夫妻婚前买房婚后一起还贷款买房,一方婚前购买的房屋婚后共同还贷 房屋和已偿还的贷款如何处理
案情简介
夏男与王女士夫妻俩共同投资经营二手汽车买卖生意。
夫妻二人做此生意达七年之久,在疫情未发生前他们的二手车生意是生意兴隆,财源广进,夫妻俩的生活也过得有滋有润,空闲时间还会出去看看祖国的大好河川。
人有旦夕祸福,天有不测风云。正当生意风生水起之时,全国暴发了令众人恐惧的疫情,经济流动缓慢,企业效益下滑,群众收入减少,反映在生意上就是购买车辆的人大不如从前,与以前不可同日而语。
夏男享受了挣大钱的快乐,承受不了突然发生的天灾,这导致他们现在二手车生意惨淡严重,行情一落千丈。尽管还能维持简单的生活,但与之前夏男所过富裕生活相比,简直是一天一地,挣不了什么钱的生意让他终日闷闷不乐。微133加75260323
由奢入简难。夏男终日闭门思索,如何才能让财富继续保持曾经的辉煌。良策未有,歪点子倒想出了不少,对有问题的车辆向消费者出售会隐瞒重大的有问题的事实。这时常导致有顾客前来投诉,然而夏某利欲熏心,不思悔改,继续一意孤行。
王女士并不认可丈夫的做法,然而随着丈夫夏某变本加厉的严重侵害购买者权益,虚标价格,甚至有欺骗购买者的行为,让王女士也陷入了深深的自责之中,惶惶不可终日。
多次沟通无效之后,王女士选择了***离婚。离婚时二人对房屋归属和共同所还的房屋贷款产生了严重分歧。
夏某在婚前购买了一套230万元的商品房,并且登记在夏某个人名下,婚后二人共同还贷了6年,还有24年未还。王女士主张房屋归自己所有,她可以给部分钱给夏某,共同还贷部分是夫妻共同财产。夏某则坚持认为房屋是自己婚前买的,应该归自己所有,共同还贷的部分也是自己的,因为钱都是自己挣的,王女士在生意中仅是做些日常琐事,仅同意给王女士很少一部分的补偿。
问题焦点:
一方在婚前购买的房屋,且登记在该方名下,婚后夫妻二人共同还贷,在离婚时该房屋产权归谁所有,其所共同偿还的贷款如何分割。
法律剖析:
与人为善,是做人最基本的准则。
无论做什么生意都应该诚信无欺,不能为了获取不义之财而采用无所不用其极的不当手段,毫无底线的去侵害消费者的合法权益。多行不义必自毙。
王女士良心发现及时改邪归正。立地成佛,回头是岸。
本案中,夏某所购买的房屋,二人已经共同居住了几年,对该房屋二人可以协商确定产权的归属,若无法协商可以判定该房屋归夏某一人所有,因为该房屋是夏某在二人结婚登记前购买的,且房屋产权证也是登记在夏某一人名下。将该房屋判决给夏某所有也是情有可原。
不管王女士与夏某其家庭分工如何,其贡献程度是基本相当。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二人所取得的财产是夫妻双方的共同财产,结婚后他们用自己所取得的生意收入去偿还夏某婚前购买房屋的贷款,婚后所偿还的这部分贷款是夫妻的共同财产,在分割时应该将这部分财产当作夫妻共同财产进行分割。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
第七十八条 夫妻一方婚前签订不动产买卖合同,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该不动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依前款规定不能达成协议的,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登记一方,尚未归还的贷款为不动产登记一方的个人债务。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八十七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不动产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民法典》
第一千零八十七条 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根据财产的具体情况,按照照顾子女、女方和无过错方权益的原则判决。
对夫或者妻在家庭土地承包经营中享有的权益等,应当依法予以保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