李庄案结果?李庄案全程揭秘
李庄案的公开庭审
2009年12月30日,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李庄涉嫌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一案在重庆市江北区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可以容纳200多名旁听者的第一审判庭座无虚席。李庄在法庭上称:“我的行为,不仅不能证明我有罪,反而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负责任的律师。”
辩方的力量尤为强大,被告李庄本身就是一名经验丰富的律师,为他辩护的更是***案辩护律师高子程以及来自浙江的著名律师陈有西。因控辩双方辩论激烈,记者截稿时,庭审仍在茫茫夜幕中进行。
李庄六请法官集体回避被驳回
30日早晨8时过后,来自全国各地的记者陆续来到江北法院门口,而开庭时间为9时10分,可见李庄案在全国范围内受到的广泛关注。
甫一开庭,他便语惊四座。当法官宣读完审判员、公诉人和辩护人的名单后,李庄用标准普通话提出异议:“我申请3位审判员、3位公诉人和2位法院书记员集体回避。”旁听席上嘘声一片,李庄认为,他被控伪造证据、妨害作证,两项妨害司法的“受害者”都是当地法院,因此当地法院与他有明显的利害关系,而“运动员不能同时做裁判员”。审判长驳回申请,理由是:法律未就集体回避有明文规定。
李庄进而提出:“那我逐一申请各位回避。3位审判员申请3次,3位公诉人申请3次,一共6份申请。”审判长同样驳回。
提出5点申请均被驳
在公诉人宣读完《公诉书》后,审判长询问被告有无异议。李庄答曰:“我先提5点申请,在此基础上,我才会提出异议。一,《公诉书》列明的8名证人,今天一个都没到庭,我要求证人出庭;二,我要求对龚刚模作司法鉴定;三,我要求调取看守所的录像、录音,让法院判别我到底有没有诱导龚刚模作**;四,我要求本案延后审理,因为本案是龚刚模案的衍生案件,应等龚刚模的案件有了定论再审我;五,申请异地审理。”
公诉人回答说,证人不愿出庭,无法勉强。李庄则反驳:“法院有权让其出庭。何况龚刚模和马晓军都在警方的控制下。”
公诉人又答:“江北看守所称并未安装录像录音设备。”李庄提高嗓门:“当初把我抓起来的时候不是说有录像为证吗?北京方面收到了重庆警方发过去的明文电报也说有录像为证,我倒要问,到底是谁在做伪证?”
审判长当庭驳回5项申请,李庄便口出“狂语”:“法院给我的《被告人权利告知书》上明明写了我有这些权利,审判长却驳回了。你们哪怕抬个屁股,出去解个手,然后回来跟我说经合议庭合议也行!要不干脆剥夺我的被告人权利算了。”
李庄:龚刚模自称被吊8天8夜
恢复庭审后,公诉人认为司法鉴定结果表明李庄所称的“龚刚模曾遭刑讯逼供”,纯属子虚乌有。但鉴定书中的细节引起了李庄的注意:“(龚刚模)手腕色素弥漫,系钝物击打所致。这不正说明他遭到刑讯逼供?”
李庄称:他曾在江北看守所三次会见当事人龚刚模,“与龚刚模之间隔着一扇铁窗,窗内窗外各有两名**陪同”。“我在翻阅同案嫌疑人的审讯笔录时,发现龚刚模的名字出现的频率很低,我怀疑他可能算不上黑老大。”于是,他当着龚刚模的面,把同案重要嫌疑人樊奇杭的笔录念给他听。
“龚刚模开始诉苦。我叫**离开会见室,根据法律规定,律师有权单独会见当事人。**出去后,龚刚模露出自己手腕上的伤口,说自己被**吊到2米多高,足足吊了8天8夜。有时候吊一只手,有时候吊两只手,大小便都拉在裤子上,大便直接落到了地上。打他的**中有个姓彭。”李庄在庭上称。
公诉人:证人指证他诱导**
公诉人随后出示的一系列证人证言笔录,直指龚刚模绝无遭刑讯逼供,而是李庄诱导他编造的借口。
在这些证人中,既包括龚刚模的堂兄弟龚云飞和龚刚华、龚刚模的妻子程琪,也包括由李庄从石家庄带到北京发展的“得意门生”马晓军。早前,李庄还在法庭上要求当地公安机关释放马晓军。
这些证人均向警方指证:“李庄教龚刚模在开庭时大喊刑讯逼供,并把被刑讯逼供的情景表演出来。”龚云飞还“抖”出:“李庄向我炫耀他曾在辽宁给一个黑老大辩护,这个案现在还拖着。”
李庄的辩护律师们随后指出:“龚刚模在中央电视台上说李庄向我使了一个眼神,暗示我翻供,龚刚模的这种猜测显然不能认定李庄有教唆行为。其余证人有的说李庄把头凑到龚刚模耳边轻声地跟他说该怎么翻供;有的说李庄直白地教他怎么翻供;还有的说李庄用肢体语言教他怎么翻供。证人之间的供认互相矛盾。”
