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北京国际税务局网站(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1.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

关于税收的杂志:

1、《中国税务》。

2、《税务研究》。

3、《国际税收》。 《中国税务》: 是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具有较大发行量和影响力的财经类期刊,是国家税务总局机关刊物。 《税务研究》: 是中国税务学会会刊,是由国家税务总局主管、中国税务杂志社主办的财经类专业期刊,每月1日出版,面向国内外公开发行。 《国际税收》: 原名《涉外税务》。创刊于1988年,是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会刊,国内专业的国际税收学术性期刊。

2. 中国国际税收研究会历任会长

安徽财经大学知名校友

1、张士平:山东魏桥纺织集团董事长(中国最大棉纺织生产商)

2、贺学初:香港国润控股集团董事局主席

3、陈登坤:金蝶国际软件集团执行董事、副总裁首席财务官

4、陈喜东:七匹狼集团财 务总监

5、何福龙:厦门国贸集团总裁

6、朱从玖: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党委委员、主席助理兼发行监管部主任

7、王敏: 江淮汽车 集团董事会秘书证券部部长

8、栗明: 中粮集团总裁助理

9、黄小虎:安徽中烟工业副总经理

10 王康田:中国海运集团总公司总会 计师

11、夏令和:华润集团财务总监、副总经理

12、蔡咏: 国元证券总裁

13、程博明:中信证券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

14、姜利军: 安徽财经大学校长

15、徐从才:南京财经大学校长

16、王家新: 南京审计学院院长

17、施建军: 对外经贸大学校长

18、 王永海:武汉大学商学院会计系主任、教授、博士生导师

19、刘志彪: 南京大学国际商学院副院长

20、夏日: 新华社主任编辑,经济参考报证券主编,21世纪经济报道副主编

21、陈明新: 安徽税务协会会长,海螺集团独立董事,历任合肥审计局局长、安徽地方税务局副局长。

22、 陆岷峰:淮安市商业银行董事长、党委书记,与蒙牛牛根生、海信周厚健等一道获2005年中国企业最具影响力的职业CEO。

23、叶显平: 中央商务部科长

24、伍中信: 湖南省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会长,湖南省会计学会副会长,中国会计教授会常务理事,中国会计学会理事、学术委员会委员,财政部会计准则咨询专家,中国金融会计学

会常务理事,中国中青年财务成本研究会常务理事。

25、王绪瑾:北京工商大学保险系主任,北京保险学会常务理事、中国保险学会理事、亚太地区风险与保险学会常务理事、北京仲裁委员会仲裁员。

26、谢楠: 北京光线传媒著名主持人。2005届毕业生。

27、方德才:奇瑞汽车有限公司财务总监

28、沈卫国:安徽发改委主任

29、陈树隆:芜湖市市委书记

30、洛奇:英 国皇家协会会员(全球仅5位华裔由此殊荣),安徽财贸学院1982级校友

31、陈勇:金融88级校友、校友联谊会筹委会副主任、北京市中创联投资 有限公司董事长

32、陈元生:财经77级校友、中国光大银行副行长级领导

33、陈文宝:中国东盟农资商会会长、原商业部教育司司长、校友 联谊会筹委会名誉主任,

34、赵敬盈:原中国造币总公司总经理、财经59级校友,

35、查迎新:中华合作时报副社长,

36、韦生贵:南宁澳华房地产有限公司董事长、商经83级校友

37、朱成林: 安徽省审计局局长、六安市地委书记、安徽省省委组织部部长

3. 北京市国际税务局

有提供宿舍的单位会在招聘公告上列出来,特意提出不提供宿舍就是没有宿舍

4. 北京市税务局国际处处长

因为北京落户需要有指标,而这个指标是有限的,需要大家排队等候获得指标,所以即使你考上北京国家税务局也是需要等待指标的

5.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官网

您好,目前外地户口在北京购买住房的要求是必须连续缴纳5年的社保或者纳税;其中社保要求必须连续缴纳60个月,中间不能间断;个税的话只要每年有一次非零的缴纳记录就可以,但是购房当年的纳税记录不算;纳税记录可以到地税局去打,或者是您可以先提供相关证件,我们可以免费帮您审核购房资质;审核资质需要的材料如下:客户和家庭成员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资质审核信息表、暂住证、连续5年(含)以上在本市缴纳社会保险(社保连续60个月)或个人所得税缴纳证明(纳税连续5年,购房当年不算)。纳税证明和社保都无需调取。(注:婚姻状况依实际个人情况提供证明,如单身证明、结婚证、离婚证及离婚协议)

6. 北京市国际税收研究会会长

不会取消的,因为现在已经阳了的人员也是可以参加考试的,今天的全国研究生考试就是按时进行考试的,阳性人员也是可以的

7. 北京国税总局

可以的,但是需要有单位接纳,根据2021年国家公务员的职位答表,有众多工作地在北京的岗位,均可落户北京。比如中央各部委、北京海关、北京铁路公安、北京国税等单位,入职后均可取得北京户口,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户口登记条例》 第十三条 公民迁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