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控制房价的新政策国家控制房价的新政策是什么
房价限跌令是国家出台的政策吗
房价限跌令不是国家出台的政策。是各地***为了防止房价过快下跌出台的干预措施,这其实也是为了留住人才,像一个城市的房价下跌过快,经济发展也会减速。
房价限跌令说明了购买的房子不会跌价太多,***会控制房价降幅。根据发布房价限跌的城市名单来看,主要集中在三四线城市,一二线城市房价下跌是不大可能的。
房价下跌会导致什么后果
1、房价下降,房企就要低价卖房,企业可能将因资金回笼不足而面临难周转,将有破产倒闭的风险。
2、关联行业由于大量企业依附房企生存,房企倒下后,这部分企业就要失去经济来源,一部分经营结构单一的企业很快将撑不住了。
3、炒房客本身就拥有多套房子,每年要负担翻倍的吃房成本,房价下跌,这些人手中的房子可能都要开始贬值了,将有大量的炒房客因经济压力过大而入不敷出。
4、新购房这刚买了房,房价就将这部分人等于做了高价房的接盘课,就算找到开发商退钱,但此时房企基本都面临巨大亏损,很难拿出钱退给大家,而且选择器房断供首付款就要打水漂了,很多人将处于两难窘境。
5、中介大量业主为了及时止损,开始集中抛房后,要简陋的购房者也想挑选价格较低的房源,可能都会开始绕过中介私下交易,省下中介费,受此影响下,中介可能会被淘汰一大批。
6、买期房的人,房企大量倒下后,很多期房就要被抛弃了,而已经购买了这部分房子的购房者,马上就将面临钱房两失的难题。
7、银行及其他金融机构房企及大量企业破产倒闭后,向银行等金融机构借的款项也就无法如期交换了,银行将遭受庞大损失,对整个城市的经济运转也会产生很高的影响。
中国***对房价的政策~要具体的政策名啊
住房城乡建设部第8号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
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
第8号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已经2010年10月27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第65次部常务会议审议通过,并经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同意,现予发布,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住房和城乡建设部部长姜伟新
国家发展改革委主任张平
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部长尹蔚民
二〇一一年一月二十日
房地产经纪管理办法
编辑本段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了规范房地产经纪活动,保护房地产交易及经纪活动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在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是指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为促成房地产交易,向委托人提供房地产居间、代理等服务并收取佣金的行为。
第四条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平等、公平和诚实信用的原则,遵守职业规范,恪守职业道德。
第五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按照职责分工,分别负责房地产经纪活动的监督和管理。
第六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按照章程实行自律管理,向有关部门反映行业发展的意见和建议,促进房地产经纪行业发展和人员素质提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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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二章房地产经纪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机构,是指依法设立,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中介服务机构。
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设立分支机构。
第八条设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应当具有足够数量的房地产经纪人员。
本办法所称房地产经纪人员,是指从事房地产经纪活动的房地产经纪人和房地产经纪人协理。
房地产经纪机构和分支机构与其招用的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规定签订劳动合同。
第九条国家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实行职业资格制度,纳入全国专业技术人员职业资格制度统一规划和管理。
第十条房地产经纪人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统一命题、统一组织的考试制度,由国务院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共同组织实施,原则上每年举行一次。
房地产经纪人协理实行全国统一大纲,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命题并组织考试的制度,每年的考试次数根据行业发展需要确定。
第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自领取营业执照之日起30日内,到所在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备案。
第十二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的名称、住所、法定代表人(执行合伙人)或者负责人、注册资本、房地产经纪人员等备案信息向社会公示。
第十三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变更或者终止的,应当自变更或者终止之日起30日内,办理备案变更或者注销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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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章房地产经纪活动
