女子被派出所传唤后突然死亡湖南一女子被派出所传唤后突然死亡视频
赵新建冤案中怎么就认定是他***害受害女子的
当代刑事错案之二十一安徽赵新建因“***人奸尸”蒙冤8年获释
赵新建,安徽省亳州市农民。1998年8月7日凌晨,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华佗镇邢庄村一17岁少女被***害,凶案现场因有该庄村民赵新建衣物、拖鞋等,赵新建的噩梦从此开始,他最终被判***,缓期两年执行。
直到***人真凶被捕,赵新建的冤情才得以昭雪。2006年6月23日,亳州市谯城区公安分局发出释放通知书,将赵新建以没有犯罪事实为由释放。
1998年8月7日,农历六月十六,风高月清。
凌晨两点,突然一阵凄厉的哭喊声划破了夜空:“艳艳,你怎么啦,快来人啊,***人啦……”
原本静谧的小村庄———安徽省亳州市华佗镇邢庄村立刻“开了锅”:哭声、呼喊声响成一片。
亳州谯城警方及当地派出所接警后,立即赶到现场调查取证。
死者是该村17岁少女邢某某。据死者的奶奶邢吕氏说,当时,她被屋外一阵响声惊醒,开始并没有意识到什么。由于好一会儿没有睡着,就到另间屋去看看孙女邢某某蚊帐掩好没有。这一看,让邢吕氏惊呆了:借着窗户透进来的月光,邢吕氏看见孙女“全身没有布丝”,去拉电灯,发现电灯线也断了。邢吕氏“脑子一下就懵了,感觉出事了”。
邢吕氏一边摸孙女有没有气了,一边喊人。此时的邢某某已经死亡。
据警方当时现场勘查笔录、现场勘查的录像反映,邢某某死在凌晨1点前后,在案发现场的邢某某床上有件不属于邢家的蓝底带竖白条T恤衫和一双塑料拖鞋。此外,警方还在现场提取了一些毛发。
法医尸检报告证明,邢某某系被他人钝器作用颈部致机械性窒息死亡。
更为恶劣的是,邢某某不仅被***还被奸尸。这在观念朴素的农村引起极大震动,给邢某某的亲属带来了巨大的伤害和痛苦。此后不久,邢某某的母亲精神失常,离家出走。
由于案发现场发现多件不是死者家的物品,警方将这些物品看成重要物证,进行重点排查。
村民们很快认出,案发现场所留的T恤衫是同村村民赵新建的。事发当日一早,赵新建便被带到谯城公安分局城北乡派出所接受询问。
赵新建说,他根本不知道自己的衣服是怎么到了邢某某家的,不过,当天晚上除了邢某某家“进了贼”,自己家和其他家也都“进了贼”,衣服和拖鞋可能是贼***了人后,慌忙中留下的。所以,天一亮,派出所要求村里的年轻人去辨认,他也去了,“那时候我就已经知道衣服、拖鞋是我的,还有我家的毛巾。要是我作的案,我还会去吗?逃跑都来不及呢!”
然而,事情并不像赵新建想象的那么简单。
当晚,赵新建被带到了刑警大队。
审讯一直持续了三四天时间。赵新建说,“实在坚持不下去了,就承认了。”赵新建毕竟不是案件的当事人,案件中许多细节他不知道。所以,他的口供有明显的编造痕迹。比如,办案人员问赵新建***人后怎么回家的。赵新建说,是**回家的,而在赵新建先前的口供中又说自己开门进去的。那么,赵新建为何会有这样反常的举动,门开着不进而要**回家呢?
