贷款担保人能担保几个人,给别人做担保,尤其有多方担保人,注意三个关键约定,可互相追偿
现实中有很多担保的情形,很多公司或者个人因为资金困难时,不得已只有通过担保或者抵押的方式,才能借到资金。而且,债权人为了安全性,常常要求债务人提供混同担保。如果作为担保人,在签订担保协议时,必须注意一下三个问题,才能避免只有自己承担担保责任,而不能互相追偿。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对于混同担保做了三个规定,非常重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一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约定相互追偿及分担份额,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约定分担份额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担保人之间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或者约定相互追偿但是未约定分担份额的,各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的部分。”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二款规定:“同一债务有两个以上第三人提供担保,担保人之间未对相互追偿作出约定且未约定承担连带共同担保,但是各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按照比例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民法典担保制度解释》第13条第三款规定:“除前两款规定的情形外,承担了担保责任的担保人请求其他担保人分担向债务人不能追偿部分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这三个规定说明,多个主体承担担保责任时,一方先承担了担保责任,先承担担保责任的一方,如果想要向其他担保方追偿,必须满足三个条件。第一,在约定担保责任时,担保人之间就确定了可以相互追偿;第二,担保人之间约定了要承担连带责任;第三,没有以上连个约定,如果多方担保人在同一份合同书上签字、盖章或者按指印,那么也必须承担连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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