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安徽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解读安徽省计划生育政策解读

江西省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新规定

“在子女三周岁以下期间,给予夫妻双方每年各十日共同育儿假”、“增加婚假十五日(婚假);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今天上午闭会的省十三届人大常委会第三十二次会议表决通过了《江西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以下简称“条例”),这标志着三孩生育政策的配套法规在我省正式实施!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有关情况新闻发布会召开,现场介绍了《条例》的主要内容,一起来看!

新《条例》共修改了36条,删除了19条,增加了4条。对与三孩生育政策无关的内容,原则上未作修改,主要内容和特色体现在三个方面:

优化生育政策

一是落实国家生育政策,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二是明确优化生育政策的目标,即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三是尽可能放开生育限制,如扩大生育登记服务对象范围,明确所有生育子女的夫妻都可以进行生育登记;取消了再生育审批,对因子女死亡或者残疾可以再生育的,依法收养子女的夫妻或再婚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无需审批。

安徽产假2022最新政策

一、安徽省女员工产假规定

1、根据之前的政策,安徽省产妇的基础产假是98天,加上30天晚育假和30天独生子女假,就是158天。如果发生难产、剖腹产等情况另有假期规定。

2、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草案修改后,只要符合条例规定政策生育的,不受晚育独生限制,女方在享受国家基础产假的基础上延长60天。

3、省计生委相关负责人解读该政策时点出,这条政策将产假福利进行了最大化,惠及的人群比之前的符合“晚育独生”条件的人群大大增加。而我国其他省市延长产假为30-90天,比如河北是90天,而湖南与安徽省一样是60天。男方护理假没有变化,为10天,夫妻异地生活的护理假20天。但分组讨论会上,有人也提出疑问,由于每个省的规定不一样,“异地”的概念需要细化,否则会不明晰。比如,广东省最新通过的条例修正案,男方护理假就延长到了15天。

原政策:基础产假98天+晚育假30天+独生子女假30天

新政策:基础产假98天+延长假60天(符合计生政策)

浙江生育政策2022年新规定

2022年浙江省产假新标准条例中明确的指出了,为了更好的保障在职女性员工的权利和身心健康,在原有国家规定98天基础产假上,生育一胎的合法夫妻可以延长60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合法夫妻,可以享受延长90天的产假。所以说现目前浙江省生育一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58天的产假,生育二胎、三胎的家庭可以享受188天的产假。

陪产假时间:

宝妈们休产假,宝爸们可以休15天护理假。

育儿假时间:

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可以各享受10天育儿假。

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时间:

如果是独生子女且家庭老年人年满60周岁,每年可以享受5天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

产假申请天数:

1、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

2、难产,增加产假15天。

3、生育多胞胎,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4、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

产假流程怎么走:

1、产假:98天+30天/15天(晚育)+15天/30天(难产)+15天(多胞胎每多生一个婴儿);

2、产前检查:女职工妊娠期间在医疗保健机构约定的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包括妊娠十二周内的初查),应算作劳动时间。(有些企业将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的时间计为病假、缺勤等,侵害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3、产前工间休息:怀孕七个月以上,每天工间休息一小时。

生育保险待遇通常分为:

1、生育医疗费用;

2、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3、生育津贴;

4、计划生育手术津贴。

其中,计划生育手术主要是指:放置宫内节育器、取宫内节育器、输精管结扎、产后结扎输卵管等。

生育医疗费用或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这里的生育医疗费用主要是指女职工产前检查、生育时涉及的医疗费用,这些均已纳入医保范围,女职工在相关医保定点医院就诊时,通过医保直接结算即可。其中:

产前检查阶段:

持医保卡前往医保定点医院就诊即可,与平常的门诊结算手续相同。

分娩阶段:

携带医保卡,出院时医院会实时结算。

如未携带社保卡的,在部分医院可使用电子社保卡。

法律依据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一、将第三条第二款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宣传教育、技术服务、建立健全奖励和社会保障制度等综合措施,调控人口数量,提高人口素质,推动实现适度生育水平,优化人口结构,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将第五条中的“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观念,自觉实行计划生育”修改为“引导公民树立科学、文明的生育、养育观念”。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四、将第八条改为第七条,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采取切实措施,落实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目标管理责任制,定期进行考核。

