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1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2021年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哪年实施的

2008年1月1日。

《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是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而制定的法律。

2007年10月28日,第十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三十次会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共7章70条,自2008年1月1日起施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规划法》同时废止。

法律目录

第一章总则

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

第三章城乡规划的实施

第四章城乡规划的修改

第五章监督检查

第六章法律责任

第七章附则

甘肃省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订)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协调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结合本省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省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适用本条例。

法律、行政法规对城乡规划工作已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执行。第三条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镇体系规划;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

本条例所称城镇体系规划,包括省域城镇体系规划、市(州)城镇体系规划;总体规划包括城市总体规划、县城总体规划和镇总体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城市、县城、镇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

本条例所称县城,包括县***所在镇和已经与该镇建设发展关系密切的镇、乡和村庄。

本条例所称镇,是指除本条第三款所列镇之外的其他镇。

本条例所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是指城市、县城、镇的道路、轨道交通、供水、排水、供热、防洪、消防、电力、电信、燃气、环卫等基础设施网络系统和交通枢纽、水源地及其保护区、污水及垃圾处理等基础设施;教育、医疗卫生、文化体育、商业服务、金融邮电、社区服务和无障碍设施等公共服务设施。第四条城市、县城、镇的总体规划应当服从城镇体系规划;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应当服从城市、县城、镇总体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应当服从控制性详细规划、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专项规划。第五条省、市(州)、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城市功能相对独立的市辖区经省人民***批准,按照县的规划管理职责具体负责该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第二章规划的制定第六条编制城乡规划应当根据城市所在区域位置、城市性质、发展目标以及资源承载能力,统筹城乡发展和区域发展,协调相关关系,并对地下空间的开发和利用作出规定。空间管制的强制性要求应当在规划成果中明确标示并独立成篇。

省会城市的规划应当统筹考虑中央在甘及省上单位用地布局和空间安排的需要。县城、镇、乡的规划要立足县、镇、乡人民***所在地经济社会发展,体现地域特色,并为周边农村生活、生产提供服务。第七条省人民***组织编制省域城镇体系规划,报国务院审批;市(州)人民***组织编制本行政区域的城镇体系规划,报省人民***审批。

省人民***所在地城市的总体规划,由省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其他城市人民***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报省人民***审批;县人民***组织编制的县城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镇人民***在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镇总体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

编制总体规划前,组织编制单位应当委托相关职能部门或者有关机构对空间发展战略、人口与建设用地规模、综合交通、资源环境承载力等重大问题进行专题研究。专题研究报告需经本级人民***审查同意后作为编制规划的依据。第八条省域、市(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镇总体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先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代表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

规划的组织编制机关报送审批省域、市(州)城镇体系规划和城市、县城总体规划或者镇总体规划,应当将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组成人员或者镇人民代表大会代表的审议意见和根据审议意见修改规划的情况一并报送。第九条乡、镇人民***在城市、县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指导下组织编制乡规划、村庄规划,报上一级人民***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乡规划、村庄规划应当依据当地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确定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的建设规模和建设标准。城市、县人民***应当制定农宅建设技术导则和图则,具体确定农宅建设技术标准。

银川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城乡空间布局,改善人居环境,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各项建设,必须遵守本条例。

本条例所称城乡规划,包括城市规划、镇规划、乡规划和村庄规划。城市规划、镇规划分为总体规划和详细规划。详细规划分为控制性详细规划和修建性详细规划。

本条例所称规划区,是指市、镇、乡和村庄的建成区以及因城乡建设和发展需要,必须实行规划控制的区域。规划区由有关人民***在组织编制的城市总体规划、镇总体规划、乡规划、村庄规划中划定,分别称城市规划区、镇规划区、乡规划区和村庄规划区。第三条城市新区建设应当实行统一规划,综合开发,有序建设,保护自然、人文资源和生态环境,保障城市生态空间。

城市旧区改造应当确定建设规模和时序,完善市政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有计划地对危房集中、基础设施落后等地段进行改建,疏解城市人口,降低建筑密度,增加绿地和公共空间。

镇、村庄和村民住宅的规划建设管理,应当符合生产发展、生活宽裕、乡风文明、村容整洁、管理民主的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的要求,遵循城乡统筹﹑合理布局﹑节约用地﹑因地制宜﹑量力而行、突出特色的原则。第四条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是城乡建设和规划管理的依据,未经法定程序不得修改。各项建设活动应当遵循经依法批准的城乡规划。第五条市、县(市)人民***统一领导本行政区域内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工作。

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市辖区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市辖区人民***配合做好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业务上接受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

乡(镇)人民***具体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镇、村庄和村民住宅规划建设的实施工作。第六条市、县(市)人民***应当设立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

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是为本级人民***进行城乡规划建设提供技术支持的咨询机构。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咨询意见是市人民***审定城乡规划建设决策的重要依据。

城乡规划建设专家委员会的日常工作由自然资源主管部门负责。第七条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应当根据国家标准和技术规范,结合实际,制定城乡规划管理技术规定,经市人民***批准后作为具体实施城乡规划建设活动的依据。第八条市、县(市)人民***应当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九条单位和个人有权对城乡规划的制定和实施提出意见和建议,有权检举和控告违反城乡规划的行为。

