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惠政策部分文件内容变更或取消的通知
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优惠政策部分文件内容变更或取消的通知 蚌地税发〔2014〕59号
各县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根据市***法制办要求,市局对现行税收优惠政策发生变化的文件进行了清理,现将清理的文件修正如下:
一、关于发挥职能作用服务企业百日提升行动的实施意见(蚌地税〔2012〕64号)
第13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16条:对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科技创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修改为: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对合芜蚌自主创新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最长不超过5年。
第19条:对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的收入,免征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修改为:对经认定符合非营利组织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的收入,按照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和有关税收政策规定享受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
第21条:对境外单位向境内科普单位转让科普影视作品播映权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23条:支持企业改制重组,对企业改制过程中发生的整体转让企业资产、债权、债务及劳动力行为,不征收营业税。根据《关于纳税人资产重组有关营业税问题的公告》(2011年51号),修改为:纳税人在资产重组过程中,通过合并、分立、出售、置换等方式,将全部或者部分实物资产以及与其相关联的债权、债务和劳动力一并转让给其他单位和个人的行为,不属于营业税征收范围,其中涉及的不动产、土地使用权转让,不征收营业税。
第34条:企业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42条: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46条:暂缓调整市区(含市高新区、经开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蚌埠市人民***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4〕1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实行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第47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9条:认真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五缓四降”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完善蚌发〔2013〕4号文件有关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蚌人社〔2014〕37号),修改为: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5%。对经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定6个月。该政策的执行期至2017年底。
第50条: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2014年底前免收*****工本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修改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工本费。
第53条:对符合条件的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每人每年4800元的定额依次减免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在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登记失业一年以上且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企业吸纳税收政策”)人员,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5200元。
第54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国家限制行业除外)的,按每户每年8000元的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55条:对属于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国家限制行业除外)当年新安置自谋职业的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且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经县以上民政部门认定,税务部门审核,3年内免征营业税(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相应免征增值税);达不到相应人数比例的,3年内按实际招用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退役士兵人数每人每年4800元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属于营改增试点范围的扣减增值税)、城建税、教育费附加和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商贸企业、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和街道社区具有加工性质的小型企业实体,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57条:对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并持有《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63条: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修改为: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第65条:支持发展现代物流业,对试点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它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其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它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69条:鼓励动漫产业发展,对经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的,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对动漫企业为开发动漫产品提供的动漫脚本编撰、形象设计、背景设计、动画设计、分镜、动画制作、摄制、描线、上色、画面合成、配音、配乐、音效合成、剪辑、字幕制作、压缩转码(面向网络动漫、手机动漫格式适配)劳务,减按3%税率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74条: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4号),修改为: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81条:支持农业服务业发展,对单位和个人从事农业机耕、排灌、病虫害防治、植保、农牧保险以及相关技术培训业务,家禽、牲畜、水生动物的配种和疾病防治业务的,免征营业税。删除该部分内容,与该文件二(八)78条重复。
第83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免征营业税;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农村金融机构营业税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1号),修改为:2015年12月31日前,对农村信用社、村镇银行、农村资金互助社、由银行业机构全资发起设立的贷款公司、法人机构所在地在县及县以下地区的农村合作银行和农村商业银行的金融保险业收入减按3%的税率征收营业税。
二、关于贯彻落实市***促进经济平稳较快发展实施意见的通知(蚌地税〔2012〕26号)
第4条:企业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取得的收入,免征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10条:企业设立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20条:对省级服务业集聚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地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4号),修改为:对省级服务业聚集区内鼓励发展的服务业企业,其新建或购入的土地和房产,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32条:企业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36条:2012年,暂缓调整市区(含市高新区、经开区)土地使用税适用税额标准,充分发挥财税政策的杠杆作用。根据《安徽省人民***关于进一步强化土地节约集约利用工作的意见》(皖政〔2013〕58号)和《蚌埠市人民***关于调整蚌埠市区城镇土地使用税等级范围和适用税额标准的通知》(蚌政〔2014〕12号),自2014年1月1日起,我市市区实行新的土地使用税等级税额标准。
第37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再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在规定的期限内,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38条:对小微企业及个体工商户,在2014年底前免收*****工本费。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取消*****工本费有关问题的通知》(国税函〔2012〕608号),修改为:自2013年1月1日起,取消税务*****工本费。
第43条:认真落实困难企业社保费“五缓四降”政策,积极配合有关部门做好困难企业认定工作。根据《关于完善蚌发〔2013〕4号文件有关援企稳岗补贴政策的通知》(蚌人社〔2014〕37号),修改为:我市参加失业保险费的企业,单位缴费费率由2%下调至1.5%。对经核定的重点帮扶企业允许缓缴社会保险费,缓缴期限定6个月。该政策的执行期至2017年底。
三、关于充分发挥地方税收职能进一步支持蚌埠服务业发展的实施意见(蚌地税函〔2012〕2号)