“各级人民***应当协调有关部门共同做好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落实工作责任制,并进行考核奖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五、将第十条改为第九条,删去第三款。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六、将第十一条改为第十条,修改为:“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将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作为基层社会事务工作的重要内容,落实人员具体负责本管辖区域内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应当做好本单位的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执行本条例规定的计划生育奖励和社会保障措施,并落实人员具体负责人口与计划生育工作。”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八、将第十七条改为第十五条,修改为:“提倡适龄婚育、优生优育。一对夫妻可以生育三个子女。”

九、删去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四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一、将第二十五条改为第十八条,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结合本地实际,建立健全计划生育服务制度,提高计划生育服务水平。”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二、将第二十六条改为第十九条,修改为:“各级人民***应当积极创造条件,保障公民享有生育全程基本医疗保健服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三、将第二十七条改为第二十条,修改为:“医疗卫生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育龄夫妻免费提供孕前优生健康检查、孕产健康指导等医疗保健服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十五、将第三十条改为第二十二条,修改为:“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一)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二)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三)在子女三周岁内,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十天育儿假,育儿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女方因无业、失业、灵活就业以及其他非应保未保原因未能享受产假和生育津贴待遇的,由县(市、区)人民***结合当地实际以及经济社会发展水平给予适当经济补助,具体对象和标准由县(市、区)人民***规定。”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六、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三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托育服务纳入经济社会发展相关规划,科学规划、布局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合理配置妇幼保健、婴幼儿照护、儿童照料、学前和中小学教育等资源。

“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在社区和乡村的规划、建设、改造中,按照托育服务相关标准和规范,配套建设与人口规模相适应的托育服务设施。

“支持和鼓励社会力量举办普惠性托育服务机构,引导社会力量依托社区开展多种形式的托育服务,满足生育家庭的托育需求。具体办法由设区的市人民***规定。

“鼓励有条件的用人单位为职工提供托育服务。县(市、区)人民***可以对提供托育服务的用人单位给予补助。

“县(市、区)人民***可以根据当地实际,对三周岁以下的婴幼儿家庭给予育儿津贴、托育费用补助。”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七、增加一条,作为第二十四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将母婴设施建设纳入公共服务设施建设规划,动员社会组织、人民团体和企业参与共建共管。

“公共设施、商业综合体、旅游景点等公共场所的管理单位,女职工较多的用人单位及其所在的园区、商务楼宇等,应当充分考虑公共场所面积、人流量、母婴逗留情况和用人单位孕期、哺乳期女职工人数等因素,建设和完善母婴设施,为婴幼儿照护、哺乳提供便利条件。”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十八、将第三十二条改为第二十六条,修改为:“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已持有《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可以领取每年不低于一百元的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从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当年起至子女十四周岁止。”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

二十、将第三十五条改为第二十八条,增加一款,作为第一款:“县级以上人民***建立健全独生子女家庭老年人扶助制度,在老年人福利、养老服务等方面给予必要的优先和照顾。”

增加一款,作为第二款:“独生子女家庭父母一方年满六十周岁的,独生子女每年享受五天陪护父母假,陪护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增加一款,作为第三款:“省人民***可以根据需要,决定延长产假、护理假、育儿假和独生子女陪护父母假的期限。”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十一、将第三十六条改为第二十九条,将该条中的“农村扶贫应当把贫困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修改为“出台乡村振兴相关政策时应当将生活困难的独生子女户和女儿户作为重点对象”。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十二、增加一条,作为第三十一条:“县级以上人民***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全方位帮扶保障制度,完善***主导、社会组织参与的扶助关怀工作机制,动态调整特别扶助金标准,并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对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在生活照料、养老陪护、医疗保障、精神慰藉等方面提供帮助。

“卫生健康主管部门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应当建立健全计划生育特殊家庭基本信息档案和联系人制度,通过家庭医生签约服务、优先便利医疗服务、结对帮扶活动等形式,做好帮扶保障工作。

