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部分条款失效】

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明确个人转让房屋个人所得税若干问题的通知 【部分条款失效】 大地税函〔2008〕180号 条款失效 成文日期:2008-10-10

®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明确个人所得税若干政策执行问题的通知的通知》(大地税函〔2009〕139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提示:根据《大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废止和失效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大地税函〔2010〕166号)规定,第一条废止

各基层局、市局机关各业务处:
为了进一步规范个人所得税征收管理,保证个人所得税政策的正确执行,现就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税务处理
个人出售离婚财产分割所得房屋的,按以下原则征收个人所得税:
(一)房屋是财产分割前夫妻双方或一方有偿取得的,按《大连市地方税务局个人出售房屋所得征收个人所得税暂行办法》 ( 大地税发〔2006〕27号)第六条或第七条规定计征个人所得税;
(二)房屋是无偿取得的,按《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加强房地产交易个人无偿赠与不动产税收管理有关问题的通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