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有关事项的通知【部分条款废止】鲁地税函〔2011〕21号 ®提示:根据《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加强耕地占用税管理有关事项的公告》 (山东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6年第1号)规定,有关耕地占用税减免管理的规定废止
各市地方税务局: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5〕129号)、国家税务总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国税发〔2004〕99号)和山东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的通知》 ( 鲁地税发[2006]68号),进一步统一规范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管职能划转后的减免税管理,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请遵照执行。
一、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权限划分
耕地占用税减免,除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以外,均实行备案管理。
契税减免,按照减免税项目不同,分别实行报批减免和备案减免。实行报批减免税的,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减免税申请后,逐级上报有审批权限的税务机关进行审批。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和审批权限划分详见附件1。
二、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的受理、备案和审批
(一)受理
减免税申请由主管地税机关受理,应当由上级地税机关审批的减免税申请,主管地税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上报有权审批的上级地税机关。
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的资料、《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与《契税减免申请表》详见附件2、附件3和附件4。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对减免税需提供的资料进行调整和补充。
(二)备案和审批
对备案类减免税项目,主管地税机关应在受理纳税人减免税备案后7个工作日内完成登记备案。
对审批类减免税项目,地税机关应严格按照国家税务总局《税收减免管理办法(试行)》(国税发〔2005〕129号)规定的时限及时完成审批。
符合备案或审批条件的,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备案(批准)通知书》或《契税减免备案(批准)通知书》。不符合减免税规定的,地税机关应向纳税人说明原因,出具《耕地占用税减免不予备案(批准)通知书》或《契税减免不予备案(批准)通知书》,并转入税款征收程序(文书见附件5)。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的备案和审批应严格按照省局大集中系统工作流程进行办理。
三、建立减免税逐级备案制度
(一)建立减免税登记台帐。各级地税机关要建立减免税管理台帐。对减免税项目进行案卷登记,内容包括减免税的原因、批准时间、项目、面积及计税金额、减免金额等。
(二)实行减免税逐级备案。为加强减免税监督管理,按照总局要求,除个人减免税项目外,对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税档案实行逐级备案制度。
1、耕地占用税。占用耕地500亩以下的减免,报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备案;占用耕地500亩(含)以上、1000亩以下的减免,报省地税局备案;占用耕地1000亩(含)以上的减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2、契税。契税计税金额在5000万元以下的减免,报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备案;计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亿元的减免,报省地税局备案;计税金额在1亿元(含)以上的减免,报国家税务总局备案。
各级地税机关应于每月20日前上报上月减免税统计台帐(见附件6)。耕地占用税减免项目上报耕地占用批准文件和《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契税减免项目上报《契税减免申请表》。
各市地税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制订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的具体实施意见。
本通知自二〇一一年三月一日起执行。
附件:1.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和审批权限划分
2.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资料
3.耕地占用税减免申请表
4.契税减免申请表
5.通知书
6.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台账
二〇一一年二月二十二日
附件1
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项目政策依据和审批权限划分
一、耕地占用税
(一)备案类减免
1、农村居民占用耕地新建住宅,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第十条第一款
2、农村居民经批准搬迁,原宅基地恢复耕种,凡新建住宅占用耕地不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不征收耕地占用税;超过原宅基地面积的,对超过部分按照当地适用税额减半征收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第十八条第二款
3、农村烈士家属、残疾军人、鳏寡孤独以及革命老根据地、少数民族聚居区和边远贫困山区生活困难的农村居民,在规定用地标准以内新建住宅缴纳耕地占用税确有困难的,经所在地乡(镇)人民***审核,报经县级人民***批准后,可以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十条第二款、《 山东省人民***关于贯彻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有关问题的通知》 ( 鲁政字[2008]137号)
4、军事设施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八条第(一)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第八条
5、学校、幼儿园、养老院、医院占用耕地免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八条第(二)款
《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令〔2008〕第49号)第九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6、根据实际需要,国务院财政、税务主管部门商国务院有关部门并报国务院批准后,可以对前款规定的情形(铁路线路、公路线路、飞机场跑道、停机坪、港口、航道占用耕地)免征或者减征耕地占用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2007〕第511号)第九条第二款
(二)报批类减免
由国务院或国土资源部批准占用耕地的,由省级征收机关办理减免手续。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管理办法>的通知》(国税发〔2004〕99号)第三条第三款
二、契税
(一)备案类减免
1、城镇职工按规定第一次购买公有住房,未超过国家规定标准面积的部分,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三条
2、因不可抗力灭失住房而重新购买住房的,酌情准予减征或者免征。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三款
3、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二款
