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义务兵伤残退伍政策(义务兵伤残退伍政策文件)

残疾军人退役安置政策补助如何解决

一、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标准是多少?军人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十级残疾的,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享受抚恤金。服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所在部队按照规定发给;退出现役的残疾军人抚恤金由县级以上人民***民政部门按月发给。目前,抚恤金标准最高的已达到一年2.2万多元。二、伤病残军人退役有哪几种安置方式?伤病残军人根据不同伤病残情况,可分别采取退休、转业、复员、退伍、国家供养等不同的退役安置方式。1、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作退休安置。2、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3、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国家供养可采取集中供养和分散供养;被评定为五级至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三、伤病残军人退役住房保障是如何规定的?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1、伤病残退休军官、士官的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2、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综上所述,军人因公致残后,有关部门会组织进行伤残评定,根据伤残等级,确定补助金的标准。伤残军人退役补助金包括两大块,由一次性补助金和每月补助金构成。***部门应该每月向退役伤残军人发放补助金,目前最高已经到了每年2万元。另外,***还应该通过各项措施保障伤残军人在其它方面享有的待遇。

2019义务兵受伤已八级伤残证退伍部队一次补助保险金多少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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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退役军人网整理如下: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按照评定的残疾等级,享受军人残疾保险待遇,并领取一次性残疾保险金,保险金以义务兵发生伤残当月排职少尉军官工资收入为计算单位(按照职务工资1档、军衔工资1档、军龄6年、军人职业津贴、工作性津贴、生活性补贴和奖励工资计算,目前,每月约5100元)。

被认定为因战致残的,一级为29个月,二级为27个月,三级为25个月,四级为23个月,五级为20个月,六级为18个月,七级为15个月,八级为13个月,九级为11个月,十级为9个月。

被认定为因公致残的,一级为27个月,二级为25个月,三级为23个月,四级为21个月,五级为18个月,六级为16个月,七级为13个月,八级为11个月,九级为9个月,十级为7个月。

被认定为因病致残的,一级为25个月,二级为23个月,三级为21个月,四级为19个月,五级为16个月,六级为14个月。

伤残士兵提前退伍可以吗

残疾军人可以提前退休。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规定: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有关伤残军人退休的详细规定,具体请参考《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规定》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促进国防和军队建设,及时妥善安置伤病残退役军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兵役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现役军官法》、《军人抚恤优待条例》及士兵退役安置有关法规,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军官、文职干部和中级以上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义务兵和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适用本规定。

第三条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有军队军务、干部、营房部门和地方***优抚安置机构负责组织实施。

第四条伤病残军人为国防和军队建设做出重要贡献,应当受到国家和社会的尊重、优待。

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坚持为国防和军队建设服务的方针,贯彻以人为本、妥善安置、各得其所的原则。

第二章安置方式

第五条军官、文职干部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军官、文职干部退休安置,按照职务任免权限审批。

第六条士官因战、因公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或者因病医疗期满后经医学鉴定为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可以作退休安置。

伤病残士官退休安置,由军区级单位军务部门审批。

第七条初级士官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由国家供养终身;被评定为五级、六级残疾的,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进行安置。

士官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符合退休条件,自愿放弃退休安置的,可以选择由国家供养终身。

第三章安置计划

第八条伤病残军人批准退休后,翌年审定安置去向,纳入军队退休干部、士官安置计划,单独列项。

伤病残军人退休安置去向审定,按照现行规定执行。

审定安置去向时,部队除提供伤病残退休军人符合安置去向审定条件的材料外,应当提供《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审批表》或《现役军官、文职干部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士官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表》。

第九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安置工作,纳入年度军队退休干部安置交接工作统一组织实施。

第十条因战、因公、因病致残被评定为一级至四级残疾的义务兵,以及因患精神病被评定为一级至六级残疾的初级士官和义务兵年度安置计划,由总参谋部和民政部有关部门共同编制,分别下达。

符合上述条件的军队院校生长干部学员年度安置计划,由总政治部汇总后,纳入残疾士兵年度安置计划。交接工作由干部部门会同优抚安置机构实施。

第十一条残疾军人退役移交***安置,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办理残疾抚恤关系转移手续,由县级人民***民政部门按照规定标准发给残疾抚恤金。

