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假离婚购房贷款,为买房“假离婚”,要提防这些后果
借“假离婚”买房,现实生活中并不少见。但“假离婚”后买的房,是谁的?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吗?
从法律层面来看,离婚没有真假之分,只要在民政局办理了离婚登记,就是法律意义上的离婚。离婚之后购买的房产为一方个人财产或夫妻共同财产,不能一概而论,根据实际情况不同,处理结果各有区别,但大体可以总结为:
离婚后以一方名义购房,通常认为是其个人财产,但是:
- 如果双方继续共同居住、共同生活,则可能涉及同居期间财产分割问题;
- 如果离婚后又复婚,两段婚姻期间双方存在财产混同,具有共同购房合意并共同出资,则可能认为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结合案例进行介绍。
第一种情形:假离婚后买房,复婚又离婚
双方离婚后共同生活居住、财产混同,且共同商议、共同出资购买房产,涉案房产可认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案例一:小美与小胖结婚后,为规避当地购房政策买二房,签署了“虚假”的离婚协议,并到民政局办理离婚,购房成功后二人再次登记结婚,后因感情破裂,***离婚,并就二房的归属发生争议。
本案是一起典型的离婚后财产***案件。该房屋虽然是小美第一次离婚后购买且房产证登记在小美名下,但小胖在庭审中提供了多笔向小美转账的凭证,证明双方在两段婚姻存续期间及第一次离婚后持续存在财产混同的情形,且小胖转账的六十余万元在第一次离婚时也未进行分割。
离婚后小美用于购买房屋的首付款主要来自第一次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小胖的转账,且双方第一次离婚后一直共同生活,可以证明小胖第一次离婚后第二次结婚前,是基于双方都认可所购买的房屋为夫妻共同所有的前提下持续向小美转账的。
因此法院最终认定该房屋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小美应当就小胖出资部分向其支付补偿款[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