补贴等;(2)劳动保护方面的费用,如用人单位支付给劳动者的工作服、解毒剂、清凉饮料费用等;(3)按规定未列入工资总额的各种劳动报酬及其他劳动收入,如根据国家规定发放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合理化建议和技术进步奖、中华技能大奖等,以及稿费、讲课费、翻译费等。

4、工资支付的主要内容?

工资支付项目、工资支付标准、工资支付形式、工资支付对象、工资支付时间以及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

5、什么是“克扣工资”?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克扣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扣减劳动者应得工资(即在劳动者巳提供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应当支付给劳动者的全部劳动报酬)。

6、什么是“无故拖欠工资”?

原劳动部《对〈工资支付暂行规定〉有关问题的补充规定》中明确规定,“无故拖欠工资”是指用人单位无正当理由超过规定付薪时间未支付劳动者工资。但是,以下几种情况不属于“无故拖欠”工资:(1)用人单位遇到非人力所能抗拒的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无法按时支付工资;(2)用人单位因生产妇营困难、***受到影响,在征得本单位工会同意后,可暂时延期支付劳动者工资,延期时间的最长限制可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行政部门根据各地情况确定。

7、什么是最低工资标准?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或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的前提下,用人单位依法应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

8、什么是正常劳动?

正常劳动是指劳动者按依法签订的劳动合同约定,在法定工作时间或劳动合同约定的工作时间内从事的劳动。劳动者依法享受带薪年休假、探亲假、婚丧假、生育(产)假、节育手术假等国家规定的假期间,以及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视为提供了正常劳动。

9、《最低工资规定》的适用范围有哪些?

适用于中国境内的企业、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和与之形成劳动关系的劳动者。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与之建立劳动合同关系的劳动者,依照该规定执行。

10、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赔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1、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12、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13、用人单位应当怎样支付劳动者工资?

《劳动法》及《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劳部发[1994J489号)对用人单位支付工资的行为作出了具体规定:(1)工资应当以法定货币形式支付,不得以实物及有价证券替代货币支付。(2)用人单位应将工资支付给劳动者本人;本人因故不能领取工资时,可由其亲属或委托他人代领。(3)用人单位可直接支付工资,也可委托银行代发工资。(4)工资必须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的日期支付。如遇节假日或休息日,应提前在最近的工作日支付。工资至少每月支付一次,实行周、日、小时工资制的可按周、日、小时支付工资。对完成一次性临时劳动或某项具体工作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按有关协议或合同规定在其完成劳动任务后即支付工资。劳动关系双方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用人单位应在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时一次付清劳动者工资。(5)用人单位必须书面记录支付劳动者工资的数额、时间、领取者的姓名以及签字,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用人单位在支付工资时应向劳动者提供一份其个人的工资清单。(6)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依法参加社会活动期间,用人单位应视同其提供了正常劳动而支付工资。社会活动包括:依法行使选举权或被选举权;当选代表出席乡(镇)、区以上***、党派、工会、青年团、妇女联合会等组织召开的会议;出任人民法庭证明人;出席劳动模范、先进工作者大会;《工会法》规定的不脱产工会基层委员会委员因工会活动占用的生产或工作时间;其他依法参加的社会活动。(7)劳动者依法享受年体假、探亲假、婚假、丧假期间,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8)非因劳动者原因造成单位停工、停产在一个工资支付周期内的,用人单位应按劳动合同规定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超过一个工资支付周期的,若劳动者提供了正常劳动,则支付给劳动者的劳动报酬不得低于当地的最低工资标准;若劳动者没有提供正常劳动,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9)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即加班加点时,应按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休息日工作又不能补休、法定休假日工作三种情况,分别按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150%、200%、300%支付劳动者工资。

14、用人单位在哪些情况下可以代扣劳动者工资?

(1)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个人所得税;(2)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的应由劳动者个人负担的各项社会保险费用;(3)法院判决、裁定中要求代扣的抚养费、赔养费;(4)法律、法规规定可以从劳动者工资中扣除的其他费用。

15、对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以扣发其工资吗?

劳动保障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六条规定,因劳动者本人原因给用人单位造成经济损失的,用人单位可按照劳动合同的约定,要求其赔偿经济损失。经济损失的赔偿,可从劳动者本人的工资中扣除。但每月扣除的部分不得超过劳动者当月工资的20%。若扣除后的剩余工资部分低于当地月最低工资标准的,则按最低工资标准支付。

16、什么是非全日制用工?

