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扬州市旅游局扬州市财政局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州市旅游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关于印发《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的通知 扬旅字〔2018〕79号
各县(市、区)旅游局,市经济技术开发区、蜀冈-瘦西湖风景名胜区、生态科技新城旅游主管部门:

现将《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印发给你们,请指导试点单位和旅游标准制定主体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申报工作。

附: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doc

扬州市旅游局 扬州市财政局 扬州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2018年12月6日

附件:

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 第一条 为充分调动企事业单位参与扬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工作的积极性,结合实际,特制定《扬州市旅游标准化工作奖励办法》(以下简称《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我市参与创建第四批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的试点单位(以下简称“试点单位”)及在此期间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的主体。
第三条 创建期间,安排180万元用于对通过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的奖励;安排60万元用于对制定旅游业地方标准的主体的奖励;安排350万元用于对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试点单位的奖励。
第四条 奖励对象的条件及金额:
(一)对被列入“扬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中期评估试点单位”的,经过省级中期评估,验收合格后,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试点单位3万元奖励;
(二)对被列入“扬州市创建全国旅游标准化示范城市终期评估试点单位”,且通过国家级验收合格的,根据相关文件,给予试点单位7万元奖励;
(三)创建期间,给予新发布的省级旅游地方标准的制定主体5万元奖励,给予新发布的市级旅游地方标准制定主体3万元奖励;其中经专家评审认定具有鲜明的地方特色、能够推动国际间旅游及旅游标准化合作的,再给予制定主体8万元奖励。
第五条 市旅游、财政和标准化主管部门共同负责做好旅游标准化奖励工作。市旅游部门牵头负责奖励资金组织申报工作,市财政部门负责资金拔付工作,市旅游会同标准化主管部门负责组织试点单位标准化验收评估工作。
第六条 创建期间,市旅游联合相关部门下发申报奖励通知,试点单位按要求向市旅游主管部门提交申请材料。
第七条 申请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予受理:
(一)因违法行为被行政处罚未满2