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问题的通知

江苏省国家税务局、中国人民银行南京分行、江苏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关于加强农村信用社行政管理费管理问题的通知2002-03-20 苏国税函〔2002〕106号
各省辖市国家税务局、人民银行各市中心支行、镇江农村信用合作社联合社:

  为适应我省农村信用合作事业改革与发展的需要,加强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的计提划缴和使用的管理工作,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请贯彻执行。

  一、管理费的计提。农村信用社管理机构提取管理费的最高比例不得超过农村信用社县联社总收入(包括营业收入、投资收益和营业外收入)的0.5%,实行比例控制,定额下达,省级控管,按需核拨的办法。

  二、管理费的审批。省辖市级及省级农村信用社管理部门管理费的申报时间及审批程序仍按《关于修订〈农村信用合作社行政管理费管理办法〉的通知》(苏国税发〔2000〕195号)的规定执行。超过规定时间上报的,审批机关可不予受理。

  三、管理费的划缴管理。管理费的上划方式由逐级上划制调整为由各联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