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国家税务局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云南省国家税务局 云南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有关事项的公告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试点的通知》(财税〔2016〕36号)(以下简称财税〔2016〕36号文件),自2016年5月1日起,在全国范围内全面推开营业税改征增值税(以下称营改增)试点,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纳入试点范围,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为确保营改增改革试点工作在我省平稳、有序、顺利推进,让纳税人享受到改革红利,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试点行业的范围
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是建筑业、房地产业、金融业、生活服务业等全部营业税纳税人,此后将不再缴纳营业税。上述行业的应税行为具体范围按照财税〔2016〕36号文件规定的应税行为范围注释执行。
二、试点纳税人的范围
发生上述营改增试点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单位和个人为营改增试点纳税人。
三、试点开始时间
我省营改增试点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由缴纳营业税改为缴纳增值税,即经国、地税机关双方确认属于发生上述行业范围应税行为的纳税人,自2016年5月1日起纳税人发生的销售服务、无形资产或者不动产应依法向主管国税机关申报缴纳增值税。
四、税务登记办理事项
(一)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积极支持和主动配合国、地税机关做好自身户籍信息的核实、采集、确认工作。试点纳税人经主管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后,于2016年4月20日前到主管国税机关办理税务登记、纳税申报等相关涉税事项。
(二)对经国、地税机关共同确认处于报停状态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且报停期限超过2016年5月1日的,待报停期结束后由纳税人到主管国税机关进行户籍信息核实、采集、确认并办理税务登记相关事项。
(三)2016年5月1日以后新办的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应到国税部门办理税务登记。
(四)2016年5月1日之前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企业所得税由地税部门管理的,仍由地税部门管理,不作调整。2016年5月1日之后新成立的企业,按国家有关规定办理。
五、*****使用事项
(一)自2016年5月1日起,地税机关不再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供应普通*****。
(二)对营改增试点纳税人2016年5月1日之前已领未用的地税普通*****实行过渡期管理,过渡期到2016年7月31日止。在过渡期内营改增试点纳税人可继续使用其结余的地税普通*****,过渡期内地税普通*****未使用完的,不得向国税机关申领增值税*****。过渡期完后,未使用完的地税*****应及时缴销,国税机关方可供应*****。
(三)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纳税人需要****的,应向国税机关提出申请,地税机关不再受理相关申请。
(四)自2016年5月1日起,营改增试点小规模纳税人发生应税行为,购买方索取增值税专用*****的,可以向主管国税机关申请代开。
(五)营改增试点纳税人的纳税人识别号及名称没有变化的,其*****专用章可继续使用。
六、委托缴税三方协议签署
(一)营改增