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关于印发《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关于印发《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的通知体基字【2020】1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体育局:
为进一步做好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工作,国家体育总局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下设立了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为了管理使用好此项基金,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与国家体育总局有关司共同拟定了《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该办法已经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理事长办公会、国家体育总局局长办公会审议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依照执行。
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
2020年1月4日
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使用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以下简称基金)管理,发挥基金扶持功能,提高基金使用效益,根据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基金是由国家体育总局在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以下简称体育基金会)设立,为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提供扶持的专项基金。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退役运动员”是指在各级体育主管部门办理退役的优秀运动队运动员。
第四条 基金来源主要包括社会捐赠、基金运用收益及体育彩票公益金。
第五条 基金管理坚持依法依规、公开透明、讲求实效、精准扶持的原则。
第二章 组织实施及流程
第六条 体育基金会负责基金管理、使用及保值增值。国家体育总局指导、监督体育基金会做好基金具体实施。
第七条 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商国家体育总局体育基金管理中心(以下简称基金中心)、体育基金会确定本地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工作经办单位(以下简称经办单位),经办单位负责协助基金中心、体育基金会做好本地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扶持基金相关组织管理工作。体育基金会应与经办单位签订合作协议,明确开展就业创业内容及双方职权等事项。
第八条 按照公开、公正、公平及诚实信用原则,鼓励社会组织和专业服务机构等社会力量参与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具体承办工作。
第九条 基金使用实行预算管理。各省(区、市)经办单位负责编制本地基金扶持项目计划及经费预算,经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审核后报体育基金会。体育基金会负责组织论证、评审,编制基金整体支出预算,经基金中心核准后报国家体育总局审批。
第十条 基金扶持项目实施,按照经办单位书面通知、退役运动员个人或单位申报、经办单位初审、各省(区、市)体育主管部门复核、体育基金会审批的流程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资助项目及标准
第十一条 基金主要用于:就业创业培训、实训、创业孵化、创业扶持、就业促进及其他支出等。
第十二条 就业创业培训是指为提升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能力专门组织开展的各类培训。
退役运动员参加各省(区、市)经办单位或体育基金会委托组织的培训,开支标准参照国家相关培训规定执行。
退役运动员自主参加社会机构组织的各类国家职业资格培训,对需缴纳培训费用的,给予一次性资助。退役运动员可凭获得的职业资格证书及盖章的缴费*****申请,体育类职业资格最高资助3000元,非体育类职业资格最高资助1500元。
第十三条 实训是指退役运动员就业之前参加的各类统一组织的职业实习实践活动。
参加实训运动员,原则上每人享受一次。按照每人每月1500元(总额不超过45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
接纳运动员开展实训的单位,按照每人每月2000元(总额不超过6000元)的标准给予资助,用于其组织开展运动员实训工作支出。
第十四条 创业孵化包括为退役运动员提供创业指导、信息咨询、场地设施等系列孵化服务。创业孵化单位应具备一定规模及固定场所,建立管理服务团队,每帮助一名退役运动员成功注册企业并运营一年以上,给予1万元资助,每个孵化单位每年资助金额不超过10万元。
第十五条 退役运动员利用自身体育特长,自主创办体育竞赛表演、体育健身休闲、体育场馆运营、体育中介、体育培训与教育、体育用品制造等体育产业类的法人单位,给予重点资助。创办过程中,退役运动员凭营业执照及房租、水、电、气收费票据,给予1万元资助。正常运营1年以后,给予3万元资助。正常运营3年以后,再给予3万元资助。
退役运动员自主创办非体育产业类的法人单位,给予一定资助。创办过程中,退役运动员凭营业执照及房租、水、电、气收费票据,给予1万元资助。正常运营1年以后,给予1万元资助。正常运营3年以后,再给予2万元资助。
在就业创业工作中表现突出的退役运动员及单位,按照精神奖励为主、物质奖励为辅的原则给予激励。
第十六条 开展退役运动员就业创业工作的其他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基础研究、信息化平台建设、创业大赛等项目费用以及调研督导、检查审计等管理费用。
第四章 管理监督
第十七条 基金要确保专款专用,开展绩效评估,提高使用效益。总局业务主管部门、基金中心、体育基金会按照有关规定,对基金使用情况进行不同层次和范围的全方位监督检查。
第十八条 体育基金会应做好就业创业扶持基金实施过程中资助对象、基金使用等情况的公示工作,接受社会监督。
第十九条 对以冒用退役运动员注册企业、临时变更法人、虚报经费和虚报企业运营情况等弄虚作假行为套取骗取基金的,一经查实,取消其申请资格,并追究相关单位和人员的责任。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条 为备战2022年北京冬奥会进入冰雪项目国家集训队集训6个月(含)以上的运动员,符合本基金资助条件的,可参照执行。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负责解释。
来源:中华全国体育基金会相关法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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