第四章安置补助

第十二条伤病残退役军人移交***安置时,由军队根据本人伤病残情况发给一次性安置补助费。具体补助标准和办法由总参谋部军务部、总政治部干部部、总后勤部财务部另行规定。

第十三条接收一级至四级残疾和患重症精神病退役军人的优抚医院,中央财政给予适当补助,用于增加床位、医疗设备及房屋维修等支出。

第五章住房保障

第十四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保障,纳入军队退休干部住房保障计划,采取购买经济适用住房或自理住房的方式,优先落实安置住房。

第十五条伤病残退休军人基本住房补贴不足10万元的按10万元计发。本人基本住房补贴数额高于10万元的,按照个人住房补贴实际数额计发。安置地在高房价地区的,按照军队规定给予地区住房补贴。

第十六条伤病残退休军人住房补贴经费由中央财政根据年度安置计划人数列入年度军队人员住房补贴预算统一安排。住房补贴兑现办法按照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七条分散供养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的退役初级士官和义务兵的购(建)房经费保障标准,按照安置地县(市)经济适用住房价格(没有经济适用住房的按照普通商品房价格)和60平方米建筑面积确定,中央财政按照规定标准给予补助,不足部分由地方财政解决。其中,初级士官按照有关规定领取住房补贴,住房补贴与中央财政补助之和不足购(建)房经费标准的,由地方财政按购(建)房标准补齐。

第六章医疗保障

第十八条伤病残退休军人移交***安置后的医疗保障,比照安置地国家机关退休公务员参加基本医疗保险和实行公务员医疗补助,享受同职级退休公务员医疗待遇。对规定范围内个人自付医疗费较多的,由安置管理单位给予适当补助。其中一级至级六级残疾退休军人由安置地民政部门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残疾军人医疗补助。

第十九条一级至六级残疾初级士官、义务兵的医疗保障,按照国家有关残疾军人医疗保障办法执行。

第二十条各级财政部门应当加大伤病残退役军人医疗保障经费投入力度,在分配资金时向接收安置任务重、财政困难的地区倾斜。

第七章责任追究

第二十一条军地有关部门应当严格遵守国家和军队有关法律、法规、政策,认真做好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

第二十二条在伤病残军人退役安置工作中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对相关责任人依据党纪、政纪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一)违反规定给不符合条件的军人办理伤病残退役手续的;

(二)未按照年度安置计划及时兑现住房补贴、落实住房,或者未按照规定标准发放有关经费的;

(三)以不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交接,影响年度安置任务完成的;

(四)交接工作中未履职尽责或者收取规定标准外经费,影响交接工作的;

(五)伤病残军人有关生活、医疗待遇落实不到位的。

第二十三条伤病残退役军人无正当理由拒绝审定安置去向或者办理移交手续的,由管理单位研究报军级以上单位批准,停止年度定期增加退休费,停发退休生活补贴和地区津贴,取消安置补助费。

第八章附则

第二十四条军人残疾等级评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颁发的《军人残疾等级评定管理办法》([2005]后字第2号)执行。

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的医学鉴定工作,按照总参某部、总政治部、总后勤部《军人因病基本丧失工作能力医学鉴定办法》(后发[200817]号)执行。

第二十五条本规定适用于中国人民武装**部队。

第二十六条本规定自颁发之日起施行。

总政治部干部部

2009年7月15日

退伍军人退伍后残疾了有什么待遇

残疾退役军人主要政策.残疾退役军人的政策主要分为生活待遇、医疗待遇、住房待遇、社会优待四个方面。.生活待遇.自改革开放以来,国家先后25次提高残疾军人抚恤金标准,2018年8月1日后,一级因战、因公、因病年标准分别达到80140元、77610元、75060元。.退出现役的一级至四级残疾等级的义务兵和初级士官,由国家供养终身。.对分散安置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发给护理费。.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致残的残疾军人因旧伤复发死亡的,按照因公牺牲军人标准发放一次性抚恤金,遗属享受因公牺牲军人遗属抚恤待遇。.退出现役的因战、因公、因病致残的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对其遗属增发12个月的残疾抚恤金作为丧葬补助费;其中因战、因公致残的一级至四级残疾军人因病死亡的,遗属享受病故军人遗属抚恤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