劳动保障部《最低工资规定》、《关于非全日制用工若干问题的意见》规定,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5小时、累计每周工作时间不超过30小时的用工形式。

17、用人单位如何支付非金日制劳动者的工资?

用人单位应当按时足额支付非全日制劳动者的工资,具体可以按小时、日、周或月为单位结算。在非全日制劳动者提供正常劳动的情况下,用人单位支付的小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小时最低工资标准。非全日制用工的小时最低工资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规定。

18、用人单位如何支付劳动者加班加点工资?

原劳动部《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第十三条规定,用人单位在劳动者完成劳动定额或规定的工作任务后,根据实际需要安排劳动者在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工作的,应按以下标准支付工资:(一)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日法定标准工作时间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即正常工作日加点),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小时工资标准的150%支付劳动者工资;(2)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休息日(即星期六、星期日或其他休息日)工作,而又不能安排补休的,按照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200%支付劳动者工资;(3)用人单位依法安排劳动者在法定休假日(即元旦、春节、国际劳动节、国庆节以及其他法定节假日)工作的,应另外支付给不低于劳动合同规定的劳动者本人日或小时工资标准的300%的工资。

19、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其加班加点工资如何计发?

实行计件工资的劳动者,在完成计件定额任务后,由用人单位安排在法定工作时间外加点的,支付不低于其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150%的工资;在休息日和法定节假日力脏的,分别支付不低于本人法定工作时间计件单价的200%、300%的工资。

20、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和不定时工作制的企业,是否执行《劳动法》关于加班工资的规定?

经劳动行政部门批准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其综合计算工作时间超过法定标准工作时间的部分,应视为延长工作时间,并应按照《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的有关规定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的工资。实行不定时工时制度的劳动者,不执行《劳动法》和《工资支付暂行规定》中关于延长工作时间工资的规定。

21、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劳动者,工作日是周休息日或法定节假日时,用人单位要支付加班工资吗?

实行综合计算工时工作制的企业职工,在法定节假日工作的,用人单位应支付其不低于劳动合同确定的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300%的加班工资;在周休息日工作的,用人单位不必支付加班工资。

22、实行每周40小时工时制度的企业劳动者日工资和小时工资如何折算?

劳动者日工资可统一按劳动者本人的月工资标准除以每月制度工作天数进行折算。职工全年月平均工作天数和工作时间分别为20.92天和167.4小时,职工的日工资和小时工资按此进行折算。

23、病假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职工患病或非因工负伤治疗期间,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由企业按有关规定支付其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病假工资或疾病救济费可以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但不能低于当地最低当地工资标准的80%。

24、试用期内劳动者的工资可以低于最低工资标准吗?

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形成或建立劳动关系后,试用、熟练、见习期间,在法定工作时间内提供了正常劳动,其所在的用人单位支付其工资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

25、建筑业企业如何支付农民工工资?

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建设部联合颁布的《建设领域农民工工资支付管理暂行办法》劳社部发[2004]22号),建筑业企业必须严格按照《劳动法》、《工资支付暂行规定》和《最低工资规定》等有关规定支付农民工工资,不得拖欠或克扣。企业应依法通过集体协商或其他民主协商形式制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并告知本企业全体农民工,同时抄报当地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与建设行政主管部门。企业内部工资支付办法应包括以下内容:支付项目、支付标准、支付方式、支付周期和日期、加班工资计算基数、特殊情况下的工资支付以及其他工资支付内容。企业应当根据劳动合同约定的农民工工资标准等内容,按照依法签订的集体合同或劳动合同约定的日期按月支付工资,并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具体支付方式可由企业结合建筑行业特点在内部工资支付办法中规定。企业应将工资直接发放给农民工本人,严禁发放给“包工头”或其他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和个人。企业可委托银行发放农民工工资。企业支付农民工工资应编制工资支付表,如实记录支付单位、支付时间、支付对象、支付数额等工资支付情况,并保存两年以上备查。工程总承包企业应对劳务分包企业工资支付进行监督,督促其依法支付农民工工资。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未按合同约定与建设工程承包企业结清工程款,致使建设工程承包企业拖欠农民工工资的,由业主或工程总承包企业先行垫付农民工被拖欠的工资,先行垫付的工资数额以未结清的工程款为限。企业因被拖欠工程款导致拖欠农民工工资的,企业追回的被拖欠工程款,应优先用于支付拖欠的农民工工资。

新疆自治区有没有拖欠农民工工资投诉的电话

您好,很高兴为您解答:

***劳动保障监察支队答疑投诉电话

乌市劳动保障监察支队提醒劳动者,当利益受到侵犯时要及时举报投诉。平时劳动者要做个有心人,把自己的劳动合同、工资条、社保缴费确认单保存好,并把自己和用人单位有事实劳动关系的证明材料(如工作证、押金收条及进入单位所填写的招聘登记表、出勤记录等),这样一旦发生劳动***,能为劳动监察部门及时维护你的合法权益提供重要证据。

●关于加班

单位老加班费用咋算的

问:我现在处于试用期,单位经常要求加班,也没有加班费。刚来单位时说一周休一天,可现在几乎很少有休息日,上班时间也不固定,不知道劳动法是如何规定支付劳动者加班费的?

