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力救济的错误说法,公力救济的范围
公交车意外倒车撞上路边民房,交警部门出动警力依法处理。但车主一直阻止大巴离开,导致大巴在事发地滞留了一个多月。为此,公交车所在的一家客运公司***车主,要求赔偿运营损失,车主认为自己是在“合法维权”。近日,铜山法院审结了这起财产损失***案件,判决业主张路赔偿原告经营损失4.6万元。
回到一所房子里,主人扣留了汽车。
2019年1月31日上午,某客运公司驾驶员王东驾驶公交车在徐州市铜山区某村民家门前行驶,撞向户主张路家,造成张路家房屋受损。房子的后墙被撞出一个大洞,公交车也被撞坏。当日9时许,当地派出所接警后到达现场。上午11时许,交警到达现场进行处理。
客运公司负责人赶到现场后,告诉张路,车辆有交强险和商业险,足以赔付损失。但张路仍以房屋受损,需赔偿5万元为由,不让司机开走。
此后,交通受到事故现场车辆停放的影响。在张路的监督下,经张路所在村相关人员协调,司机王东将车辆停放在事发地附近的养猪场。2月15日,交警部门认定王东负事故全责。
直到2019年3月5日,客运公司才得以离开养猪场。之后,保险公司赔偿张路房屋维修费用共计2万余元。
客运公司***车主要求赔偿。
客运公司认为,车主因不同意保险公司的定损金额而扣留事故车辆是违法的。“车主不是交通执法部门,无权扣车。”客运公司负责人表示,事故发生时车辆正在运行,处于春运高峰,造成车辆停运损失和驾驶员误工损失。因此,法院要求被告张路赔偿车辆熄火损失5万元、驾驶员误工费损失8000元。
铜山区人民法院审理查明,2019年初,原告某客运公司与苏徐客运站有限公司徐州汽车南站(《徐州汽车南站春运支援车辆加班协议》)签订合同,约定市区及外地相关经营单位的车辆前往徐州汽车南站支援春运抢运加班,其中包括王东驾驶的大型客车。
根据原告的申请,法院委托评估公司对停电损失进行评估。根据相关鉴定,春运抢运涉事车辆停运损失经市场调查评估价格为1500/天(含所有费用),总费用为49500元,共33天。
法院:扣车侵犯原告合法财产权。
徐州市铜山区人民法院认为,原告司机王东驾驶公交车返程时,撞向被告房屋,造成房屋受损,被告可寻求法律途径处理房屋受损问题。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时,车辆驾驶人应当立即停车,保护现场;派出所接警处理是派出所作为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被告报警的处理,而不是相应职能部门对交通事故的处理。被告此时阻止车辆离开,符合私力救济的情形。
但经交警部门处理后,被告已获得相应职能部门的公力救济。被告仍然阻止原告驾车离开车辆,超出了私力救济的范围。其行为侵犯了原告的合法财产权,被告应赔偿由此造成的原告车辆的营运损失。
根据原告的主张,tra的时间
法官认为,当事人不应滥用自己的权利。权利滥用造成他人利益损害的,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不滥用权利是民法的基本原则。当事人有权获得私力救济,但这一权利的行使是有限度的。超过限度就构成权利滥用。
私力救济仅限于紧急情况,不寻求公力救济或寻求公力救济支出的社会成本巨大,所以法律破例给予公民私力救济。如果在取得公力救济后仍然行使私力救济,不仅妨碍公力救济,而且侵犯了他人的合法权利,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本案中,原告车辆在道路上发生交通事故,车辆驾驶人负有立即停车并保护现场的义务。派出所接警处理是派出所作为社会治安管理部门对被告报警的处理,而不是相应机关对交通事故的处理。当被告因紧急情况未能从相应的交通事故处理机关获得公力救济时,阻止原告车辆离开可以保护交通事故现场,符合私力救济的情形,应予肯定。因此,原告在此期间的损害赔偿请求不应予以支持。
交通事故的相应处理机关交警部门处理后,原告可以请求交警部门采取措施扣留原告车辆,也可以向法院申请采取措施保全原告车辆。在紧急情况已经消失的情况下阻止原告取回车辆,属于滥用权利,构成侵权,原告应当对由此造成的损失承担责任。
该案判决后,原被告均未提起上诉,目前已发生法律效力。(文中当事人均为化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