原因就在于为了使赵新建的行为与现场相一致。因为当天晚上,除邢某某在家被害外,包括赵新建家在内该村共有4家当夜有人闯入,其中赵新建家的墙上留有明显的**的痕迹。只有赵新建作案后**回家才能与客观事实“吻合”。
后来,真凶李某某被抓获后供述,当晚他**进入赵新建家,并拿走了赵家院子里晾晒的赵新建的T恤衫、毛巾、拖鞋,丢弃在了邢某某被害现场。
比这样的口供更离谱的,还有赵新建关于如何弄断邢某某屋内电灯线的供述。
赵新建口供称,为了防止邢某某惊醒后开灯,作案前先把电灯线弄断:“到东屋南边找个白玻璃瓶,就地找个砖头把瓶砸烂,怕人听见,就趁着他家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我拿一块玻璃渣返回屋割断灯线”,“玻璃渣又被我放在东屋南侧,与其他瓶渣放一块儿了”,***死邢某某后走时“从院子里西边鸡窝边找了块小塑料布,把砸碎的瓶渣都包在一块儿走的”。
一位办案人员现在看了这段供述,也认为不合情理。他说,当晚邢某某的爷爷睡在院子中间,砸烂玻璃瓶,声音应该不小,赵新建明知院内有人还敢砸玻璃瓶吗?为怕人听见,就趁着骡子乱蹬地的时候砸,赵新建砸瓶的节奏掌握得这么好吗?用玻璃渣割灯线,割后又把玻璃渣与其他瓶渣放一块,更没有这个必要了。
赵新建说,承认***人后,他也清醒了,***人是要***头的。想到这他又后悔了,我没***人干吗要承认?所以,再一次提审时,赵新建翻供了,全部否认作案事实。
但是,由于赵新建承认过***人,他从此掉进了噩梦的深渊。
疑点重重却成“铁案”
赵新建案疑点甚多,但亳州法院却两次判处赵新建***、一次***缓期两年执行。
亳州中院在对赵新建的判决中描述到:经审理查明(赵新建供诉***人奸尸的“事实经过”),认定上述事实的证据有被告人赵新建的供述……法医检验报告……证人证言……证据经质证,证据之间能够相互吻合、相互印证,予以确认……
在赵新建供述中和死者邢某某有一段对话,很能说明问题:
赵新建说:我拍了她(邢某某)的胳膊,她醒了,坐起来,(邢某某)问“谁”,我说“我”,她问我“你现在来弄啥”,我说“来找你玩”……这时她就说“你可走”,我说“我不走”,她又说“你不走我喊俺妈了”。她张嘴就要喊还没喊出声来,我就用右手捂住她的嘴……
这段“情景对话”发生在赵新建“***人”前。后来复查此案的办案人员都感到这个情节太“幽默”。半夜里,一个女孩对一个不速之客展开这么长时间的对话,况且邢某某的奶奶就在堂屋东间里睡,院子里还睡着邢某某的爷爷,这根本不可能。
赵新建的父亲赵建华说,判决书讲有证人证言,可这些证言与赵新建没有任何关系。所说的证人,就是当晚发现有人进家的几户村民,“他们只说当晚有人进了家,而且所看到的人的模样和赵新建相差很大,这怎成了赵新建***人的证据呢?”
这几位证人就是本村当晚看到凶手的几户村民。
村民石朝民证实,当天夜里12点左右,他和妻子、孩子在院子内睡觉,发现一人进院,被其妻发现,他和妻子准备撵,那人转身就跑了。“那人长相粗壮敦实,20岁露头,1.6米左右,赤脚光背,穿深色裤头,看样不是本庄人。”
村民邢大捧证实,夜里她在堂屋东间和其母亲床挨床睡着,床动了一下,于是她用脚蹬了两下,感到是个人,她就喊她母亲,那个人欠着身子出去了。邢大捧所描述的那人的模样与石朝民描述的大体一致。
那天是农历六月十六,月光明亮,村民对那人的体貌特征看得还是相对清楚的,认为不是本庄人。赵新建大约1米7以上,偏瘦,而且赵家和邢大捧、石朝民家挨得很近,要是赵新建,他们很容易就能认出来。
“正因为如此,结合村民所说的体貌特征,邻村周庄的李某某当天也被传唤到了派出所,并提取了毛发作检验,哪知李某某乘看管人员不备跑了。”一位警方人士说,由于现场有多件赵新建的衣物,确实把主要精力放在了对赵新建的突破上,忽视了李某某。直到当年8月18日公安部的检验报告出来,发现现场提取的毛发血型为O型,与李某某一致,而与赵新建的A型血不一致。
