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的通知》的通知

河南省财政厅河南省地方税务局转发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的通知
1997-12-03 豫财税政〔1997〕50号
®提示: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文化事业建设费政策及征收管理问题的补充通知》(财税〔2016〕60号)规定,自2016年5月1日起所转上级文件全文废止

各市地财政局、地方税务局、省地税局直属局、小浪底直属局、济源市地税局:
  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精神文明建设,促进文化事业健康发展,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文化事业建设费征收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财税字〔1997〕95号)精神,我省从1997年度起,开征文化建设事业费。现将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