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沃转债哪个上市公司-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 ";国电电力公司将发行40亿元可分离债,可分离债期限6年";,请教这是什么意思?
- 哪些上市公司还在发行可转债
- 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 问一下股票专家
- 可交换债券的异同
一、";国电电力公司将发行40亿元可分离债,可分离债期限6年";,请教这是什么意思?
可分离债 可分离交易可转债,是上市公司公开发行的认股权和债券分离交易的可转换公司债券。
它赋予上市公司两次筹资机会:先是发行附认股权证公司债,此属于债权融资;
然后是认股权证持有人在行权期或者到期行权,这属于股权融资。
可分离债是新老划断后最晚面世的再融资手段,基于可分离交易可转债具有融资方便、成本低等特点,市场分析人士认为,由于其能够满足上市公司的融资需求,也符合金融市场的发展方向,发展潜力较大,必然会吸引大量上市公司尝试使用这种融资方式。
分离型可转债实际上是一个债券和权证的投资组合,和分离型的附认股权证债券比较相似。
可分离转债对上市公司主要的优点体现在: 1、单笔分离转债的发行规模较大,属于目前***鼓励方式,因此容易得到发审会通过;
2、通过附带赠送股本权证后,分离转债债券部位的债权融资成本较低,因此可以看到分离债的年限超过一半都是6年;
3、权证行权价格的溢价幅度相比传统转债普遍较高,唐钢和武钢溢价高达20%,股权融资成本降低,而且公司通过行权比例的控制可以使得最终的股本摊薄比例并不与发行规模直接相关,公司可控制的余地上升;
4、如果股本权证最后行权,公司相当于实现了两次融资。
投资可转换公司债,最主要是期待股票价格上涨,转换时有价差可图,若一直没有出现有利的转换条件,可转换公司债在转换前仍属于债券性质,收取债券固定的票面本息收益或执行卖回权卖回给发行公司,领取利息补偿金;
故一般而言,投资可转债可分为着眼于转换股票的利益,也就是资本利得的利益,以及着眼于可转债本身的利息收益,也就是可转债的殖利率(报酬率)等两类,所以投资可转债被视为是一种进可攻、退可守的投资标的。
二、哪些上市公司还在发行可转债
随着3月份中行、南山、同仁转债退市,存量转债规模将会进一步下降至558亿元,而目前公布转债发行预案的上市公司尚无获得***批文。
三、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规则
(1)交易方式:可转换公司债券实行T+0交易。
可转换公司债券的委托、交易、托管、转托管、行情揭示参照A股办理。
(2)交易报价:可转换公司债券以面值100元为一报价单位,价格升降单位为0.01元。
以面值1000元为1手,以1手或其整数倍进行申报,单笔申报最大数量应当低于1万手(含1万手)。
(3)交易清算:可转换公司债券交易实行T+1交收,投资者与券商在成交后的第二个交易日办理交割手续。
拓展资料:可转债全称是“可转换公司债券”,是上市公司发行的一种含权债券,兼具债权和期权的特征,在债券状态下,发行人需要向债券一样支付利息。
转债投资者除了拥有债权之外,还拥有转股权,即以事先约定转股价格将债券转换成公司股票。
可转换债券持有人还享有在一定条件下将债券回售给发行人的权利,发行人在一定条件下拥有强制赎回债券的权利。
上市公司发行可转债本质是向投资者借钱,该债券利率一般低于普通公司的债券利率,企业发行可转换债券可以降低筹资成本;
到期后,发行的上市公司要给投资者利息,到期要偿还本金。
如果持有人看好发债公司股票增值潜力,在宽限期之后可以行使转换权,按照预定转换价格将债券转换成为股票,发债公司不得拒绝。
如果债券持有人不想转换,则可以继续持有债券,直到偿还期满时收取本金和利息,或者在流通市场出售变现。
我国《上市公司证券发行管理办法》规定,可转换公司债券的期限最短为1年,最长为6年,自发行结束之日起6个月方可转换为公司股票。
可转债要在转股期内才能转股。
现在市场上交易的可转债转股期一般是在可转债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至可转债到期日为止。
期间任何一个交易日都可转股。
可以将转债看作是“债券+转股权利”的组合,一般半年或1年付息1次(一般为一年),到期后5个工作日内应偿还未转股债券的本金及最后1期利息。
如:第一年0.4%、第二年0.6%、第三年1.0%、第四年1.5%、第五年1.8%、第六年2.0%。
四、问一下股票专家
目前市场上上市公司发行转债的目的是到期将企业债转成权证,大家买转债的目的也是想得到权证,你看一下股票的报告,上边告诉你在什么时候可以买转债,告诉你你可以买多少,具体利率,转成权证的时间都可以看到得。
五、可交换债券的异同
1、 面值相同。
都是每张人民币一百元。
2、 期限相同。
都是最低一年,最长不超过六年。
3、 发行利率较低。
发行利率一般都会大幅低于普通公司债券的利率或者同期银行贷款利率。
4、 都规定了转换期和转换比率。
5、 都可约定赎回和回售条款。
即当转换(股)价高于会低于标的股票一定幅度后,公司可以赎回,投资者可以回售债券。
而可交换债券在实际操作是否约定,还要看以后的具体募集发行条款,以往发行的可转换债券都约定了这两个条款。
1、 发债主体和偿债主体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上市公司的股东;
可转换债券是上市公司本身。
2、 发债目的不同。
发行可交换债券的目的具有特殊性,通常并不为具体的投资项目,其发债目的包括股权结构调整、投资退出、市值管理、资产流动性管理等;
发行可转债用于特定的投资项目。
3、 所换股份的来源不同。
可交换债券是发行人持有的其他公司的股份,可转换债券是发行人本身未来发行的新股。
4、 对公司股本的影响不同。
可转换债券转股会使发行人的总股本扩大,摊薄每股收益;
可交换债券换股不会导致标的公司的总股本发生变化,也无摊薄收益的影响。
5、抵押担保方式不同。
上市公司大股东发行可交换债券要以所持有的用于交换的上市的股票做质押品,除此之外,发行人还可另行为可交换债券提供担保;
发行可转换公司债券,要由第三方提供担保,但最近一期末经审计的净资产不低于人民币十五亿元的公司除外。
6、转股价的确定方式不同。
可交换债券交换为每股股份的价格应当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三十个交易日上市公司股票交易价格平均值的百分之九十;
可转换债券转股价格应不低于募集说明书公告日前二十个交易日该公司股票交易均价和前一交易日的均价。
7、 转换为股票的期限不同。
可交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十二个月后方可交换为预备交换的股票,现在还没有明确是欧式还是百慕大式换股;
可转换公司债券自发行结束之日起六个月后即可转换为公司股票,现实中,可转换债券是百慕大式转股,即发行六个月后的任何一个交易日即可转股。
8、转股价的向下修正方式不同。
可交换债券没有可以向下修正转换价格的规定;
可转换债券可以在满足一定条件时,向下修正转股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