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的简单介绍
人社部2019年29号文件对工伤保险待遇有何规定
1、如果符合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文件)第二条规定,可以按工伤处理。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3、用人单位未在本条第一款规定的时限内提交工伤认定申请,在此期间发生符合本条例规定的工伤待遇等有关费用由该用人单位负担。
4、但根据人社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人社部发〔2016〕29号)第二条规定,退休人员缴纳了工伤保险费的,也可以进行工伤认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5、在参保地申请工伤认定和劳动能力鉴定,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6、按照本条第一款规定应当由省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进行工伤认定的事项,根据属地原则由用人单位所在地的设区的市级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办理。
工伤保险在外省交的,工伤认定在外省做的,伤残鉴定比需在外省做吗?_百...
1、在外地受 工伤,只能在用人单位参保地申请工 伤认定和劳动 能力鉴定。
2、工伤伤残鉴定必须在本市做。法律规定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所在单位应当向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这里的统筹地区指的就是本市。
3、根据《 工伤保险条例 》第二十三条之规定,劳动能力鉴定需到工伤职工单位所在地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申请,并提供 工伤认定 决定和职工工伤医疗的有关资料。
4、法律分析:异地是不能做工伤鉴定的;工伤职工必须到用人单位所在地市一级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中的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申请劳动能力鉴定(工伤伤残等级鉴定)。
5、在参保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参保地的规定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未参加工伤保险的职工,应当在生产经营地进行工伤认定、劳动能力鉴定,并按照生产经营地的规定依法由用人单位支付工伤保险待遇。
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
1、《国务院关于修改〈工伤保险条例〉的决定》(国务院令第586号)已经于1月1日实施。为贯彻执行新修订的《工伤保险条例》,妥善解决实际工作中的问题,更好地保障职工和用人单位的合法权益,现提出如下意见。
2、一级至四级工伤职工死亡,其近亲属同时符合领取工伤保险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待遇和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丧葬补助金、抚恤金待遇条件的,由其近亲属选择领取工伤保险或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其中一种。
3、达到或超过法定退休年龄,但未办理退休手续或者未依法享受城镇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继续在原用人单位工作期间受到事故伤害或患职业病的,用人单位依法承担工伤保险责任。
4、法律客观:人社部24日就《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征求意见稿旨在规范工伤认定、工伤保险待遇确定和支付,更好地维护劳动者和相关用人单位的权益。
5、人力资源与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意见,是法律。关于实施《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是针对已于2004年1月1日起施行的《工伤保险条例》实施中的有关问题提出的意见。这是劳动和社会保。
6、为贯彻实施《 工伤保险 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和《江苏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妥善解决工伤保险工作中的突出问题,切实提高我省工伤保险依法行政能力水平,现结合我省实际,对有关问题提出如下处理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