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上市公司对关联方交易有什么要求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 公司上市交易条件
  • 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 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 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时,应按如下哪些原则进行披露
  • 上市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情况该从报表的什么地方判断分析,如何分析?
  • 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
  • 如何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 国家出资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方面有哪些限制?
  • 关联交易制度

一、公司上市交易条件

根据我国《公司法》的规定,股份有限公司申请其股票上市必须符合下列条件:  1、股票经国务院证券管理部门批准已向社会公开发行;
  2、公司股本总额不少于人民币5000万元;
  3、开业时间在三年以上,最近三年连续盈利;
原国有企业依法改建而设立的,其主要发起人为国有大中型企业的,可连续计算;
  4、持有股票面值达人民币1000元以上的股东人数不少于1000人,向社会公开发行的股份达公司股份总数的25%以上;
公司股本总额超过人民币4亿元的,其向社会公开发行股份的比例为15%以上;
  5、公司在最近三年内无重大违法行为,财务会计报告无虚假记载;
  6、国务院规定的其他条件。
  满足上述条件可向国务院证券管理审核部门及交易所申请上市。



二、上市公司关联交易有哪些法律风险

所谓关联交易就是有一定关系的企业或者个人之间的经济业务往来。
常见的法律风险有转移利润、利益侵占等。




三、上市企业在独立性方面要达到哪些要求

展开全部企业在上市辅导过程中,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在辅导机构的指导下,采取措施提高独立性。
企业的“五分开”主要是相对于控股股东(或实际控制人,下同)来说的,一般包括以下要求:(1)人员独立。
企业的劳动、人事及工资管理必须完全独立。
董事长原则上不应由股东单位的法定代表人兼任;
董事长、副董事长、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不得在股东单位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也不得在股东单位领取薪水;
财务人员不能在关联公司***。
(2)资产完整。
企业应具有开展生产经营所必备的资产。
企业改制时,主要由企业使用的生产系统、辅助生产系统和配套设施、工业产权、非专利技术等资产必须全部进入发行上市主体。
企业在向***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以承包、委托经营、租赁或其他类似方式,依赖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的资产进行生产经营所产生的收入,均不超过其主营业务收入的30%;
企业不得以公司资产为股东、股东的控股子公司、股东的附属企业提供担保。
(3)财务独立。
企业应设置独立的财务部门,建立健全财务会计管理制度,独立核算,独立在银行开户,不得与其控股股东共用银行账户,依法独立纳税。
企业的财务决策和资金使用不受控股股东干预。
(4)机构独立。
企业的董事会、监事会及其他内部机构应独立运作。
控股股东及其职能部门与企业及其职能部门之间没有上下级关系。
控股股东及其下属机构不得向企业及其下属机构下达任何有关企业经营的计划和指令,也不得以其他任何形式影响其经营管理的独立性。
(5)业务独立。
企业应具有完整的业务体系和直接面向市场独立经营的能力。
属于生产经营企业的,应具备独立的产、供、销系统,无法避免的关联交易必须遵循市场公正、公平的原则。
在向***提交发行上市申请时的最近1年和最近1期,拟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在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方面的交易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
委托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进行产品(或服务)销售或原材料(或服务)采购的金额,占拟上市公司主营业务收入或外购原材料(或服务)金额的比例都应不超过30%.企业与控股股东及其全资或控股企业不应存在同业竞争。
望采纳。



四、在企业财务报表中披露所有关联方关系及其交易时,应按如下哪些原则进行披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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五、上市企业的关联方交易情况该从报表的什么地方判断分析,如何分析?