“公办养老机构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为经济困难的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提供无偿或者低收费托养服务。计划生育特殊家庭老年人申请到公办养老机构养老的,同等条件下应当优先安排。”

《浙江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决定》二十三、将第三十九条改为第三十三条,修改为:“获得《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夫妻再生育子女的,不再享受独生子女父母奖励优惠。”

2022最新版:全国31省产假天数待遇标准(附十个热门问答)

首先,我们看看国家层面上的政策规定。

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去年,《中华人民共和国人口与计划生育法》(2021修订版)发布,其中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的奖励或者其他福利待遇。

国家鼓励政策落实到地方,全国多地完成《人口计划与生育条例修订》。为此,小智整理了全国各地产假相关信息,具体如下:

全国各地产假天数汇总

01北京市

《北京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按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享受延长生育假六十日,男方享受陪产假十五日。男女双方休假期间,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和其他组织不得将其辞退、与其解除劳动或者聘用合同,工资不得降低;法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02上海市

《上海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还可以再享受生育假六十天,男方享受配偶陪产假十天。生育假享受产假同等待遇,配偶陪产假期间的工资,按照本人正常出勤应得的工资发给。

03天津市

《天津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产假)的基础上增加生育假(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

04浙江省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二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下列福利待遇: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一孩延长产假六十天,二孩、三孩延长产假九十天,自生育之日起按照自然日计算;不影响晋级、调整工资、计算工龄;用人单位根据具体情况,可以给予其他优惠待遇;

2.男方享受十五天护理假,护理假期间的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由用人单位照发。

05江苏省

《江苏省关于优化生育政策促进人口长期均衡发展实施方案》(2022)

符合政策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延长产假60天,达到158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06广东省

《广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享受八十日的奖励假,男方享受十五日的陪产假。在规定假期内照发工资,不影响福利待遇和全勤评奖。

07河北省

《河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延长产假六十天,生育第三个以上子女的延长产假九十天,并给予配偶护理假十五天。

08山西省

《山西省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在享受国家和本省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奖励延长产假六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享受与在岗人员同等的待遇。

09内蒙古

《内蒙古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生育第一、二个子女的增加产假六十日,生育第三个子女的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

10辽宁省

《辽宁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九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日,男方享有护理假二十日。

11吉林省

《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四十二条

按政策生育子女的夫妻,可以获得延长生育假、护理假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制定;女职工经本人申请,单位同意,可延长产假至一年,产假延长期间工资按原额的百分之七十五发放,不影响调整工资、晋升级别、计算工龄。

12黑龙江省

《黑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四条

女职工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不影响聘任、工资调整、职级晋升,假期待遇按照《黑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条例》执行;男职工享受护理假十五日,特殊情况可以参照医疗单位意见适当延长,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

13安徽省

《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二条

对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国家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应当给予以下奖励:

1.女方在享受国家规定产假基础上,延长产假六十天;

2.男方享受三十天护理假。

14福建省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四条

符合本条例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产假延长为一百五十八日至一百八十日,男方照顾假为十五日。

15江西省

《江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一条

增加产假九十日,并给予男方护理假三十日。

16山东省

《山东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六条

符合法律和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职工增加六十日产假,配偶享受不少于十五日陪产假。

17河南省

《河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五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其配偶护理假一个月;产假、护理假期间视为出勤。

18湖北省

《湖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三十一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妇女,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60天,其配偶享受15天护理假。

19湖南省

《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定生育条件的夫妻,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享受护理假二十天。

20广西省

《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女方怀孕期间,男方享受产前检查陪护假五天;分娩后,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生育假期以外,一孩增加产假六十天,二孩增加产假七十天,三孩增加产假八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天。

21海南省

《海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二十七条

属机关、社会团体、企业事业组织工作人员的,女职工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产假三个月,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日。产假、护理假期间,工资照发,享受全勤待遇。

22重庆

《重庆市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三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八十天。产假期间享受在岗职工同等待遇。

23四川省

《四川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二十四条

生育子女的夫妻,除法律、法规规定外,延长女方生育假六十天,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生育假、护理假视为出勤,工资福利待遇不变。县级以上地方人民***及用人单位应当保障生育假、护理假待遇落实。