这些证据本该在法院能够得到全面审查的,却没有引起法院的足够重视。赵新建的代理律师施晓文回忆说,尽管他把所有的疑点都提了出来,并明确说该案没有任何直接证据证明赵新建作了案,但法官未予采纳。
尽管安徽省高院两次以“事实不清、证据不足”,对亳州中院的***判决发回重审,但最终亳州法院还是判决赵新建***,缓期两年执行。
在赵新建案件侦办和审理期间,他的家人虽多次**喊冤;赵新建被判***缓期两年执行,被害人的家人不能接受,也在**。邢某某被害案件成为安徽省挂牌**案件。此案引起当时刚担任亳州市公安局局长的祁述志关注。他亲自调取赵新建案卷进行审查,发现证据存在重大问题。他要求不惜一切代价,抓捕李某某归案。
2004年8月20日,追捕小组最终在山东黄河故道的茅草房内将李某某抓捕归案。
李某某被抓捕后,当即交代了***害邢某某并奸尸的犯罪事实,并否认与赵新建参与共同作案。这时,邢某某被***案的本来面目才得到还原。
2004年9月14日,李某某交代了作案的全过程。
1998年8月6日晚10时许,李某某睡不着觉,欲上邻村邢庄邢某某家猥亵邢某某,就从周庄窜至邢庄。走至邢某某家南大坑东岸时,把所穿拖鞋放在坑东岸一墙角处。由于邢某某家大门关闭,便窜到了邢大捧家,从其东墙翻入院内后进入邢大捧家堂屋东间,邢大捧被惊醒并跺了李某某一脚,李某某慌忙**逃走。呆了一段时间,见无动静,又赤脚来至石朝民家,欲对石朝民之女行不轨。刚进石朝民家院里,就被石妻发现,李迅速逃离。后见无动静,李某某又赤脚来到邢某某家东墙外,爬上砖摞子翻入墙内。见一打鼾老头睡在院内,邢某某家堂屋门没关,于是悄悄进入,用手捂着手电光照屋内,发现西间有一铁床,邢某某头南脚北睡在床上。李某某来到邢某某床旁,欲行不轨,邢伸手去拉灯绳,结果被李某某扯掉,李某某恐邢叫喊用手掐其脖子致其不动为止并对邢某某进行了奸淫。随后,李某某跳墙出邢家。怕事情败露,李某某考虑到赵新建刚劳教出来不久,遂产生嫁祸赵新建之念。于是从赵新建家西墙翻入,偷走一件汗衣和一双塑料拖鞋,原路返回到邢某某家中,将赵新建汗衣放在邢某某床上,拖鞋放在邢某某床下,后又原路返回……
李某某的交代,与当晚发生在邢庄的事实相吻合。李某某进入4村民家的时间顺序,和村民反映的情况也相一致。亳州市公安局长祁述志说,尽管现场留有赵新建的衣物拖鞋等物,但这些全部是间接证据。赵新建案的错误根源就在于,在没有直接证据的情况下,完全用间接证据来证明赵新建存在的“犯罪事实”。
他说,纠正这起错案,可能是自己揭了自己的短,“这只不过是执法上犯的一个错误,但这对当事人、当事人的家庭却是灾难性的,一辈子的事。”
2006年1月6日,安徽省高院作出(2006)皖刑再终字第0001号刑事裁定,裁定撤销安徽省高级人民法院(2004)皖刑终字第230号刑事附带民事裁定和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03)亳中刑初字第005号刑事附带民事判
宜宾坠江女子不是自***是捡包出意外事情的真相是什么
不是,这次事情又反转了,在**面前,李某君弟弟承认了此前“声明”中,所谓的“陪朋友玩耍”“捡包意外坠江”等内容都是自己虚构出来的。警方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因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警方仅要求他们撤销此前声明,没有作更严重的处罚。
事件梳理:
1、女子坠江溺亡