一般上市公司会在财务报表的附注中披露自身的关联交易信息。
你可以依据这些披露内容判断上市公司对关联交易的依赖性等。



六、上市公司如何通过关联方交易来操纵利润

关联方  一方控制、共同控制另一方或对另一方施加重大影响,以及两方或两方以上同受一控制、共同控制或重大影响的,构成关联方。
  关联方交易的特征及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关联方交易是指关联方之间发生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而不论是否收取价款。
关联方交易是一种独特的交易形式,具有两面性的特征,具体表现在:从制度经济学角度看,与遵循市场竞争原则的独立交易相比较,关联方之间进行交易的信息成本、监督成本和管理成本要少,交易成本可得到节约,故关联方交易可作为公司集团实现利润最大化的基本手段;
从法律角度看,关联方交易的双方尽管在法律上是平等的,但在事实上却不平等,关联人在利己动机的诱导下,往往滥用对公司的控制权,使关联方交易违背了等价有偿的商业条款,导致不公平、不公正的关联方交易的发生,进而损害了公司及其他利益相关者的合法权益。
  在我国,关联方交易广泛地存在于上市公司的日常业务经营活动中,而上市公司与控股股东之间进行的关联交易更有其深刻的根源。
我国的股票市场是因经济体制改革而设立,因国企改革而得到发展。
它的设计和组建并不是按照欧美国家那样完全以市场化的方式进行,而是带有明显的计划经济和行政控制的色彩,融资是企业改制上市的主要目的。
这就导致原有企业单纯为了上市融资而实行股份制,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不彻底,仅仅停留在表面和形式上,造成了大量的控股股东和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的产生。
这具体表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第一,上市公司股权结构不合理,国有股”一股独大”的现象相当普遍。
并且,国有股和法人股均为非流通股,造成非流通股本比重过大,使得国有资产大量沉淀。
同时,国有股股权行使的固化,使得国有产权配置难以变动,违背了“同股同权”的原则。
而股权行使的主要途径不外乎两种方式:一是直接介入公司内部,参与运作;
二是在股票市场中出售股票,”用脚投票”,从外部影响公司的决策和运转。
对于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来说,国有股的非流通性在很大程度上阻碍了他们获取与社会公众股股东相同的收益机会。
因此,这些控股股东行使股权的途径主要集中到对上市公司事务的介入和干预上来,并通过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获取收益。
  第二,上市公司的治理结构很不完善,股东大会实际操纵在大股东手中,中小股东的利益难以在公司的决策和实际运作中体现。
董事会由大股东和内部人控制的现象较为严重,监事会实际上只是一个受到董事会控制的议事机构,独立董事数量很少,难以对董事会进行约束。
在这种情况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有可能利用手中的控制权为自身谋取最大化的利益,使得企业经营行为更多地呈现非市场化。
  第三,在这种不彻底的改制下形成的上市公司,从严格意义上来说并不是真正具有独立人格的法人实体。
由于在改组上市过程中大量采用了“剥离”和“分立”的形式,导致一些上市公司对控股股东存在着较大的经济依赖性,他们之间进行的关联方交易是难以避免的。
以济南轻骑为例,它是由轻骑集团的三个产品生产车间改组上市的,自1993年底改制上市后直到2000年的7年里,上市公司都没有尝试建立独立的材料供应与产品销售网络,而一直依赖集团公司,并且没有独立的研发能力,实质上仍然是一个摩托车和发动机生产车间。
加之在“一股独大”的股权结构和不合理的公司治理结构的作用下,上市公司的经营活动完全控制在控股股东手中,也丧失了公司的独立人格。
  根据以上分析可以得出这样一个结论,由于我国股票市场中股权融资制度、融资机制、融资程序的错位而导致的上市公司制度改造和机制转换的不彻底,是引发控股股东与上市公司之间不公平的关联方交易产生的根源。



七、如何保证上市公司关联交易的公允性

从短期来看,有些关联交易可能帮助公司渡过难关, 但这种好处只是一时的。
从长期来看, 关联交易产生的经济后果对公司是不利的,将蕴含很多法律风险。
首先,过多的关联交易会降低公司的竞争能力和独立性, 使公司过分依赖关联方,尤其是大股东。
例如, 有的公司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的主要对象都是关联方, 其经营自主权受到很多限制。
而很多关联方的“输血” 式重组往往只是报表重组,并没有实际的现金流入, 对公司没有实质性的改善。
其次,关联交易会增加公司的经营风险,使公司陷入财务困境。
一方面,公司通过关联交易提升的经营业绩大多数仅仅是账面业绩, 增加的只是大量应收款项目,在未来会有产生坏账的风险;
另一方面,公司为关联方,如大股东提供担保、 资金或大股东以其他方式占用公司的资金均会给公司带来潜在的财务 风险;
如果和大股东及关联人员进行不等价交易会降低公司的利润, 引发法律风险。
最后,大量关联交易的发生会损害公司的形象, 使潜在的客户群消减,如果是上市公司, 则在证券市场上会引起其股价的下跌。
这些对公司的商誉等无形资产造成的损害,是难以追究责任的。
在这些关联交易产生损害后,就很难有效维护企业的利益。



八、国家出资企业在与关联方的交易方面有哪些限制?

国家出资的企业有国有独资公司和国有全资公司,都适用公司法。
关联关系,是指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与其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企业之间的关系,以及可能导致公司利益转移的其他关系。
但是,国家控股的企业之间不仅因为同受国家控股而具有关联关系。
关联关系本身是一种客观事实,并不违法。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一)挪用公司资金;
(二)将公司资金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三)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或者董事会同意,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或者以公司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
(四)违反公司章程的规定或者未经股东会、股东大会同意,与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自我交易(五)未经股东会或者股东大会同意,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者他人谋取属于公司的商业机会,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所任职公司同类的业务;
——竞业禁止(六)接受他人与公司交易的佣金归为己有;
(七)擅自披露公司秘密;
(八)其他;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前款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
——归入权 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的规定,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九、关联交易制度

公司的关联人分为关联法人、关联自然人和潜在关联人;
(1)具备以下情况之一的法人,为公司的关联法人:①直接或间接地控制上市公司以及与公司同受某一企业控制的法人(包括但不限于母公司、子公司、与公司同受一母公司控制的子公司),②第(2)条所列的关联自然人直接或间接控制的企业。
(2)公司的关联自然人是指:①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个人股东;
②公司的董事、监事及高级管理人员;
③本条第①、②项所述人士的亲属,包括:父母、配偶、兄弟姐妹、年满18周岁子女、配偶的父母、子女的配偶、配偶的兄弟姐妹、兄弟姐妹的配偶。
(3)因与公司关联法人签署协议或做出安排,在协议生效后符合公司的关联法人规定和关联自然人规定的,为公司的潜在关联人。
    关联关系主要指在财务和经营决策中,能够对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制或施加重大影响方式或途径,主要包括关联方与公司之间存在的股权关系、人事关系、管理关系及商业利益关系。
      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其控股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
不论是否收受价款,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存在以下交易或往来的,即视为关联人与公司之间的关联交易:      1、购买或销售商品;
     2、购买或销售除商品以外的其它资产;
     3、提供或接受劳务;
     4、代理;
     5、租赁;
     6、提供资金(包括以现金或实物形式);
     7、担保和抵押;
     8、管理方面的合同;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许可协议;
     11、赠与;
     12、债务重组;
     13、非货币***易;
     14、关联双方共同投资;
     15、法律、法规认定的属于关联交易的其它事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