第1条:对通过国家认定的A级以上物流企业,将承揽的运输业务、仓储业务分给其他单位并由其统一收取价款的,以取得的全部收入减去付给其他运输企业的运费、仓储合作方的仓储费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5条:单位和个人从事技术转让、技术开发业务和与之相关的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业务取得的收入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9条: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08年1月1日至2012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科技企业孵化器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7号)、《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家大学科技园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18号),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国家大学科技园、科技企业孵化器(也称高新技术创业服务中心),自2013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其自用以及无偿或通过出租等方式提供给孵化企业使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对其向孵化企业出租场地、房屋以及提供孵化服务的收入,免征营业税。
第14条:经国家批准经营融资租赁业务的单位从事融资租赁业务的,以其向承租者收取的全部价款和价外费用(包括残值)减除出租方承担的出租货物的实际成本后的余额为营业额计算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18条:在2013年12月31日前,金融企业根据《贷款风险分类指导原则》(银发〔2001〕416号),对其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进行风险分类后,按照规定比例计提的贷款损失专项准备金,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金融企业发生的符合条件的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应先冲减已在税前扣除的贷款损失准备金,不足冲减部分可据实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延长金融企业涉农贷款和中小企业贷款损失准备金税前扣除政策执行期限的通知》(财税〔2011〕104号),政策到期,自动废止。
第19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金融机构农户***的利息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计入收入总额。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政策到期,自动废止。
第20条:自2009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对保险公司为种植业、养殖业提供保险业务取得的保费收入,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按90%比例减计收入。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农村金融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4号),政策到期,自动废止。
第22条: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免征企业所得税。由财政部门拨付事业经费的文化单位转制为企业,自转制注册之日起至2013年底,对其自用的房产免征房产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文化体制改革中经营性文化事业单位转制为企业的若干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09〕34号),政策到期,自动废止。
第35条:农业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4号),修改为:农业专业合作社自用的房产、土地,纳税确有困难的,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36条:对经省***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经地税部门批准,对其新增的房产和用地,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根据《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皖地税〔2012〕2号文件部分内容变更的通知》(皖地税发〔2014〕24号),修改为:经省***认定的服务业重点企业,其新增加的房产和用地,纳税确有困难的,报经地税部门批准后,3年内减征或免征房产税和城镇土地使用税。
第38条:对符合条件的节能服务公司实施合同能源管理项目。取得的营业税应税收入,暂免征收营业税。该政策废止,已经营改增,增值税有相应优惠政策衔接。
第43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自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服务企业,自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第45条:对为安置城镇退役士兵就业而新办的服务型企业当年新安置城镇退役士兵达到职工总数30%以上,并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的,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服务型企业、劳动就业服务企业中的加工型企业,在新增加的岗位中,当年新招用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与其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并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在3年内按实际招用人数予以定额依次扣减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企业所得税优惠。定额标准为每人每年6000元。
第47条:对退出现役后按有关规定符合在城镇安置就业条件的自谋职业并持有《安徽省退役士兵自谋职业证》的士官和义务兵自立创业从事个体经营(除建筑业、娱乐业以及广告业、桑拿、按摩、网吧、氧吧外)的,其雇工7人(含7人)以下的,自领取税务登记证之日起,3年内免征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调整完善扶持自主就业退役士兵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42号),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自主就业退役士兵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52条: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的高校毕业生在毕业年度内(指毕业所在自然年,即1月1日至12月31日)从事个体经营的,3年内按每户每年80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和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继续实施支持和促进重点群体创业就业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14〕39号 ),修改为: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持《就业失业登记证》(注明“自主创业税收政策”或附着《高校毕业生自主创业证》)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在3年内按每户每年9600元为限额依次扣减其当年实际应缴纳的营业税、城市维护建设税、教育费附加、地方教育附加和个人所得税。
第54条:对农民工等登记失业人员从事个体经营的,免收税务登记证工本费。根据财政部《关于取消部分涉企行政事业性收费的通知》(财综〔2011〕9号),修改为:自2011年2月1日起,在全国取消税务登记证工本费。
四、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充分发挥税收职能支持工业企业发展的意见(蚌地税发〔2013〕52号)
第13条: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企业以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修改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高新技术企业以股权形式给予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经审核可在5年内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
第17条:从2013年9月1日起,对工业企业的企业所得税,可暂不实行按月(季)预缴,待年度终了后再实行汇算清缴。政策到期,自动废止。
五、《蚌埠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支持民营经济加快发展的实施意见》 (蚌地税函〔2013〕24号)
第30条:在2012年1月1日至2013年12月31日期间,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科技创新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关村、东湖、张江国家自主创新示范区和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有关股权奖励个人所得税试点政策的通知》(财税〔2013〕15号),修改为:在2012年1月1日至2014年12月31日期间,对合芜蚌自主创新综合试验区内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以股份或出资比例等股权形式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奖励,技术人员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经主管税务机关审核,可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但最长不得超过5年。
第38条: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适用20%的企业所得税优惠税率;2012年1月1日至2015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6万元(含6万元)的小型微利民营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根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小型微利企业所得税优惠政策有关问题的通知》(财税〔2014〕34号),修改为:对符合条件的小型微利企业,减按2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2014年1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对年应纳税所得额低于10万元(含10万元)的小型微利企业,其所得减按50%计入应纳税所得额,按20%的税率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