11月5日10点左右,四川宜宾翠屏区岷江大桥上,有多名群众发现一位女子似乎想跳桥轻生,大家感觉情况不妙,迅速上前施救,尽管有多人合力想挽救该女子的生命,然而最终该女子还是不幸坠入滚滚的江流中,瞬间消失不见。
随后,有群众立即报警,辖区新街派出所派出多名民警赶到现场,并组织搜救工作,由于江水湍急,非专业人员根本无法进行搜救,警方只好请求海事部门来现场协作。1个多小时后,在海事部门的努力搜救下,该坠江女子被找到,营救上岸后,现场有120救护人员迅速上前抢救,可惜该女子已无生命迹象。
此起意外事件发生后,多媒体都进行了报道,引起了舆论的广泛关注,就在全社会都认为该女子坠江系自***行为时,事件突然出现了反转。
2、反转之一:死者弟弟发声明,称姐姐是意外身亡,非自***
11月9日,逝者的弟弟发出“声明”,声明该女子去世是意外导致,随后,宜宾当地多家自媒体先后转发。李某君弟弟对于网络多平台报道称其姐坠江属于自***,认为发布消息者没有弄清事实真相,严重伤害到了逝者家属。这则“声明”立刻在网络上引起轩然***,舆论更是一片哗然,很多网友都对此前的“不实”报道大加谴责,还认为报道内容是对逝者生命的不尊重。
据坠江女子弟弟声称,姐姐李某君今年33岁,一直未婚,居住在宜宾市珙县某镇,生前在做美妆生意,收入可观,每月都有近万元。她为人活泼开朗,性格外向,身边的朋友和同事都很亲切地叫她“开心果”。
李某君工作顺心,生活稳定,没有任何的经济负担,最近更没有出现反常情况,所以说这么一个快乐的人,这么可能会自***呢?据李某君弟弟介绍,多年前姐姐就在宜宾市区买了一套房子,因为没有装修,所以一直与母亲及弟弟住在宜宾江北某小区。
4日晚上,李某君还与多位家人一起喝酒吃饭,大家在一起热闹玩得很开心,当时李某君的情绪根本没有任何异常。第二天上午,李某君的一个外地朋友过来,她特意陪着朋友去岷江北岸游道上玩耍,回去时经过岷江大桥,通过事发地点,李某君携带的一个小包背链突然断裂,小包滑落掉在了大桥栏杆外侧,当时她也没有考虑到危险,就翻过了栏杆试图捡拾小包,结果意外发生,不幸坠江。李某君弟弟还透露,姐姐在做美妆生意之前,曾在当地的平安保险公司干过业务。
3、反转之二:保险公司核查,推翻意外说
谁能想到,“宜宾女子坠江”事件反转后,大家都认为“声明”里内容就是真相时,事件竟然再度反转,而且彻底推翻了已经反转的“捡包说”。
据宜宾平安保险公司的知情者**,李某君此前在该保险公司上班时,曾为自己买了一份意外险,保额是100万元,李某君出事后,其家属当时就向保险公司报险了,随后,保险公司进入调查程序,在医院调查中发现,李某君2017年在医院查出患有抑郁症,因此,保险公司认为李某君当时投保没有如实告知自己的既往病史,这一情况也被反馈到了当地派出所。最终李某君母亲承认,女儿确实患有抑郁症,还在医院进行过治疗。
翠屏区警方对于保险公司反映的情况,以及李某君弟弟在网络上发表声明和诉求极其重视,立刻打电话联系李某君弟弟,准备核实相关情况,但是对方的手机一直处在关机状态。日前警方传唤到李某君弟弟到派出所说明情况,在**面前,李某君弟弟承认了此前“声明”中,所谓的“陪朋友玩耍”“捡包意外坠江”等内容都是自己虚构出来的。警方对他们的行为进行了严肃的批评教育,因其行为未造成严重的不良后果,警方仅要求他们撤销此前声明,没有作更严重的处罚。但是至于李某君是否能得到保险公司的赔偿,还需要保险公司进一步调查。
总结:
很明显,溺亡者家属是想得到保险公司赔偿才编造“捡包说”。本该平静的事情,却因人性的贪婪被不停的议论。对逝者并不是尊重的行为,而且,这种情况估计保险公司也不会有什么赔偿了。
江西一女子看守所中毒身亡事件,有何最新进展