第十四条房地产经纪业务应当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承接,服务报酬由房地产经纪机构统一收取。分支机构应当以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名义承揽业务。
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
第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及其分支机构应当在其经营场所醒目位置公示下列内容:
(一)营业执照和备案证明文件;
(二)服务项目、内容、标准;
(三)业务流程;
(四)收费项目、依据、标准;
(五)交易资金监管方式;
(六)信用档案查询方式、投诉电话及12358价格举报电话;
(七)***主管部门或者行业组织制定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房屋买卖合同、房屋租赁合同示范文本;
(八)法律、法规、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分支机构还应当公示设立该分支机构的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经营地址及联系方式。
房地产经纪机构代理销售商品房项目的,还应当在销售现场明显位置明示商品房销售委托书和批准销售商品房的有关证明文件。
第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接受委托提供房地产信息、实地看房、代拟合同等房地产经纪服务的,应当与委托人签订书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
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包含下列内容:
(一)房地产经纪服务双方当事人的姓名(名称)、住所等情况和从事业务的房地产经纪人员情况;
(二)房地产经纪服务的项目、内容、要求以及完成的标准;
(三)服务费用及其支付方式;
(四)合同当事人的权利和义务;
(五)违约责任和***解决方式。
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或者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可以制定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示范文本,供当事人选用。
第十七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贷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的,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经委托人同意后,另行签订合同。
第十八条房地产经纪服务实行明码标价制度。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遵守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在经营场所醒目位置标明房地产经纪服务项目、服务内容、收费标准以及相关房地产价格和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不得收取任何未予标明的费用;不得利用虚假或者使人误解的标价内容和标价方式进行价格欺诈;一项服务可以分解为多个项目和标准的,应当明确标示每一个项目和标准,不得混合标价、捆绑标价。
第十九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未完成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事项,或者服务未达到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约定标准的,不得收取佣金。
两家或者两家以上房地产经纪机构合作开展同一宗房地产经纪业务的,只能按照一宗业务收取佣金,不得向委托人增加收费。
第二十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的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加盖房地产经纪机构印章,并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
第二十一条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应当向委托人说明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和房屋买卖合同或者房屋租赁合同的相关内容,并书面告知下列事项:
(一)是否与委托房屋有利害关系;
(二)应当由委托人协助的事宜、提供的资料;
(三)委托房屋的市场参考价格;
(四)房屋交易的一般程序及可能存在的风险;
(五)房屋交易涉及的税费;
(六)经纪服务的内容及完成标准;
(七)经纪服务收费标准和支付时间;
(八)其他需要告知的事项。
房地产经纪机构根据交易当事人需要提供房地产经纪服务以外的其他服务的,应当事先经当事人书面同意并告知服务内容及收费标准。书面告知材料应当经委托人签名(盖章)确认。
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出售、出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出售、出租的房屋及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的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并应当编制房屋状况说明书。经委托人书面同意后,方可以对外发布相应的房源信息。
房地产经纪机构与委托人签订房屋承购、承租经纪服务合同,应当查看委托人身份证明等有关资料。
第二十三条委托人与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身份证明。委托出售、出租房屋的,还应当向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真实有效的房屋权属证书。委托人未提供规定资料或者提供资料与实际不符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拒绝接受委托。
