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威海广泰: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日期:2015-04-03附件下载

证券代码:002111 证券简称:威海广泰 公告编号:2015-022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

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决议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于 2015 年 3 月 30 日以传真、电子邮件等方式发出通知,并于 2015 年 4 月2 日以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会议由董事长李光太先生召集,会议应参加董事 9 名,实际参加董事 9 名。公司三名监事收悉全套会议资料,会议的召开符合《公司法》、《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会议合法有效。会议审议并通过如下决议:

一、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变更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审计质量,经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议,同意将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由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变更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服务期从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之日起至 2014 年度审计工作结束;年度审计报酬不变,仍为 45 万元。

本议案需提交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二、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改聘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审计机构的议案》。

为保证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的正常进行,同意改聘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审计机构为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提供相关服务。服务期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至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完成时结束。

鉴于公司于 2014 年 05 月 23 日召开的 2014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在《关于提请公司股东大会授权公司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非公开发行相关事宜的议案》中已授权董事会聘请保荐机构、律师事务所等中介机构,本议案无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独立董事对上述两项议案进行了事前认可并发表了如下独立意见:

1、我们对公司本次变更审计机构事宜的相关材料进行了充分、认真的事前核查,关于本次提交公司第五届董事会第一次临时会议的《关于变更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和《关于改聘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 股股票事项审计机构的议案》,在提交董事会会议审议前,我们已经事前认可。

2、鉴于公司收到了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及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致本公司的函件, 中兴华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为公司提供审计的原审计团队加入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时,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同意接收。为保持公司年度审计工作和非公开发行事项审计业务的连续性和稳定性,保证审计质量,公司董事会作出变更审计机构的决定合理且决议程序符合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3、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具备证券期货相关业务审计从业资格,具备为上市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经验和能力,能够满足公司财务审计工作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公司 2014 年度审计机构,并同意将本事项提交公司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

4、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能够满足公司 2014 年度非公开发行 A股股票事项的审计业务要求,不会损害全体股东和中小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我们一致同意致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为本次非公开发行事项的审计机构。

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公司公告(公告编号:2015-023)。

三、会议以 9 票赞成,0 票反对,0 票弃权审议通过了《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议案》。

根据《公司法》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董事会决定于 2015 年 4 月 20日下午 14:30 在公司会议室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会议审议《关于变更 2014 年度审计机构的议案》。

具体内容详见 2015 年 4 月 3 日刊登在《中国证券报》、《证券时报》及巨潮资讯网(http://www.cninfo.com.cn)上的《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召开 201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的公告》(公告编号:2015-024)。特此公告。

威海广泰空港设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15年4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