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公积金有贷款换工作,那一年,他套用别人公积金贷款买房,现在怎样了?

长江日报大武汉客户端7月7日讯 公积金贷款利率低,为了省钱就能随便用他人名义买房吗?7月7日,记者从武汉经开区法院获悉,有人套用朋友名义公积金贷款买房后,不但房子被查封,购房款、装修款也打了水漂。

张某和李某是一对好朋友,从小一起长大,感情深厚。两人来汉工作后,往来不断。张某想买房,因自己公积金缴纳太少,无法享受公积金贷款优惠政策,而商业贷款利率太高,又担心无法按月还款。李某所在的公司缴纳公积金比例很高,其也不曾使用,于是主动提出让张某用自己的公积金买房,两人一拍即合。

为了享受公积金贷款的低利率政策,张某、李某口头约定购房合同上写李某的名字,房屋实际归张某所有,公积金贷款由张某偿还。2015年3月,张某出了首付17万元,以李某的名义买了一套90平方米的商品房,还花了20万元装修并一直居住使用。

3年后,李某因欠他人借款被告上法院,法院判决其履行还款义务。李某无力偿还,因该房屋的不动产登记簿上登记的所有权人为李某,法院在强制执行中依法查封了该房屋。

事后,张某才意识到事情的严重性,于2019年向武汉经开区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要求停止对该房屋的执行,并要求确认房屋归其所有。

武汉经开区法院经审理认为,不动产所有权应以登记为准。本案中,争议的房屋登记在李某名下,所有权依法归李某所有;至于张某提供的首付款、装修款、水电费等单据,仅能证明张某存在部分出资,不能证明两人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即便真的是“借名买房”,也不能对抗不动产登记。该案经过一审、二审,均驳回了张某的诉讼请求。

【法官说法】

武汉经开区法院承办法官介绍,由于购房资格、获取贷款等限制,实际购房人委托名义购房人实施购房行为,俗称“借名买房”。“借名买房”常见风险有:1.实际购房人在出资证据不足、名义购房人反悔的情况下,实际购房人很难证明双方之间存在“借名买房”关系;2.名义购房人存在对外债务时,借名所购房屋存在被执行风险;3.名义购房人或实际购房人死亡,相关继承人会因房屋的归属问题产生不必要的纷争;4.实际购房人房贷逾期时,会影响名义购房人的征信记录及今后贷款等。“借名买房”的法律风险极大,购房人买房时应用自己的名义买房和贷款,切不可贪小便宜吃大亏,“房”“财”两空。

【链接】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八条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一十六条规定:“不动产登记簿是物权归属和内容的根据。不动产登记簿由登记机构管理。”

(长江日报记者耿珊珊 通讯员熊婧 黄犇)

【编辑:丁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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