20多年前,江西女子江细莲被怀疑是毒害儿媳妇的凶手,被警方带走询问,但因证据不足释放,不久后,她又被第二次逮捕审问,但却死在了看守所里,系中毒而死,毒鼠药从何而来,至今也没有一个明确的定论。此案已经过去了20多年,而今,江细莲的家属向余干县公安局申请提出410万的国家赔偿,但被驳回,理由是超出诉讼时效。江细莲家属向法院提出了复议。
江西省中级人民法院受理了此案
4月23日,江西省上饶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余干县公安局提供的证据不足,不能定为超出诉讼时效,目前已经受理了此案,等待余干县公安局和死者家属提供相应的证据和材料,进行审理。
事件回顾1997年,58岁江细莲与丈夫赵某、大女儿胡仙花(赵某应该是后老伴),二儿子、四儿子已经成婚,并已分了家,几家人相邻而居。一次午饭后,江细莲的四儿媳妇身体出现异常反应,有中毒迹象,随后送往诊所医治,但因抢救无效死亡。
家里没有外人来过,居然会有人中毒,原本还算和谐的一家,互相产生了猜忌。
当地派出所也受理了此案,将这一家人全部传唤到了派出所讯问,而江细莲被怀疑是这次中毒事件的嫌疑人,她被刑拘后不久,因证据不足,很快就放了出来。
第二次,事情也有了一些进展,余干县派出所将江细莲再次传唤到了派出所进行审问,就在她被关押在看守所的时候,突然中毒身亡。
江细莲的死被认定为服毒自***。
江细莲在狱中,那毒鼠药是哪里来的?看守所给出的解释是,由于当时没有女狱警,不方便对江细莲搜身,以至于她将毒鼠药带到了看守所,在她的床下发现了毒鼠药的包装袋,疑似是江细莲在身边没人的时候服毒了。
嫌疑人死亡,案件被搁置至于江细莲到底是不是毒害儿媳妇的凶手,也无迹可寻了,此案也成了一个无头案,因此江细莲也不能认定为***人凶手。而江细莲死在看守所,看守所是责任的。至少,看守所没有对嫌疑犯的人身安全起到保护作用,在发生中毒事件时,没有给到及时的治疗,最终导致嫌犯未审却先死亡,不仅出了人命,还让案子成了一个无头案。涉事的看守所也进行了内部整顿,负责此案的相关人员也已经早已调离了岗位。
97年发生的中毒事件,至今已经无从查起了。但嫌犯在狱中身亡的案子,却一直没有了结。江细莲的女儿一直在寻求一个真相,至少母亲死在看守应该有一个说法。
案子未了结,更被家属***至今为止,之所以看守所会面临死者家属的***,一方面是因为看守所认为此案是无头案,不能因为嫌犯已死亡而草草结案,以至于江细莲身亡后,并没有与其家属办理相关的死亡手续。也正因如此,江细莲家属才会一直追究母亲在看守所中毒死亡的事。
不管江细莲因何身亡,看守所都应该及时与家属沟通,确定死因,并与家属达成书面上的认可。
有的派出所在办案的时候就很注重细节,处理得很周到,不留一丝纰漏。比如发生了打架斗殴事件,即使私下里双方达成了和解,派出所都会出具和解协议书,让双方签字,这样案子才算完结,否则,如果只是斗殴的双方口头上和解了,一旦他们反悔了,一定认为是派出所的责任。这个时候,办案的派出所一定逃不了干系。
任何事,不管当时谁是谁非,只要没有书面说明和签字认可,都是空口无凭,都将是一种隐患。
办案要公开公正,否则必有后患无论是警方办案,或者是个人与个人之间的协议,都不要相信口头上的承诺,一定要以字据为证,人性是经不起考验的,很多时候,道德和素质无法约束一个人,要不然为什么要有法律,就是为了有一个审判和惩罚的标准。
20多年前的嫌疑人在看守所中毒和儿媳妇中毒事件,至今也没有太多的证据可查了,要不然早就结案了。不管谁是凶手,但江细莲在看守身亡,涉事看守所一定有不可推卸的责任。
此事,也是给办案人员敲响了一记警钟:钉是钉,卯是卯,办案时不要含糊其辞,更要公开公平公正,在受理案件和结案的时候,都要办理相关手续,取得当事人家属的签字认可,否则一件没有结的案,必定会有无尽的麻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