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人口计生委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江省人口计生委 浙江省财政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
浙人口计生委〔2008〕67号
信息来源: 省人口计生委
®提示: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20〕40号)规定,暂时保留。
®提示:根据《浙江省卫生健康委员会关于公布行政规范性文件清理结果的通知》 (浙卫发〔2021〕46号)规定,暂时保留。各市、县(市、区)人口计生委(局)、财政局:经研究,我们制定了《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现印发给你们,请结合实际,认真贯彻执行。各地在实施中,要认真总结借鉴农村部分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制度实施工作经验,做好与奖扶制度等其他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措施的衔接,认真做好相关实施工作,提高行政效率,切实提高群众满意度。
二〇〇八年八月十五日
浙江省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方案(试 行)
根据《国家人口计生委财政部关于印发全国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制度试点方案的通知》(国人口发〔2007〕78号)和《浙江省人民***办公厅转发省人口计生委省财政厅关于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实施意见的通知》(浙政办发〔2008〕47号)、《浙江省人民***办公厅关于印发浙江省计划生育公益金管理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6〕142号)精神,现就做好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以下称特别扶助制度)实施工作提出如下方案。
一、特别扶助制度的主要内容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是为了完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政策体系,解决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的特殊困难,更有效地落实人口和计划生育基本国策,针对独生子女家庭所做的一项基本制度安排。
(一)扶助对象的基本条件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制度扶助的对象是:我省城镇和农村独生子女死亡或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家庭的夫妻。扶助对象应同时符合以下条件:
1、1933年1月1日以后出生。
2、女方年满49周岁。
3、只生育一个子女或合法收养一个子女。
4、现无存活子女或独生子女被依法鉴定为残疾(伤病残达到三级以上)。
符合上述条件的对象,由***发放独生子女伤残死亡家庭扶助金。因丧偶或离婚的单亲家庭,男方或女方须年满49周岁领取扶助金。扶助对象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后,中止领取扶助金。
(二)扶助对象的确认程序
人口计生部门负责扶助对象的确认。具体程序是:
1、本人提出申请。
2、村(居)委会和乡(镇)人民***(街道办事处)进行资格初审。
3、县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审批并公示。
4、市级和省级人口计生行政部门备案。
独生子女死亡的,需提供乡级以上医疗机构或公安机关或户口所在地村(居)委会出具的死亡证明;独生子女残疾的,需提供《中华人民共和国残疾人证》,等级为三级以上。
(三)扶助资金的发放标准
独生子女死亡后未再生育或合法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给予每人每月不低于15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为止;独生子女伤、病残后未再生育或收养子女的夫妻,由***给予每人每月不低120元的扶助金,直至亡故或子女康复为止。
各市、县(市、区)可根据当地实际,适当提高扶助金标准。对于符合条件而以前未享受的,以2008年为起点发放。在开展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核算申请人家庭收入时,扶助金不计入其家庭收入;取得扶助金的“五保户”,不影响其原有待遇。
(四)扶助资金的发放方式
计划生育家庭特别扶助资金原则由现有奖励扶助金的代理发放机构,建立扶助对象个人账户,直接发放到人。
扶助金以个人为单位按月计算,一年发放一次。发放扶助金采取一人一卡(存折)的方式,直接发给扶助对象。代理发放机构根据县(市、区)人口计生部门提供的扶助对象名册和身份证号码为每一个对象开设一个扶助金个人账户,并在规定时间内将扶助金划入每个对象的个人账户。扶助对象凭本人身份证(或户口簿)和扶助金存折(或卡)到代理发放机构领取。委托他人领取时,须凭受托人身份证、扶助对象身份证(或户口簿)、扶助金存折(或卡)领取。
(五)特别扶助的经费来源
扶助经费由省和市、县(市、区)财政共同负担,各级财政要列入财政预算予以保证。省财政主要根据各地(不含宁波)财力情况,具体确定省、县分担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