第二十四条房地产交易当事人约定由房地产经纪机构代收代付交易资金的,应当通过房地产经纪机构在银行开设的客户交易结算资金专用存款账户划转交易资金。
交易资金的划转应当经过房地产交易资金支付方和房地产经纪机构的签字和盖章。
第二十五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不得有下列行为:
(一)捏造散布涨价信息,或者与房地产开发经营单位串通捂盘惜售、炒卖房号,操纵市场价格;
(二)对交易当事人隐瞒真实的房屋交易信息,低价收进高价卖(租)出房屋赚取差价;
(三)以隐瞒、欺诈、胁迫、贿赂等不正当手段招揽业务,诱骗消费者交易或者强制交易;
(四)泄露或者不当使用委托人的个人信息或者商业秘密,谋取不正当利益;
(五)为交易当事人规避房屋交易税费等非法目的,就同一房屋签订不同交易价款的合同提供便利;
(六)改变房屋内部结构分割出租;
(七)侵占、挪用房地产交易资金;
(八)承购、承租自己提供经纪服务的房屋;
(九)为不符合交易条件的保障性住房和禁止交易的房屋提供经纪服务;
(十)法律、法规禁止的其他行为。
第二十六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建立业务记录制度,如实记录业务情况。
房地产经纪机构应当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保存期不少于5年。
第二十七条房地产经纪行业组织应当制定房地产经纪从业规程,逐步建立并完善资信评价体系和房地产经纪房源、客源信息共享系统。
编辑本段
第四章监督管理
第二十八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应当通过现场巡查、合同抽查、投诉受理等方式,采取约谈、记入信用档案、媒体曝光等措施,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进行监督。
房地产经纪机构违反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法律法规的行为,由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依法予以查处。
被检查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予以配合,并根据要求提供检查所需的资料。
第二十九条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信息共享制度。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定期将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情况通报同级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
第三十条直辖市、市、县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构建统一的房地产经纪网上管理和服务平台,为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下列服务:
(一)房地产经纪机构备案信息公示;
(二)房地产交易与登记信息查询;
(三)房地产交易合同网上签订;
(四)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公示;
(五)法律、法规和规章规定的其他事项。
经备案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可以取得网上签约资格。
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建立房地产经纪信用档案,并向社会公示。
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应当将在日常监督检查中发现的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的违法违规行为、经查证属实的被投诉举报记录等情况,作为不良信用记录记入其信用档案。
第三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和房地产经纪人员应当按照规定提供真实、完整的信用档案信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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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五章法律责任
第三十三条违反本办法,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一)房地产经纪人员以个人名义承接房地产经纪业务和收取费用的;
(二)房地产经纪机构提供**贷款、**房地产登记等其他服务,未向委托人说明服务内容、收费标准等情况,并未经委托人同意的;
(三)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未由从事该业务的一名房地产经纪人或者两名房地产经纪人协理签名的;
(四)房地产经纪机构签订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前,不向交易当事人说明和书面告知规定事项的;
(五)房地产经纪机构未按照规定如实记录业务情况或者保存房地产经纪服务合同的。
第三十四条违反本办法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五条第(一)项、第(二)项,构成价格违法行为的,由县级以上人民***价格主管部门按照价格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依法处以罚款;情节严重的,依法给予停业整顿等行政处罚。
第三十五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二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对外发布房源信息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并处以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
第三十六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四条,房地产经纪机构擅自划转客户交易结算资金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七条违反本办法第二十五条第(三)项、第(四)项、第(五)项、第(六)项、第(七)项、第(八)项、第(九)项、第(十)项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记入信用档案;对房地产经纪人员处以1万元罚款;对房地产经纪机构,取消网上签约资格,处以3万元罚款。
