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业务指引的通知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业务指引的通知
各工商分局,市局机关各科室、直属单位:

  现将《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业务指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2018年5月30日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申报业务指引

  

  为深化商事制度改革,进一步简化住所(经营场所)登记手续,根据《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 (中府[2018]32号)和《中山市全面提升开办企业便利度工作方案》(中府办〔2018〕11号),我市将推行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现就相关登记事项指引如下:

  一、相关定义和适用范围

  (一)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是指商事主体申请商事登记注册时向登记机关申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需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村(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

  (二)除涉及以下情形外的申请,均可指引商事主体按照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度办理业务:

  1.拟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

  2.拟申请从事****、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

  3.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申请。

  二、材料收取要求

  (一)在办理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登记业务时,各分局应收取《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详见附件1)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附件2)原件作为商事主体的住所(经营场所)合法使用证明,无需收取房屋产权证明、村(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住所使用证明材料。其他登记材料要求仍按照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提交。

  (二)如申请人选择提交房屋产权证明、村(居)委会证明、房屋租赁协议等作为其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的,各分局应依法办理。

  三、材料填写要求

  (一)《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填写应当清晰、明确、规范,住所(经营场所)应该真实反映其实际位置。各分局应当指引申请人准确填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已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根据房屋产权证明中的地址表述进行填报;未取得房屋产权证明的,应根据租赁合同、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等文书中的地址表述进行填报。

  (二)如因行政区域调整或路名、门牌号码发生变更的,应按变更后的地址表述进行填报。

  四、审查及系统录入要求

  (一)各分局依法对申请人提交的《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进行形式审查,严格执行填表注解中对“申请人”的签署要求。

  (二)对采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制登记的商事主体,各分局在业务系统录入住所(经营场所)信息后标注“(住所申报)”。

  五、注意事项

  (一)采用住所信息申报制登记的商事主体,因变更经营范围后不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各分局应当要求其按《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第十六条相关规定,在变更经营范围时一并提交住所(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二)收取的《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及《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按照登记业务档案归档要求,作为“企业场地使用证明”归档。

  本指引施行时间与《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中府办〔2018〕32号)一致。

 附件1

  

  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信息申报表

  (填写参考范本)

  

  商事主体名称

  拟(已)设立商事主体名称

  住所(经营场所)地址

  中山市XX镇XX路XX号

  (清晰、明确、规范的住所(经营场所)表述)

  法定功能

  (用途)

  工业/商业

  产权人

  房产所有人(业主)名称

  面积

  XX平方米

  使用权取得方式及期限

  *自有 *租赁 *无偿使用

  

  使用期限: 年 月 日 至 年 月 日

  住所联系人

  (具体使用人)

  拟设立商事主体指定的具体联系人

  联系方式

  联系人电话号码

  备注

  

  

  

  

  申请人: 日期:

  

  注:1.本表适用于中山市内各类适用住所信息申报的商事主体工商登记注册使用;

  2.本表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要求及签署方式参照省工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执行。


附件2

  住所信息申报承诺书
  申请人向登记机关郑重声明和承诺:

  一、申请人对申报住所(含经营场所,下同)及住所表述的真实性、合法性、安全性负责,并承担因住所(经营场所)的实际情况与登记不相符、提交虚假材料或者采取其他欺诈手段隐瞒重要事实取得登记以及违反本承诺而引起的一切法律责任。

  二、申请人申报的住所或从事的经营项目不属于《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文号)第十五条明确禁止的情形,包括:

   (一)拟申请从事涉及《工商登记前置审批事项目录》和《企业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置审批指导目录》中项目的商事主体;

  (二)****、沐足、歌舞娱乐、酒吧、游戏游艺、旅业、棋牌、餐饮服务、医疗机构、危险化学品、学校、幼儿园、培训机构、网吧、电镀、漂染、印花、洗水、制革、造纸、电力生产、垃圾处理、再生资源(废品)回收或加工、放射性物品、民用爆炸物品、烟花爆竹等行业的商事主体;

  (三)以房屋用途为住宅(含商住用途)、车库、车房的商事主体。

  不适用住所(经营场所)信息申报的情形实行动态管理,有关项目清单经市人民***同意后由市工商局公布。

  三、住所(经营场所)依法应当经规划、建设、国土、房屋管理、公安、消防、环保、文化、卫生、质监、食品药品监管等相关部门许可方可开展相关经营活动的,开展经营活动前依法办理许可。

  申请人(盖章/签字):

   年 月 日

  

  注:本承诺书申请人的申请主体要求及签署方式参照省工商局《商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和《商事登记申请文书规范》执行。
来源: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相关法规
  • 中山市人民***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禁设区域目录(第一批)的通知
  • 中山市人民***关于印发中山市商事主体住所(经营场所)登记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企业集群注册登记业务指引的通知
  • 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关于印发《中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开展个体工商户登记制度改革试点工作方案》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