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积金管理条例2021年新政策公积金管理条例2020年新政策
公积金2021年新政策
公积金2021年新政策:
1、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购买住房提取住房公积金的,可于购房后2年内,凭房地产交易或不动产登记部门备案的购房手续或凭证以及税务部门出具的*****、契税完税凭证办理住房公积金提取,提取总额应不超过购房所支付的金额。
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逾期仍不缴存的,可以申请人民法院强制执行。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十三条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在受委托银行设立住房公积金专户。
单位应当向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并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每个职工只能有一个住房公积金账户。
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应当建立职工住房公积金明细账,记载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提取等情况。
2021年公积金新规定
2021年公积金新规定如下:
1、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百分之五,上限各为百分之十二,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百分之一的整数倍;
2、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两千一百元,不高于本市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三倍,即三万零八百七十六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3、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或者暂缓缴存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4、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第三十七条违反本条例的规定,单位不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或者不为本单位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账户设立手续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办理;逾期不办理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
住房公积金新政策2021
2021住房公积金新政策公积金的提取总额不可以超过总房价。
购买定向安置经济适用住房贷款额度还应不高于所购住房全部价款与房屋补偿金的差价。单位逾期不缴或者少缴住房公积金的由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责令限期缴存。
具体如下:
1、职工和单位住房公积金的缴存比例均不得低于职工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的5%,有条件的城市,可以适当提高缴存比例;
2、住房公积金不是职工工资的组成部分,不以现金形式发放,并且必须存入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在受委托银行开设的专户内,实行专户管理。
法律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
第九条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在住房公积金管理方面履行下列职责:
(一)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制定和调整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管理措施,并监督实施;
(二)根据本条例第十八条的规定,拟订住房公积金的具体缴存比例;
(三)确定住房公积金的最高贷款额度;
(四)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
(五)审议住房公积金增值收益分配方案;
(六)审批住房公积金归集、使用计划执行情况的报告。第二十四条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
(一)购买、建造、翻建、大修自住住房的;
(二)离休、退休的;
(三)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四)出境定居的;
(五)偿还购房贷款本息的;
(六)房租超出家庭工资收入的规定比例的。
依照前款第(二)、(三)、(四)项规定,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的,应当同时注销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
职工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可以提取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无继承人也无受遗赠人的,职工住房公积金账户内的存储余额纳入住房公积金的增值收益。
公积金新政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21公积金的最新规定
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的长期住房储蓄,住房公积金其实不属于社会保障,但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所以公积金对购房者非常重要,那么公积金新政2021年7月1日起实施,2021年公积金的最新规定有哪些呢?下面就来一起看看吧。
公积金新政2021年7月1日起实施
目前的社会保险总共来说分为两大类:
(1)职工社会保险:这种社会保险包括职工养老保险、职工医疗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和工伤保险。主要面向外来务工人员,也是我们平时找工作讲的“五险一金”中的五险之一。
(2)居民社会保障:这种社会保障只包括两种:居民养老保险和居民医疗保险,主要针对的是没有特定工作单位的人,如自由职业者或农村农民。
2021年开始取消社保补缴:
从2021年开始,取消一次性社保。企业不缴纳社保可以在劳动仲裁中一次性缴纳,缴纳社保的被保险人很难再次一次性缴纳。
有规定也会有例外,但这种情况可以用特殊的方式处理.
(1)城乡居民缴纳养老保险不满15年的,到60岁时可以一次性补缴,否则不领取,但补缴期限最长不得超过15年。
(2)企业未按时足额缴纳职工社保的,职工可以依法维权,要求企业补缴社保。
(3)离职后,如果社保断款不超过3个月,一般允许补发,但如果超过6个月,也据说要参照我们当地的政策。
住房公积金纳入强制缴纳范围:
什住房公积金:住房公积金是指国家机关、国有企业、城市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城市私营企业以及其他城市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及其职工的长期住房储蓄。
住房公积金其实不属于社会保障,但也是一项重要的福利。它允许我们申请优惠住房贷款,买房,租房等。《劳动法》明确规定,公司必须为其员工缴纳社会保险。公积金以前并不是强制性的,但在2021年的新《公积金管理条例》中,公积金也被列为强制性缴纳的范围。
自从1994年实施公积金制度以来,2011年才允许公积金缴纳房租,2013年允许公积金支付医药费,可见公积金的使用范围越来越广了。很多人对公积金的认识还是停留在买房上,认为公积金应该废除,不过住建部就出台“新规”称,将会改革和完善公积金制度,将会大幅提高公积金制度覆盖面,还要改善监督服务。可见,短期内取消公积金是不现实的,为了防止公积金变成“存款”,很多城市也在转变职能,加快推动公积金贷款业务。
2021公积金的最新规定
一是缴存比例。单位及个人的住房公积金缴存比例下限各为5%,上限各为12%,具体缴存比例由单位和个人自行选择。同一单位原则上只能选定一个单位缴存比例,个人缴存比例应当等于或高于单位缴存比例。缴存比例取1%的整数倍。
二是缴存基数,职工个人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调整为2019年职工个人月平均工资。工资按国家统计局《关于工资总额组成的规定》(统制字〔1990〕1号)计算。2020年1月1日以后新参加工作的职工,从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参加工作的第二个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2020年1月1日以后新调入的职工,从调入当月开始缴存住房公积金,以其调入当月工资作为缴存基数。缴存基数不低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2100元,不高于本市2019年城镇非私营单位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的3倍,即30876元。职工缴存基数等于本市现行最低工资标准的,单位应当按规定为职工缴存住房公积金,经职工本人同意,个人缴存部分可以免缴。
三是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可向我中心提出降低缴存比例(低于5%)或者暂缓缴存2020年7月至2021年6月期间的住房公积金,待企业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者恢复缴存、补缴缓缴期间的住房公积金。
四是补缴。因疫情防控需要未能办理缴存登记、按时缴存住房公积金等业务的单位,应在疫情防控措施解除后3个月内办理补缴,补缴完成后,补缴月份视同连续缴存。自愿缴存人员可参照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