24贵州省

《贵州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三条

符合政策生育的,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女方增加产假60天,男方享受护理假15天。

25云南省

《云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除按照国务院《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休假外,女方延长生育假 60天,男方给予护理假 30天。

26陕西省

《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第四十五条

职工符合政策生育子女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六十天,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十五天,夫妻异地居住的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天。女职工参加孕前检查的,在国家规定产假的基础上增加产假十天。

女职工生育三孩的,在前款规定的产假基础上增加产假十五天,男方增加护理假十天。

27甘肃省

《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八条

符合本条例规定生育子女的,女方享受产假一百八十日;男方享受护理假三十日。

职工在产假、护理假期间,其薪酬、福利待遇不变。

28青海省

《青海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十六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奖励女方生育假九十日;给予男方看护假十五日。公民接受计划生育手术享受国家规定的休假。

29宁夏

《宁夏***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1)第三十八条

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享受下列福利待遇:

女方除享受国家规定的产假外,增加六十天产假;男方享受二十五天护理假。

30新疆

《新疆***尔自治区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22年)第二十条

符合规定生育的夫妻,除国家规定的产假外,给予女方增加产假六十天,男方护理假二十天。

31**

《关于调整**自治区干部职工两孩生育待遇的通知》(2017)

凡**自治区户籍,各社会组织、企事业单位、行政机关在职干部职工,符合法律法规生育子女的,女方每胎享受一年产假(含法定产假),因工作原因未能休满产假的,用人单位应当给予适当的补贴;配偶享受三十天护理假(不包括在年度休假内)。期间夫妇双方工资待遇不变。女方产假期满当年,不再享受休假。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生育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产假待遇之生育津贴:月薪4k可领4w?

接下来,我们重点来解读与产假关联度较高的生育津贴相关内容。

Q1:生育津贴的领取条件是?

各地条件大同小异,主要需符合国家规定条件、医保在保与满足参保月数要求等。以杭州为例,同时具备以下条件即可:

1、符合国家、省、市规定条件生育的;

2、生育时可享受本市职工医保待遇;

3、申领津贴时已在本市连续缴纳职工医保(含生育保险)费满6个月。其中,灵活就业人员在2022年7月1日以后生育并符合上述条件的,可按规定申领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申领时限为生育后次年年底前。

Q2:生育津贴领取标准与额度

生育津贴发放标准为:

生育津贴的领取金额=生育时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30天×产假天数

注意,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生育津贴的基数是根据生育职工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的月平均工资,而不是职工个人的缴费基数或个人月工资。

举个例子:

某职工正常分娩生育了一个宝宝,生育时按4000的社保缴费基数参保杭州,其所在单位职工上年度月平均工资为 7500。那么,其生育津贴金额的计算标准为:7500÷ 30×产假天数。

那么问题来了,有些职工的社保缴费基数高于单位的平均工资,那岂不是亏了?其实并没有,因为生育保险费个人不用缴纳,从某种意义上讲,企业职工并没有投入成本,更多的成本是由单位来承担。

Q3:生育津贴发放要扣个税吗?

生育津贴属于免税项目,是不扣个人所得税的。

§相关法条

《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有关个人所得税政策的通知》(财税〔2008〕8号)第一条的规定:“生育妇女按照县级以上人民***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制定的生育保险办法,取得的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或其他属于生育保险性质的津贴、补贴,免征个人所得税。”

Q4:生育津贴就是产假工资吗?

二者的概念与发放主体有所不同。

生育津贴: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为员工承担生育津贴的主体是社保机构。

产假工资:员工休产假期间,企业为其发放的工资。为员工支付工资的主体是用人单位。

Q5:产假期间企业只发生育津贴,不发工资是否违法?能否同时领取?

法定产假期间女职工依法享受生育津贴的,用人单位不发工资,不违法。

女职工在法定产假期间,如果已经参加生育保险,根据生育保险的规定享受生育津贴,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一般用人单位不再支付工资。另外,如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的,有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对差额部分予以补足。

§相关法条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八条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当然,在实际操作中,也有一些福利不可思议的企业,会将工资与生育津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