4、对拆迁居民因拆迁重新购置住房的,对购房成交价格中相当于拆迁补偿款的部分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5〕4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城镇房屋拆迁契税优惠政策适用对象的批复》(国税函〔2005〕903号)
5、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24号)第六条第一款
6、依照我国有关法律规定以及我国缔结或参加的双边和多边条约或协定的规定应当予以免税的外国驻华使馆、领事馆、联合国驻华机构及其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经外交部确认,可以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契税暂行条例细则》(财法字[1997]52号)第十五条第三款
7、对廉租住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经营管理单位回购经济适用住房继续作为经济适用住房房源的,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廉租住房经济适用住房和住房租赁有关税收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24号)
8、对公租房经营管理单位购买住房作为公租房,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支持公共租赁住房建设和运营有关税收优惠政策的通知》(财税〔2010〕88号)
(二)报批类减免
1、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其实际支付金额没有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免征契税;其实际支付金额超出土地、房屋补偿费和安置补助费的部分,纳税确有困难的,经县以上契税征收机关批准,可予以减征或者免征。
政策依据:《山东省契税征收规定》第五条第二款
2、全额免征中国华融等三家资产管理公司在收购、承接中国工商银行、中国农业银行、中国银行的不良资产以及三家公司在债务追偿、资产置换、债务重组、企业重组、债权转股权等处置不良资产过程中应缴纳的契税。
政策依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对中国华融资产管理公司等在收购处置不良资产中免征契税的通知》(国税函〔1999〕545号)
3、对资产公司接受相关国有银行的不良债权,借款方以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抵充贷款本息的,免征承受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应缴纳的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中国信达等4家金融资产管理公司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1〕10号)
4、对被撤销金融机构在清算过程中催收债权时,接收债务方土地使用权、房屋所有权所发生的权属转移免征契税。
政策依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被撤销金融机构有关税收政策问题的通知》(财税〔2003〕141号)
5、事业单位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改制为企业的,投资主体没有发生变化的,改制后的企业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契税。投资主体变化的,依据改制后企业安置原事业单位职工的不同情况,对其承受原事业单位土地、房屋权属免征或减半征收契税。
政策依据:《 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事业单位改制有关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10〕22号)
6、企业改制重组中涉及的免征契税项目。
政策依据:《财政部 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若干契税政策的通知》 ( 财税〔2008〕175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改制重组契税政策若干执行问题的通知》 ( 国税发[2009]89号)
7、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规定的其他减征、免征契税的项目。
(三)报批类减免审批权限划分
1、计税金额在10000万元(含)以上的,由省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2、计税金额5000万元以上(含)、不足10000万元的,由设区的市级地税机关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3、计税金额不足5000万元的,由县级地方税务机关负责办理减免手续。
附件2
申请耕地占用税、契税减免需提供资料
所有资料需带原件和复印件,原件审核后退回。
一、申请耕地占用税减免应提供以下资料
l、***主管部门批准立项的文件;
2、***或国土资源管理部门批准占用耕地的文件;
3、项目建设规划图;
4、法人登记证或营业执照;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申请契税减免应提供资料
(一)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承受土地、房屋用于办公、教学、医疗、科研和军事设施的:
1、用以证明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军事单位性质的证明资料,如机关、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书、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
2、上级主管部门批准购买办公用房等用途的文件;
3、承受土地、房屋权属合同、付款凭证;
4、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二)纳税人承受荒山、荒沟、荒丘、荒滩土地使用权,用于农、林、牧、渔业生产的:
1.国土或其他***主管部门的证明或相关依据;
2.承受土地使用权的价格依据。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三)外交人员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1.外交人员身份证明;
2.外交部的确认证明材料。
3.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四)土地、房屋被县级以上人民***征用、占用后,重新承受土地、房屋权属的:
1、房屋拆迁货币补偿(实物安置)协议正本;
2、县级(含)以上地方人民***收回土地使用权、房产的文件
3、购房合同、付款凭证;
4、纳税人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或法人税务登记证、法人代表个人合法性身份证明;
5、购房人与被拆迁人不一致的,需提供户口本或具有法律效力的直系亲属关系证明;属夫妻关系提供结婚证。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五)由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和公民个人利用非国家财政性教育经费面向社会举办的教育机构,其承受的土地、房屋权属用于教学的:
1、经县以上人民***教育行政主管部门或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核发的《社会力量办学许可证》;
2、购房合同及付款凭证;
3、用以证明企业、事业组织、社会团体及其他社会组织的证明资料,如营业执照、社会团体登记证、税务登记证等合法凭证;个人身份证明;
4、卖方的土地、房屋权属证;
5、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
(六)企业改制
1、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税务登记证;
2、法人代表或授权委托人的个人合法身份证明;
3、针对企业改制重组适用具体政策的有关证明资料,如:***(上级主管部门)批准企业改制的有关文件、股东(董事)会决议、企业改制方案、公司章程、股权转让协议、企业破产证明、债权债务关系证明、安置原企业职工证明、投资主体不变等相关证明资料;
4、价格评估机构出具的资产评估报告书(土地、房屋部分);
5、原企业房屋产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原企业土地若属划拨用地,需提供***出让其用地补缴契税的完税证明);
6、地税机关要求提供的其他资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