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每月还贷款两千多,小额借贷,借款人每月除还本息外,还需支付服务费,是否合法

【原告润信公司】诉称:

2019年10月9日,原被告签订《个人信用贷款合同》,被告从原告处贷款15万元,贷款期限36个月,自2019年10月10日至2022年10月9日,贷款利率为固定月利率1.1%,如还款逾期,被告需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逾期罚息及违约金。原告于2019年10月10日向被告发放贷款,被告自2021年1月10日开始逾期违约,被告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故原告诉至法院。

诉讼请求:1.被告支付原告全部剩余本金91666.62元;2.被告支付原告2021年1月10日至实际支付之日止的逾期罚息和违约金(以91666.62元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算);3.被告支付原告律师费4500元;4.诉讼费、保全费、担保费用由被告承担。

【被告艾某】辩称:

原告是广州的公司,其在北京放贷没有取得相应许可,双方签订的合同应为无效。被告在借款期限内的前4个月每月多收取原告420元。原告的业务员在被告收到贷款后直接转走18000元,被告实际收到的款项没有15万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