担保人配偶未签字,没有特别约定,担保人的配偶财产不能被执行
民事执行过程中,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是个不容易的过程。所以大家普遍认为,有担保人的案件相对来说执行到位的可能性大些。但有时候,明明可以看到被执行人的担保人有房有车,法院却不查封,为什么?
这其实主要是涉及到一个对提供担保财产性质认定的问题。
首先需要明确的一点是,担保人的担保是以自己的财产为他人提供担保。而他的家庭财产却不是他一个人的。
一般情况下,除非特别约定,担保人的配偶并未承诺担保,所以,对其家庭共有的财产不可以执行。所以实际操作中,法院一般仅查封担保人的个人工资收入。对其他明显有共同财产性质的财产都不采取措施。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够证明该债务用于夫妻共同生活、共同生产经营或者基于夫妻双方共同意思表示的除外。
这一条款的规定,对无辜配偶的利益保护是非常明显的。这就避免了有些人本身在婚姻生活中就是有错误的一方,在外胡作非为,把辛苦为家庭生活付出的另一方也拖入深渊。
不过理论上来说,担保人是以个人名义提供的担保,其实也可以执行担保人个人部分的财产。但这需要对其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完毕后才能执行。
这个分割过程是很麻烦的,也会对配偶一方造成伤害,所以,法院执行过程中,并没有人愿意去做。但就目前的情况来看,随着执行案件的增多,执行难度的加大,往后采取对夫妻财产分割并执行的操作,也许会逐渐开展起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