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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关于派出机构有关事项的通告

根据**中央关于深化党和国家机构改革方案精神,按照国家税务总局、国家税务总局湖南省税务局、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税务局的工作部署,现将国家税务总局长沙市芙蓉区税务局10个派出机构名称、工作职责、办公及办税服务地址、联系电话等信息通告如下:

一、派出机构名称及工作职责
1.第一税务所(办税服务厅)(股级)。主要负责本单位辖区内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和服务工作,具体承担面向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法宣传、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等工作;接受、转交纳税服务投诉和涉税违法举报;参与拟订并实施税收宣传工作规划和年度计划,协助本单位税收新闻宣传工作;具体承办涉税舆情管理、政务公开工作;具体实施税收法律知识普及工作。
2.第二税务所(股级)。负责本单位辖区内支柱产业、重点行业以及上规模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特定对象的个性化管理和服务、承担税源基础管理职能,对本单位辖区内大税源进行集中管理,推行“管户制”;组织实施本单位重点税源企业的风险分析、风险应对等专业化管理,指导重点税源企业完善税务风险防控体系;负责区直机关事业单位社会保险费征收管理等工作。
3.五一路税务分局(按属地命名)(副科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4.八一路税务分局(按属地命名)(副科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5.浏阳河税务分局(按属地命名)(副科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6.隆平园税务分局(按属地命名)(副科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7.朝阳税务所(按属地命名)(股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8.湘湖税务所(按属地命名)(股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9.荷花园税务所(按属地命名)(股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10.马坡岭税务所(按属地命名)(股级)。负责本机构辖区内纳税人和缴费人的税收、社会保险费和有关非税收入的直接征收、管理、检查和服务工作;负责开展税法宣传、政策贯彻、纳税辅导、咨询服务、相关规范性文件自由索取等工作;负责所辖纳税人和缴费人的各项涉税(费)事宜的审核、批复或转报上级的工作;负责本机构辖区内涉税(费)违章案件的调查处理等工作;负责完成上级交办的其他事宜等。
二、派出机构税源划分范围
总体划分原则:1.对支柱产业、重点行业以及上规模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特定对象集中统一管理;2.对其他企业、个体零散税收按属地进行管理。
(一)第二税务所
负责辖区内支柱产业、重点行业以及上规模企业、高收入高净值自然人等特定对象,即公共管理社会保障和社会组织、金融业、房地产业、建筑业、千户集团、以及上规模企业。
(二)五一路税务分局
定王台街道除第二税务所管辖外的企业及个体户。
(三)八一路税务分局
文艺路街道、韭菜园街道除第二税务所管辖外的企业及个体户。
(四)浏阳河税务分局
马王堆街道、火星街道、东屯渡街道除第二税务所管辖外的企业及个体户。
(五)隆平园税务分局
隆平园所辖、东湖街道管辖内的企业及个体户(千户集团等特殊企业之外)。
(六)荷花园税务所
荷花园街道、五里牌街道除第二税务所管辖外的企业及个体户。
(七)湘湖税务所
湘湖街道除第二税务所管辖外的企业及个体户。
(八)朝阳税务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