公诉方还掌握了一项物证:有龚刚模签名的字条,上面写有“拒绝人民法院为我指定律师”的字样。公诉方认为,该字条的目的是:让龚当庭翻供,若法院不接受,则李庄公开退庭,让案子在辩护人缺位的情况下无限期拖延。
李庄:我有录像
李庄在法庭上表示:“我在会见龚刚模时,进行了录像和录音,目前存在北京。”
李庄自信地说:“马晓军说我教龚刚模在庭审时该怎么说。我承认。可这违法吗?在总结当事人陈述的基础上提供专业意见,这恰恰证明我是一名优秀的律师。”
辩护人则认为:“龚刚模案的180名证人,李庄都没接触过。截至被刑拘,李庄在龚刚模案中未向法院提交任何证据,李庄没有伪造证据的行为和结果。”
李庄案被改判无罪了吗
法律分析:该案于2009年末2010年初进行了一审和二审,李庄二审被判处***一年六个月。2011年4月进行了李庄遗漏罪行的审理,但最后因证据存疑,检方撤诉。李庄于2011年6月11日刑满出狱。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追究刑事责任,已经追究的,应当撤销案件,或者不***,或者终止审理,或者宣告无罪:
1、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不认为是犯罪的
2、犯罪已过追诉时效期限的
3、经特赦令免除刑罚的
4、依照刑法告诉才处理的犯罪,没有告诉或者撤回告诉的
5、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死亡的
6、其他法律规定免予追究刑事责任的
第一百七十六条人民检察院认为犯罪嫌疑人的犯罪事实已经查清,证据确实、充分,依法应当追究刑事责任的,应当作出***决定,按照审判管辖的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公诉,并将案卷材料、证据移送人民法院。
用李庄案分析律师是否构成伪证罪
我并不认识李庄律师,也没有看到或听到他在龚刚模案中做了些什么或说了些什么,但我认为,既然检察院***书指控的事实已经明确并公开,我们也就足以对本案性质进行分析了。
据江北区检察院审查查明:1.李庄在担任龚刚模辩护人过程中,诱导,唆使龚编造公安机关对他刑讯逼供的供述,并向他宣读同案人的供述,指使龚推脱罪责;2.为使龚编造的刑讯逼供供述被法院采信,李庄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并要求证人出庭作证;3.李庄还指使另一辩护人吴家友贿买**,为龚编造的被公安机关刑讯逼供的供述作伪证。
我认为,我国刑法第306条是这样规定的:在刑事诉讼中,辩护人诉讼代理人毁灭,伪造证据,帮助当事人毁灭,伪造证据,威胁,引诱证人违背事实改变证言或者作伪证的,才构成“辩护人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因此,根据检察院的上述三项指控,结合此前媒体披露的一些案件事实,李庄律师确实难以构成该项犯罪。
一.关于诱导,唆使龚钢模编造虚假供述
首先,事实难以认定。李庄律师有没有“诱导”或“唆使”,只有靠龚的证言或李庄会见龚的录音录像才能证明。现龚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要求调取录像尚未得到同意,而仅凭龚一个人的检举怎么能证明李庄用“眨眼睛”等方式诱导或唆使呢?即使真"眨"了眼睛,会不会是龚自己自作多情或想入非非呢?其次,即使真诱导被告人了也不构成此项犯罪。被告人不同于证人这是常识,诱导被告人翻供或作虚假供述当然也不同于诱导证人作伪证。事实上,辩护律师建议当事人承认或否认某项事实,这完全是应尽职责。如果这也构成犯罪,那就要求律师都去动员被告人认罪好了,这样的律师还像辩护人吗?如果被告人自己拒不认罪,而法庭认定他确实犯了罪,那是不是还要另外定一个被告人“伪证罪”呢?至于宣读同案人的供述,就更不是罪状。被告人在开庭时是要对所有证据质证的,如果律师事先不把证据读给他听过,他当庭怎么质证啊?再次,李庄还提出对龚钢模伤情鉴定的申请,这就更表明他确实认为龚钢模是受到了刑讯逼供,而并非有意唆使龚编造事实。否则,让一个没有伤的人作伤情鉴定,李庄岂不是和自己过不去吗?
