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20年第1号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的规定,现将我市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公告如下:
个人所得税应税所得率表
行业 | 应税所得率(%) |
工业 | 5 |
交通运输业 | 5 |
商业 | 5 |
修理、修配业 | 7 |
建筑安装业 | 5 |
房地产开发业 | 10 |
农、林、牧、渔业 | 5 |
娱乐业 | 15 |
中介服务业 (鉴证类中介机构实行查账征收方式) | 10 |
饮食服务业 | 7 |
医疗服务业 | 5 |
社会办学业 | 5 |
其他行业 | 7 |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地税二〔2002〕106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
特此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
2020年4月26日
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关于发布《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的公告的解读一、出台背景
为进一步落实减税降费措施,切实减轻小微企业负担,促进我市经济健康发展,切实解决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合法性、执法合法性和执法规范统一性问题,为规范税收执法和优化纳税服务提供有效的制度依据和坚实的工作基础。
二、制定依据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安徽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安徽省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 (皖地税〔2001〕158号,国家税务总局安徽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3号修改)。
三、公告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适用范围
凡取得个体工商户生产经营所得和个人独资(合伙)企业投资所得以及承包(租)经营所得,且不能正确计算应纳税所得额的纳税人,可采用核定应税所得率方式计征个人所得税。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是指税务机关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方法,核定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根据纳税人一定经营时期内的销售(经营)额或成本费用等项目的实际发生额,再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缴纳个人所得税的办法。本公告确定的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应税所得率不适用自然人取得临时经营所得申请****个人所得税征收。
四、公告施行时间
本公告自2020年1月1日起施行。《铜陵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个人所得税核定征收暂行办法的通知》(铜地税二〔2002〕106号、国家税务总局铜陵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修改)同时废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