第三十八条县级以上人民***建设(房地产)主管部门、价格主管部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主管部门的工作人员在房地产经纪监督管理工作中,***、***、***的,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编辑本段
第六章附则
第三十九条各地可以依据本办法制定实施细则。
第四十条本办法自2011年4月1日起施行。
现在国家对房产的最新政策是怎样的
房产新政策2018一:限购
一线城市房价的过快上涨也引起了发改委的重视。
发改委主任***在两会期间表示,当前一二线城市房价上涨速度较快,幅度较大。
需通过加快推进保障房建设和棚改,增加住房供给,采取诸如限购等行政措施以及经济政策等。
房产新政策2018二:增加土地供应
国土资源部部长姜大明在两会期间表示,将采取分类调控的原则,增加一线城市的土地供应面积。
最近一线城市房价上升快,引起关注,为防止异常交易推高房价,全力支持一线城市地方***调控措施。
房产新政策2018三:整治“首付贷”
去年下半年以来,北上深等一线城市房价大幅上涨,以“首付贷”为代表的杠杆资金被认为是推动此轮房价上涨的一个重要因素。
在上海“链家事件”发生以后,记者曾在《地产中介链家的“金融风暴”》中提到“首付贷”给房地产市场带来的风险。
扩展资料:
为进一步做好房地产市场调控工作,逐步解决城镇居民住房问题,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
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国务院继去年5月的“国10条”后,于2011\1\26日出台“国八条”指导全国楼市的政策导向,随后各地***陆续出台各地执行细则,对楼市进一步进行调控。
第三条“调整完善相关税收政策,加强税收征管调整个人转让住房营业税政策,对个人购买住房不足5年转手交易的,统一按其销售收入全额征税。
税务部门要进一步采取措施,确保政策执行到位。加强对土地增值税征管情况的监督和检查,重点对定价明显超过周边房价水平的房地产开发项目,进行土地增值税清算和稽查。
第四条:“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银行政策)对贷款购买第二套住房的家庭,首付款比例不低于60%,贷款利率不低于基准利率的1.1倍。
参考资料:百度百科-近期房产政策
国家近期出台的抑制房价政策及详解
天鸿房产分析今年中国楼市的三大看点【天鸿房地产原创精品,盗版必究】高房价问题,一直以来是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由于去年国内的住房价格上涨过快,引发了新一轮房地产调控。两会前后,房地产调控有进一步升级迹象。那么,如何看待今年中国房地产市场的发展趋势呢?笔者以为,我们可以从以下三个方面观察今年房地产市场的发展前景及波动趋势。
第一,国内房价基本上不会出现显著下降。
之所以会得出这一判断,是因为我们可以从四个方面来分析这个问题。
一是短期内“招拍挂”的土地供应方式不会改变。尽管目前实行“价高者得”的土地供应方式有其缺陷性,但如果采用其他方式供地,问题或弊端则可能更多;二是去年以来“新地王”的不断涌现,进一步提升了房价上涨的预期,这种预期在当前土地供应比较短缺的情况下很难改变;三是目前我国的快速城市化进程,有利于国内房地产市场的中长期发展;四是由于目前经济恢复性增长的基础尚未牢固,货币流动性过剩在短期内不会改变。
因此,尽管目前抑制高房价的呼声很高,房地产调控还可能进一步强化,但考虑到其他一些因素的话,特别是地方***出于税收、社会就业、经济增长和城市快速发展等考虑,它们非但不希望房价下降,而且还希望地价和房价能在社会可承受的限度内继续保持平稳增长。此外,商业银行、房地产开发商出于自身利益的考虑,也不希望房价出现下跌。
据此分析,今年国内房价要出现明显下降似乎很难。
第二,加大保障房建设规模,进一步提升社会覆盖面。
随着国内房价的上涨速度过快,高房价问题已经成为一个突出的社会问题。出于社会稳定、保障低收入人群和住房困难户的人道精神,并借鉴成熟的国际经验,未来我国将进一步加快城镇保障房建设步伐,进一步扩大社会的覆盖面。
但是,鉴于当前地方***的财力和资源仍相当有限,我国还无法大量供应保障性住房。从长期来看,地方***提供的保障性住房规模,最多只能管到约占人口20%的低收入人群和家庭,但目前离达到这一指标还很远。
另外,从城市长远发展目标来看,建设保障性住房并非简单之事,不仅要考虑其居住功能,还必须考虑到医疗、教育、商业、就业、交通等其他配套建设。也就是说,保障性住房建设还要与城市的地位和功能等发展要求相适应。
但是,加大保障性住房建设规模,将是今后我国房地产市场发展的一大亮点或一大特点。
第三,市场竞争加剧,房地产企业分化日趋明显。
其中,商品房开发用地十分稀缺,是导致房地产开发商彼此竞争加剧的重要原因之一。伴随着我国城市化进程的不断加快深,未来城市商品房的开发用地将十分有限,突出了商品房用地的土地稀缺性问题。
以南京市为例,2008年至2020年,南京市建设用地指标(包括商业性经营用地、工业用地、交通和重点项目用地)只有约143平方公里,平均每年可供的建设用地约为2万亩指标,但近几年来南京市每年的建设用地供应约有4万亩,这表明未来南京市土地仍将十分稀缺。
因此,预期城市地价下降的可能性并不大,尤其是一、二线城市及三、四线城市的主城区地价下降的可能性不大。即便地方***降低了地价,但按目前的市场需求(无论是刚性需求还是投机需求)来看,房价也不可能出现明显下降。
但是,土地资源十分稀缺,无疑将加剧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激烈竞争。由此,有可能形成这样的竞争格局: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将主导一、二线城市,中小房地产开发商被“挤出”一、二线城市。由此,导致中小房地产开发商移师或进军三、四线城市,走合作开发或转向商业办公地产等。但是,中小房地产开发商仍将面临大型房地产开发商在三、四线城市中的“围追堵截”。
当然,除此土地资源会加剧房地产开发商之间的竞争外,影响房地产开发商竞争优势的另一大因素是资金或资本优势。
从目前看,除了传统的银行借贷融资外,房地产开发商也会考虑其他的融资渠道,如贷款性信托融资、股权性信托融资、产业基金、合作开发等,新的融资品种和开发模式将会应运而生。
另外,随着上市地产公司增发获批,预计房地产上市公司的再融资将逐渐放行。上市房地产开发商的资金或资本优势将大大增强其竞争力,它们有望保持这一市场竞争的领跑者优势。
由此,预期未来中国房地产市场将可能呈现“强者恒强,弱者恒弱”的新竞争局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