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35岁夫妻共同贷款能贷款多少年,婚前买房怎么也能牵扯出这么多事情啊

说到婚前买房,大部分人想到的可能是一方自己或者父母出全款或者部分款项买房,登记在自己名下的情形,这种情形房子通常是一方的婚前个人财产,如果涉及到婚后共同还贷的,除要给另一方相应房屋折价款的补偿之外,一般不会有太多的***。

然而现实情况纷繁复杂,婚前买房也能玩出花来,笔者简要介绍以下几种婚前购房的情形。

1.婚前一方购房登记在自己名下,另一方部分出资的。

A女与B男在某婚恋网站相识,双方恋爱后,到了谈婚论嫁的阶段,开始筹备婚礼、拍摄婚纱照,并购置一套价值800多万元的房屋,登记在A女名下。

购房期间,B男总计支付房款及契税452万余元。双方最终没有进入婚姻的殿堂,B男***要求分割该房产。

首先看房屋的性质。涉案房屋虽以A女个人名义购买,但购房行为发生在双方同居期间,根据双方恋爱、同居、拍婚纱照、办婚礼的时间等情况判断,系以结婚为目的的购房,且双方均有出资,故涉案房屋属于共同财产。

其次,看B男的出资性质。A女虽主张购房款系赠与,但根据A女提交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B男存在赠与的意思表示。根据民法典第309条规定,按份共有人对共有的不定产或者动产享有的份额,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的,按照出资确定。

法院综合考虑购买房屋时的价格、房屋评估市场现值、徐某出资数额、贷款偿还情况等因素,并依据保护妇女权益的原则,酌情判决涉案房屋归A女所有,A女支付B男折价款390万元。

2.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另一方名下。

A女与B男于2012年恋爱同居,2013年9月B男出资购房并登记在A女名下,2014年5月双方登记结婚并居住于上述房屋,2018年4月双方离婚,B男要求法院确认房屋归自己一人所有。

还是先看房屋的性质。

B男在购房时其在购房合同上签署的A女的名字及向A女亲友表示房屋系为A女所买的行为,应当视为B男以附双方结婚为条件的赠与行为。

双方已经于2014年5月登记结婚,并已经共同生活近三年,且涉案房屋不动产所有权证的权利人已经登记为A女,应当视为赠与条件已经成就,该赠与行为已经成立——该房产是A女的个人财产,驳回B男的诉讼请求。

3.婚前一方出资登记在双方名下。(2020)浙01民终4427号

2012年5月30日,郑某与某置业有限公司签订了《商品房买卖合同》一份,郑某以价款100余万元购买位于杭州市商品房,随后郑某按约定期限在2012年5月付清了全部房款。后郑某与孙某登记结婚。2014年8月上述合同约定的房屋交付了郑某,郑某将房屋产权登记在双方名下。

之后,双方共同出资约45万元对该房屋进行了装修。2015年5月,双方为停车需要以人民币7万元购买了房屋所属小区车位一个。另外,因所购房屋的房款有部分系郑某向他人所借,婚后双方共同归还了借款120000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