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最高法关于继承法司法解释的规定
民法典关于继承的司法解释
法律分析:(一)公证遗嘱。即经过公证机关证明过的遗嘱。
(二)自书遗嘱。遗嘱人自己书写的遗嘱,最为常见。
(三)代书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代为书写的遗嘱。
(四)录音遗嘱。遗嘱人口述内容,他人录音做成的遗嘱。在这五种遗嘱形式中,以公证遗嘱效力最高。并非只要是遗嘱人作出的任何遗嘱都是合法有效的。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
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第三条被继承人生前与他人订有遗赠扶养协议,同时又立有遗嘱的,继承开始后,如果遗赠扶养协议与遗嘱没有抵触,遗产分别按协议和遗嘱处理果有抵触,按协议处理,与协议抵触的遗嘱全部或者部分无效。
第四条遗嘱继承人依遗嘱取得遗产后,仍有权依照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三十条的规定取得遗嘱未处分的遗产。
继承编司法解释
具体目录如下:
一、民法典全文七篇
二、民法典配套解释5件(含4个新旧对照表格)
三、民法典相关司法解释6件(含2个新旧对照表格)
四、【民事类】司法解释修订27件(含9个新旧对照表格)
五、【商事类】司法解释修订29件
六、【知识产权类】司法解释修订18件(含18个新旧条文对照表格)
七、【民事诉讼类】司法解释修订19件
八、【执行类】司法解释修订18件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
第二条承包人死亡时尚未取得承包收益的,可以将死者生前对承包所投入的资金和所付出的劳动及其增值和孳息,由发包单位或者接续承包合同的人合理折价、补偿。其价额作为遗产。
继承法的司法解释
法律主观:
继承法已经失效,故不存在继承法的司法解释,现在有效的司法解释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该解释已于2020年12月25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825次会议通过,于2020年12月29日公布,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法律客观:《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一条继承从被继承人生理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时开始。宣告死亡的,根据民法典第四十八条规定确定的死亡日期,为继承开始的时间。第四十五条本解释自2021年1月1日起施行。
转继承司法解释有哪些
法律分析:转继承司法解释主要是《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二十八条被继承人的子女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子女的直系晚辈血亲代位继承。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先于被继承人死亡的,由被继承人的兄弟姐妹的子女代位继承。代位继承人一般只能继承被代位继承人有权继承的遗产份额。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继承编的解释(一)》第三十八条继承开始后,受遗赠人表示接受遗赠,并于遗产分割前死亡的,其接受遗赠的权利转移给他的继承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