答:如果你单位实行的是标准工作时间或综合工时制,加班是单位安排的,就要按规定支付加班费。《劳动法》关于加班的规定是:休息日安排加班而没有补休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不低于200%的工资;法定节假日安排加班的,企业应当支付员工不低于300%的工资;日常加班,以月工资除以21.75,再除以8小时,计算出每小时工资,再按小时工资的150%或200%支付加班费;每月加班时数不得超过36个小时。

●关于工伤和押金

上班手受伤工伤咋申请

问:我是米东区一家单位的工人,在工作时手受伤了,现在我应该怎么申请认定工伤?

答:你可以到***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五楼申请工伤认定,如果是你本人申请,需要在受伤一年内申请认定,如果是单位申请必须在受伤30日内提出工伤认定申请。

问:我在一家公司工作半年后不干了,可公司不退之前收取的500元押金,收押金合法吗?

答:《劳动合同法》规定,用人单位不得扣押劳动者的居民身份证和其他证件,不得要求劳动者提供担保或以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用人单位违反规定,以担保或者其他名义向劳动者收取财物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退还给劳动者本人,并以每人500元以上、2000元以下的标准处以罚款;给劳动者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关于劳动合同

我成了“万能保安”这合理吗?

问:我们单位有100多名员工,都是聘用的,单位和员工也签订了劳动合同,也参加了社保,可是我们工资都在1500元以上,单位缴社保不是按我们的实际工资缴,是按最低的缴,这样是不是不合理?我们应该通过什么渠道解决?

答:像你反映的这种情况,现在不少企业都存在,好多员工明知道单位的做法不对,但又不敢反映,其实你们应该拿起法律武器维护合法权益,可以采取匿名的方式打电话到单位辖区劳动监察部门投诉举报,然后到你所在单位参加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打印你的缴费凭单,确认你的缴费基数不足,把能证明单位不足额缴纳社保的资料如工资条等证据保留好,均可作为以后发生***追讨的依据。

问:我是一家单位的保安,从来没有节假日,签合同是按保安工作岗位签的,可现在除了当保安外,单位的卫生、通下水道等所有的杂活也让***,这样合理吗?

答:无论什么用工,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首先要签订劳动合同,双方应按照合同约定来履行,如果你合同中约定的岗位是门卫、工作超过合同所约定的工作时间,那么你可以拒绝其他超时工作或其他岗位的工作。

问:单位招聘时说试用期是3个月,现在干了7个月了,我们还在试用,单位这样做合法吗?

答:不合法,用人单位是不能滥用试用期的。《劳动合同法》规定,劳动合同期限3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一个月;劳动合同期限一年以上不满3年的,试用期不得超过两个月;3年以上固定期限和无固定期限的劳动合同,试用期不得超过6个月。特别强调的是同一用人单位与同一劳动者只能约定一次试用期。试用期包含在劳动合同期限内。

问:我在一家大酒店干了近10年,2008年前每年签订一次劳动合同,可到今年8月,单位解聘了我,只给我两个月的经济补偿,这样做符合规定吗?

答:不符合规定,你应该到劳动仲裁部门申请仲裁,要回你应该得到的补偿金。《劳动合同法》中明确规定,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6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6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这里所称月工资是指劳动者在劳动合同解除或者终止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其次,如果有证明你在酒店连续干了10年的依据,那么你还可以要求酒店和你签订无固定期劳动合同。

问:我原在***的一家建筑单位上班,而建筑工程在独山子,前段时间单位通知我调回***工作,等我回来去上班又说***这边暂时没有岗位,并拿出解除劳动合同书让我在上面签字,等有了岗位再重新签合同安排工作,等我签完字,单位又说是我自愿解除合同的,这不是忽悠人吗?我该怎么讨回公道呢?

答:你可以到***市劳动争议仲裁院申请劳动仲裁。

●关于社保和工资

工作十多年不给缴社保咋办?

问:我是一名外地来疆打工者,在***的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