二.关于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
李庄如果真有引诱多名证人作伪证的行为,那是确实构成“辩护人妨害作证”行为的。但关键在于他在何时何地用何种方法对那几个证人进行了引诱呢?检方并无说明。相反,据李庄的辩护人高子程律师说,李庄并未与涉及龚有没有受到刑讯逼供相关的任何证人见过面,这就应该不存在引诱证人的问题了。根据检方说法,李庄引诱证人作伪证的目的是为了让法院相信龚确实被刑讯逼供,那么李庄引诱的证人对象也就只能是参加审讯或看管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而根据目前所披露的事实,我们并未看到李庄对哪几个参与看管或审讯龚钢模的警务人员进行了引诱。
三.关于指使吾家友律师贿买**作伪证
“贿买”其实也是引诱的一种方式,叫利诱。如果李庄确实在明知龚未受过刑讯逼供的情况下指使了吴家友贿买哪个**作伪证,那当然也是可能构成犯罪的。但根据本案披露的事实,一是如果李庄确实认为龚受了刑讯逼供,那就没有犯罪故意;二是如果李庄并没有具体指使吾家友去贿买哪个**,那就谈不上犯罪行为,充其量叫“犯意表示”,一个人在没有具体确定对象的情况下高喊“我要***人”,我们是不能说他***人犯的;三是这个吴家友律师一方面自己口袋先装进了95万,另一方面又公开发表“悔过书”或“道歉书”,这样的证言又有多少可信度呢?
四.对高子程律师三点无罪辩护理由的看法
据报道,高子程律师拟为李庄进行无罪辩护,其理由有三:一是李庄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动机,其一切行为目的都只是为龚辩护;二是认定李庄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与事实不符,从李庄要申请为龚作伤情鉴定这一行为就表明,李庄不想伪造证据;三是李庄未侵犯正常司法活动,现在龚钢模案尚未开庭审理,谈不上侵犯法院审理秩序,李庄的行为没有犯罪客体。我认为,或许是媒体对高子程律师意见的概括不够全面,也可能是高律师时间紧急对自己的观点表述不够清楚,光这三条理由是比较单薄的。首先讲动机,犯罪动机和目的对大多数犯罪来说并非构成的必须要件,一个人出于“为民除害”的“高尚”动机***人照样是构成犯罪的,李庄即使真只为了辩护目的,只要他确实实施了伪造证据或妨害作证行为,并不能否定他犯罪;其次讲有没有侵犯正常司法秩序,“律师伪证罪”是行为犯而并非结果犯,只要李庄真实施了伪造或妨害的行为,并且情节足够严重,那就构成犯罪了,并不需要最终造成某种后果。龚案未开庭只能说明后果尚未造成,但犯罪客体与危害结果并非同一概念。再次讲行为,用李庄申请伤情鉴定这一行为说明其主观上无伪造证据故意是可以的,但以此证明其客观上有没有实施某些行为则是证明不了的。
所以,虽然我久仰高子程律师大名,也相信高律师的刑辩经验,但就媒体所报道的三点辩护理由来说,高律师如真要为李庄作有力的无罪辩护,还得再做斟酌。
李庄案到底是怎么一回事
李庄,原北京康达律师事务所律师,合伙人。2009年11月,李庄接受委托,成为重庆市龚刚模涉黑案主要嫌疑人龚刚模的辩护人。当年12月,龚刚模向重庆市司法机关检举李庄,称李庄教唆他编造“被刑讯逼供”的虚假口供。随后,重庆市警方以涉嫌伪证罪为由逮捕李庄。
2010年1月8日,重庆市江北区法院一审认定李庄犯伪造证据、妨害作证罪,判处其***两年半。同年2月4日,李庄以藏头诗的形式写下一纸悔罪书,被法院认定为“认罪态度较好”。2010年2月9日,重庆市一中院终审改判李庄***一年半。
2011年3月29日,就在李庄即将刑满释放之时,又被追究“遗漏罪行”,但该案最终以检方撤诉告终。2011年6月,李庄刑满出狱。
扩展资料:
“李庄案”对法治的三大积极意义:
第一是促成中国律师抱团,这对于律师权利的维护很重要。
第二是李庄案一季终审判决后,直接推动了2010年5月份《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的出台,这是司法改革中的小进步。
第三是,加快了刑事诉讼法的大修,其中有最重要的“李庄条款”,即再碰上类似李庄这样的案件,要异地侦查、异地审理;另外,要先审本案(龚刚模案)再审衍生案(李庄案),不能先把李庄案判掉,再审龚刚模,那是司法逻辑颠倒。这是大进步。
参考资料来源:中国网-李庄案全程内幕披露:不愿配合重庆打黑被关押
参考资料来源:新华网-李庄出狱后四次密赴重庆找证据公检法人员协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