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怎么样
【案例58———王某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案件(2017)京0105刑初1681号,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属于北京一家规模很大的P2P平台】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曾系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6日被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海航实业大厦16层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管理分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芦某(男,61岁,北京市人)等人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8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款确认书、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颂喆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颂喆亲朋好友的投资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王颂喆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部分投资人出具谅解书,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王颂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伙同他人以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以销售“债权性质理财”等为名,与芦某(男,61岁,北京市人)等16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返还人民币20余万元。后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资人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八九月份,我女儿的同学王颂喆向我女儿介绍一款理财产品是P2P借款投资,保本返息,没有风险,我们听着挺好决定投资,随后同中欧温顿的王某某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之后通过****刷卡购买了10万元的复利盈,年收益15%,之后王某某就告诉我们等待返利就可以了。公司每个月会给我寄一份资金出借情况报告和一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协议上每次写的借款人都不一样,转让人都是杨某,我不知道这些借款人及债权转让人,也没见过这些人。司某辨认出王某某。
2.投资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初,我和我的爱人在家边上的物美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口有中欧温顿公司的宣传,一个叫王某某的业务人员给我宣传理财产品,当时我没有信,后来我到中欧温顿公司看了一下,公司在海航大厦,整个一层都是这个公司,我到那之后看到这个公司的规模很大,我感觉不错,就在2013年11月22日交了25万元。后来到了2014年1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活动,投资到30万元就算是公司的贵宾了。我就在2014年1月9日投资了6万元。
2014年3月份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出了点事,让我到朝阳经侦队报案。我购买的是月月盈的理财产品,承诺每月返利1%,每个月15日,自动将返利打到投资时预留的账户上,年化收益12%我先后投资31万,返利是返了3次共5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04400元。
3.投资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经中欧温顿公司在超市、商场、小区、银行门口等地散发投资宣传单或者经亲友推荐等,知道中欧温顿公司有“P2P投资”和“***理财”两种可获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P2P”就是公司借投资人的钱然后将钱贷给有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投资有四种方式,即复利盈,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返给客户利息是13%;月月盈,每月返利息利息是12%,期限是一年;单季盈,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三个月是2%;季季盈,期限是六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六个月是5%,投资金额大的返息率还可以更高。“***理财”,是保本型的募集资金,若有损失由公司承担,中欧温顿公司自己承诺认购一定比例,每月在固定日期公布基金净值。
公司销售人员还说公司有一笔风险金,若有亏损由风险金赔付损失。后投资人在销售人员带领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或《中欧温顿***理财基金认购(申购)协议》,通过刷卡、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投资人定期会收到公司寄送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资金出借情况报告》、《中欧温顿还款风险披露表》等资料,投资月月盈的投资人每个月15日左右会收到公司返的利息。后投资人接到公司人员电话说公司出事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
公诉机关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王某某,男,曾系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理财顾问;曾因殴打他人于2012年9月6日被罚款二百元;现因涉嫌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7年5月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5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在北京市朝阳区看守所。
北京市朝阳区人民检察院指控,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至2014年间,在北京市朝阳区建国门外大街海航实业大厦16层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北京第一投资管理分公司,以高额返利为诱饵与芦某(男,61岁,北京市人)等人签订《出借咨询服务协议》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800余万元。
公诉机关就上述指控向本院移送了证人证言、协议书、收款确认书、书证以及被告人王某某的供述等证据材料,指控被告人王颂喆的行为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且属数额巨大,提请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七十六条之规定予以惩处
被告人王某某当庭对公诉机关指控的事实未提异议自愿认罪。其辩护人的辩护意见为,王某某主观上不存在犯罪的故意,不构成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王颂喆亲朋好友的投资不应计算在犯罪数额内;王颂喆有自首情节,系从犯、初犯、偶犯,部分投资人出具谅解书,积极退赔,建议法庭对王颂喆适用缓刑。
经审理查明,被告人王某某于2012年1月至2014年1月间,在本市朝阳区伙同他人以深圳中欧温顿基金管理有限公司(经营范围不含保险、证券和银行业务及其他限制项目)名义向社会公开宣传,承诺返本付息,以销售“债权性质理财”等为名,与芦某(男,61岁,北京市人)等16人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等,非法吸收不特定公众资金人民币800余万元,返还人民币20余万元。后王某某接民警电话后自行到案。
上述事实,有经当庭举证、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
1.投资人司某的证言及辨认笔录证明:2013年八九月份,我女儿的同学王颂喆向我女儿介绍一款理财产品是P2P借款投资,保本返息,没有风险,我们听着挺好决定投资,随后同中欧温顿的王某某签订了《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之后通过****刷卡购买了10万元的复利盈,年收益15%,之后王某某就告诉我们等待返利就可以了。公司每个月会给我寄一份资金出借情况报告和一份债权转让及受让协议,协议上每次写的借款人都不一样,转让人都是杨某,我不知道这些借款人及债权转让人,也没见过这些人。司某辨认出王某某。
2.投资人张某的证言证明:2013年11月初,我和我的爱人在家边上的物美超市购物,在超市门口有中欧温顿公司的宣传,一个叫王某某的业务人员给我宣传理财产品,当时我没有信,后来我到中欧温顿公司看了一下,公司在海航大厦,整个一层都是这个公司,我到那之后看到这个公司的规模很大,我感觉不错,就在2013年11月22日交了25万元。后来到了2014年1月份王某某给我打电话说公司有活动,投资到30万元就算是公司的贵宾了。我就在2014年1月9日投资了6万元。
2014年3月份公司的业务员给我打电话说公司出了点事,让我到朝阳经侦队报案。我购买的是月月盈的理财产品,承诺每月返利1%,每个月15日,自动将返利打到投资时预留的账户上,年化收益12%我先后投资31万,返利是返了3次共5600元,实际损失人民币304400元。
3.投资人刘某1等人的证言及报案材料证实:2012年12月至2014年2月间,经中欧温顿公司在超市、商场、小区、银行门口等地散发投资宣传单或者经亲友推荐等,知道中欧温顿公司有“P2P投资”和“***理财”两种可获高额收益的投资方式,“P2P”就是公司借投资人的钱然后将钱贷给有房产抵押的借款人,投资有四种方式,即复利盈,一年到期连本带息返给客户利息是13%;月月盈,每月返利息利息是12%,期限是一年;单季盈,期限为三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三个月是2%;季季盈,期限是六个月,到期后连本带息一起给,六个月是5%,投资金额大的返息率还可以更高。“***理财”,是保本型的募集资金,若有损失由公司承担,中欧温顿公司自己承诺认购一定比例,每月在固定日期公布基金净值。
公司销售人员还说公司有一笔风险金,若有亏损由风险金赔付损失。后投资人在销售人员带领下签订《出借咨询与服务协议》或《中欧温顿***理财基金认购(申购)协议》,通过刷卡、转账或现金方式进行投资,公司出具收款确认书,投资人定期会收到公司寄送的《债权转让与受让协议》、《资金出借情况报告》、《中欧温顿还款风险披露表》等资料,投资月月盈的投资人每个月15日左右会收到公司返的利息。后投资人接到公司人员电话说公司出事了,遂向公安机关报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