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海南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办法(试行)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海南良好的生态环境质量和道路交通秩序,科学合理控制小客车保有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海南省机动车排气污染防治规定》、《海南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办法》、《海南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实施海南省总体规划的决定》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和配额指标管理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办理小客车注册登记、转移登记及迁入本省变更登记的,应按本办法规定申请取得指标。
第四条 小客车指标包括增量指标、更新指标和其他指标。
增量指标是指符合本办法规定条件的单位或个人新增小客车,通过排号方式或摇号、竞价方式取得的指标。
更新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名下在本省登记的小客车办理转移登记、注销登记或者迁出本省的变更登记后,按本办法规定申请直接取得的指标。
其他指标是指单位或个人在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特定情形下直接申请领取的指标。
第五条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是本省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主管部门,并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具体实施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的管理工作。
省和市、县、自治县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设立小客车保有量调控管理机构(以下简称调控管理机构)负责通过统一网站、各市县调控服务窗口等,具体受理指标申请、归集与公布资格审核结果、组织指标配置、公布指标配置结果及出具指标证明文件等工作。
交通运输、工业和信息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民政、商务、环保、税务、市场监督管理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相关管理工作。
第六条 增量指标纳入配额,实行动态管理,配置额度、比例、方式等由省公安机关会同有关部门根据小客车需求量、环境承载能力、公共交通发展、道路通行状况等因素制订方案,报省人民***批准。
调控管理机构于每年12月31日前向社会公布下一年度配置方案。
每年的配置额度按月度平均分配,当月未能成功配置的增量指标,由调控管理机构按照原配置方式纳入次月配置。增量指标不得跨年度进行配置。
第二章 指标申请及资格审核
第七条 单位或个人申请增量指标或更新指标,应当通过指定网站提出申请;不能网上办理或按照规定应当现场确认的,申请人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单位或个人申请其他指标,应到当地调控服务窗口办理。
第八条 登记在本省的单位,名下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以申请增量指标:
(一)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在本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
(二)企业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营业执照,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具有统一社会信用代码的有效登记证书。
第九条 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名下没有本省登记的小客车且没有应当报废未办理注销登记的其他机动车,持我国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核发的有效机动车驾驶证,可以向户籍所在地或经常居住地的调控管理机构申请增量指标。住所地在本省的个人包括:
(一)本省户籍人员;
(二)驻琼部队现役军官、文职人员及士官;
(三)持有有效身份证件并在我省连续居住两年以上的港澳台居民及外籍人员;
(四)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8年内累计48个月(含)或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缴纳社会保险的非本省户籍人员。(含非本人原因漏缴,经社会保险机构核定补缴的期限达到8年内累计48个月或连续24个月)。
(五)持有本省有效居住证,且近24个月(含)连续在本省实际缴纳个人所得税的非本省户籍人员。
依法登记的个体工商户申请指标,参照个人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条 申请信息发生变化的,申请人应当及时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进行变更。
第十一条 增量指标分为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和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提出申请并选择新能源排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依据有效编码的申请时间顺序,取得新能源小客车指标证明文件。
单位或者个人申请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按照以下程序进行:
(一)选择摇号或竞价配置方式,获取申请编码;
(二)经审核通过后,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
(三)凭有效编码,参加增量指标摇号或者竞价,根据摇号或竞价中签结果取得指标证明文件。
个人只能获取1个申请编码,单位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本办法第十二条规定确定。1个申请编码只能选择一种指标配置方式。
单位或个人申请退出增量指标配置的,应当在增量指标配置当月20日之前提出。需要改变申请类型或者配置方式的,应当退出原申请后重新提出申请。
新能源小客车指标只能用于办理新能源小客车登记;普通小客车指标可以用于所有小客车登记。
第十二条 单位在每一年度内可以获取的申请编码数量按照以下规则之一确定:
(一)企业上一年度或者新注册企业当年度,缴纳税款入库总额1万元(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万元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5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税款入库总额每增加2000万元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二)企业上一年度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5人(含)以上的当年可以获得1个申请编码;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人可以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4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8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2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企业申请编码数量累计达到12个后,缴纳社会保险的员工人数每增加500人可以再增加1个申请编码。
(三)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每年可获得1个申请编码。
单位取得指标后,相应核减当年度的申请编码数量。
第十三条 调控管理机构归集指标申请,并将申请人信息于每月8日24时前分别发送至相关部门进行资格审核。
公安机关户籍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申请人的本省户籍信息、非本省户籍人员居住证信息;公安机关出入境管理部门负责审核港澳台地区居民、外国人的身份信息和在琼居住情况;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负责审核车辆登记信息和个人的驾驶证信息;税务部门负责审核企业纳税信息;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负责审核企业员工社会保险缴纳信息;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企业注册登记信息;民政及市场监督管理部门负责审核社会团体及其他组织的注册登记信息。
第十四条 审核部门应当自收到调控管理机构分发的申请人信息后8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并将审核结果反馈调控管理机构。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归集审核部门反馈的审核结果。符合资格条件的申请,应当确认申请编码为有效编码;不符合资格条件的,应当说明原因。调控管理机构应于当月 22日在指定网站公布资格审核结果。
申请人对审核结果有异议的,应当自公布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向调控管理机构提交复核申请;逾期未提出的,视为无异议。调控管理机构会同相关信息审核部门复核后,异议成立的,应反馈申请人,申请人申请编码自动纳入下一次配置;异议不成立的,应当说明理由。
第十五条 单位已获取的有效编码未取得指标的,有效期至当年12月31日,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有效期满后自动失效,单位应当重新提出申请。
个人已经获取的有效编码的有效期为6个月。该有效编码未获得指标的,有效期内自动转入下次配置。个人需要延长编码有效期的,应当在有效期届满前,登录指定网站或到服务窗口申请延期。编码自资格再次审核通过起延长有效期6个月,未及时申请延期的,编码自动失效。
第三章 增量指标管理
第十六条 新能源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排号方式取得,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通过摇号或竞价方式取得。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和竞价结束后及时公布摇号和竞价结果、定期公布排号结果,并向取得增量指标的单位或个人出具指标证明文件。
第十七条 增量指标摇号由调控管理机构统一组织,每月摇号一次。单位和个人分别摇号。
调控管理机构应当在摇号当月9日之前公布当月增量指标的计划配置数量,并于该月的26日组织普通小客车增量指标摇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