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桂林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做好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各县(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为进一步做好我区农民工创业就业扶持工作,鼓励农民工创业并带动就业,支持乡村振兴战略的实施,根据《国务院关于做好当前和今后一段时期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国发〔2017〕28号)、《国务院办公厅关于支持农民工等人员返乡创业的意见》 (国办发 〔2015〕47号)《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广西壮族自治区财政厅关于开展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工作的通知》 (桂人社规〔2018〕11号)精神,现就农民工创业就业补贴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农民工创业奖补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各类市场主体(含企业、个体工商户等,下称市场主体)给予一次性创业奖补。

(一)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3.依法依规缴纳社会保险。

(二)奖补标准

1.给予最高不超过4500元/户一次性创业奖补;

2.对易地扶贫搬迁***、参加过广西历届农民工技能大赛并获得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的农民工创办的市场主体给予5000元/户。

(三)申请材料

一次性创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奖补申请表》;

2.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3.营业执照(副本)原件及复印件(核原件、收复印件);

4.近6个月经营记录(开户银行流水单、购销票据、纳税单据等均可)复印件;

5.属易地扶贫搬迁***的,提交迁出地易地扶贫搬迁县级主管部门出具的搬迁对象身份证明;属农民工技能大赛参赛获证选手的,提交通过技能大赛获得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或广西农民工技能大赛技能水平证书复印件;

6.由市场主体实际控制人申请奖补的,提交相关出资或入股证明(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签字确认)及村委会出具的外出务工证明;

(四)申请和拨付程序

申请人向市场主体所在地的就业服务中心(局)或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提出申请。相关部门收到奖补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完成审核及公示,公示无异议的,按财政国库支付管理的有关规定将奖补资金拨付到申请人银行账户。

二、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

对农民工新创办的市场主体带动就业的,按其实际吸纳就业人数给予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

(一)申请条件

1.创办者为广西户籍农民工,可以是市场主体的法定代表人,也可以是实际控制人(出资或入股≥50%);

2.市场主体在广西区内完成工商、税务登记距申请奖补之日1年内,有固定经营场所,正常经营6个月以上,且申请奖补时仍在经营的;

3.市场主体带动3人以上就业(不含创业者本人)并与劳动者签订1年以上期限劳动合同,且劳动者已连续工作满6个月。

(二)奖补标准

每吸纳一名人员按最高不超过500元/人的标准发放一次性带动就业奖补。吸纳就业人员中如属毕业年度高校毕业生或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并已按桂政发〔2017〕48号文件规定申请了奖补的,不得再重复申请。

(三)申请材料

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由市场主体法定代表人或实际控制人申请,需提交如下材料:

1.《广西农民工创业带动就业奖补申请表》;

2.市场主体与劳动者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发放6个月工资单据(核原件、收复印件);

3.吸纳就业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