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令259?
社保滞纳金最新规定
需要注意的是,滞纳金的计算起点是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之月。【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六十条规定:“用人单位应当自行申报、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非因不可抗力等法定事由不得缓缴、减免。
补缴社保的滞纳金是按万分之五的比例来算的。用人单位未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的,自欠缴之日起,按日加收万分之五的滞纳金。如果用人单位经过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催缴期限内仍不缴纳的,则可以对其处以罚款。
社保滞纳金不超过本金最新规定是未缴纳税费而导致逾期的,需要缴纳滞纳金并且不能超过缴纳税费的数额。社保滞纳金是按照每个月缴纳的社保乘以欠缴天数乘以万分之五就可以得出。长时间未缴纳保险费,超过6个月后就会产生滞纳金。
根据相关规定长时间没有缴纳保险费用,超过6个月的将会产生滞纳金。
就目前的有关政策来看,法律并没有规定社保滞纳金缴纳的最高限额是8000元。具体情况还是要以各地社保经办机构的有关规定和各地实际收取的情况为准。
社会保险征徼暂行条例是怎么交纳
1、社会保险费的征收机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可以由税务机关征收,也可以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按照国务院规定设立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
2、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百分之一百一十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3、也可以认为是社会保险的保险人(国家)为了承担法定的社会保险责任,而向被保险人(雇员和雇主)收缴的费用。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七条 缴费单位必须向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社会保险登记,参加社会保险。
4、方法如下:根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一条规定: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由税务机关征收社会保险费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及时向税务机关提供缴费单位社会保险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以及缴费申报情况。
5、社会保险应当按照以下方法交:劳动者通过用人单位购买社会保险的,应当由用人单位代扣代缴,用人单位代扣后,应当按月将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明细情况告知本人;个人缴纳社保可以,以自由职业者的身份上社保(养老+医疗)。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第259号国务院令《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发布,自1999年1月22日执行。
国务院第259号令《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十二条“缴费单位和缴费个人应当以货币形式全额缴纳社会保险费。 缴费个人应当缴纳的社会保险费,由所在单位从其本人工资中代扣代缴。社会保险费不得减免。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259号(1999年1月14日国务院第13次常务会议通过,1999年1月22日国务院令第259号发布,自发布之日起施行。)第一章 总则第一条 为了加强和规范社会保险费征缴工作,保障社会保险金的发放,制定本条例。
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规范社会保险费的申报和缴纳管理工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以下简称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用人单位进行缴费申报和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征收社会保险费,适用本规定。
第2号 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259号),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制定了《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1]》,现予发布施行。
缴费单位不按规定申报应缴纳的社会保险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上月缴费数额的110%确定应缴数额;没有上月缴费数额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暂按该单位的经营状况、职工人数等有关情况确定应缴数额。
《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制定本规定。………。第六章 附 则………。第三十四条 本规定自2013年11月1日起施行。原劳动和社会保障部《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劳动和社会保障部令第2号)同时废止。
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申报缴纳管理暂行办法》 第七条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对缴费单位送达的申报表和有关资料进行即时审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