单位和个人应当遵守城乡规划,服从规划管理,并有权就建设活动是否符合规划向自然资源主管部门查询。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十条银川市城市总体规划由市人民***组织编制,经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自治区人民***审查同意后,报国务院审批。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人民***所在地镇的总体规划由县(市)人民***组织编制,经同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后,报市人民***审批。

永宁县、贺兰县、灵武市的其他镇的总体规划由乡(镇)人民***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报县(市)人民***批准。

市辖三区及经济技术开发区,德胜、望远工业园区,河东机场,宁东能源化工基地,贺兰山、黄河旅游带,银西生态防护林,西夏王陵保护区,绕城高速公路以外一公里范围内等重点区域内的镇总体规划、村庄规划和市人民***确定的重点特色小城镇的规划,在市自然资源主管部门的指导下,由所在地乡(镇)人民***组织编制,提交乡(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同意,经县(市)区人民***审核后报市人民***批准。第十一条市人民***应当根据城市总体规划、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以及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以五年为规划期限,制定近期建设规划,报国务院、自治区人民***、市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县(市)人民***编制的近期建设规划应当报自治区人民***、市人民***、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备案。

盐城市城乡规划条例(2021修正)

第一章总则第一条为了加强城乡规划管理,统筹协调城乡空间布局,优化人居环境,保护历史文化和生态资源,促进城乡经济社会全面协调可持续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条例。第二条在本市行政区域内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在规划区内进行建设活动、对建设活动实施监督管理,适用本条例。第三条制定、修改和实施城乡规划,应当坚持以人为本、尊重自然、传承历史、绿色宜居和先规划后建设的原则,合理确定城乡建设规模和时序,注重保护耕地、湿地,优先发展城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适应产业发展要求,符合国防建设、防灾减灾和公共卫生、公共安全的需要。第四条市、县(市)人民***应当加强规划管理机构建设,将城乡规划的编制和管理经费纳入本级***财政预算。第五条市、县(市)人民***设立城乡规划委员会。城乡规划委员会负责审议、协调城乡规划制定、修改和实施中的重大事项,为本级人民***规划决策提供参考依据。城乡规划委员会的组成形式和议事制度由本级人民***决定。第六条市、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内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经本级人民***批准可以设立派出机构,负责指定区域的城乡规划管理工作。其他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共同做好城乡规划的相关工作。

镇人民***、街道办事处按照法律、法规和本条例规定,做好城乡规划管理的相关工作。市、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可以在其职权范围内委托实施规划许可。第七条城乡规划应当依据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规划编制,与土地利用总体规划、生态环境保护规划等有效衔接,并体现主体功能区规划的要求,符合沿海开发、新城建设等长远发展的需要。第八条鼓励研究、推广、应用城乡规划先进技术,推进城乡规划标准化、信息化建设,提高城乡规划的科技水平和管理效能。第二章城乡规划的制定和修改第九条城市、镇总体规划,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规划法》《江苏省城乡规划条例》的规定编制和审批。

规划区范围、规划区内建设用地规模、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设施用地、水源地和水系、基本农田和绿化用地、生态环境保护、自然与历史文化遗产保护以及防灾减灾等,应当作为城市、镇总体规划的强制性内容。第十条市人民***确定的重点镇的总体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经镇人民代表大会审议后,由上一级人民***审查,报市人民***审批。第十一条村庄规划由镇人民***组织编制,报市或者县(市)人民***审批。村庄规划在报送审批前,应当经村民会议或者村民代表会议讨论同意。

编制村庄规划应当从实际出发,充分尊重村民意愿,体现地方和农村特色,有序引导村民向规划发展村庄集中居住。对富有历史、生态、建筑等特色的村庄,应当采取措施予以保护。城市、镇总体规划确定的规划建设用地内的村庄,可以不再单独制定村庄规划。第十二条市、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根据城市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经本级人民***批准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镇人民***根据镇总体规划组织编制控制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审批。县(市)人民***所在地镇的控制性详细规划,由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经县(市)人民***审批后,报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和上一级人民***备案。

控制性详细规划应当落实地下空间开发利用、综合管廊建设、城市综合交通、城市综合防灾减灾、海绵城市建设等规划内容。第十三条市、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镇人民***可以根据城市景观、城市空间特色、自然和历史风貌保护等需要,依据城市总体规划和控制性详细规划组织编制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修建性详细规划报市或者县(市)人民***审批。对于特别重要地块的修建性详细规划,市或者县(市)人民***在审批前,应当报经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审议,常务委员会的审议意见交由本级人民***研究处理。第十四条市、县(市)人民***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其他有关部门可以单独编制有关专项规划。专项规划应当报本级人民***审批。

市、县(市)人民***在审批城乡规划主管部门组织编制的专项规划时,应当征求其他有关部门的意见。市、县(市)人民***在审批其他有关部门组织编制的涉及总体规划的专项规划时,由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就专项规划是否符合总体规划的要求提出审查意见。各类专项规划之间应当相互衔接。

法律、法规对专项规划编制和审批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