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汉市地方税务局关于进一步规范契税耕地占用税征管工作的若干意见 (武地税发〔2014〕8 号公布,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 年第1 号修改)

®提示:根据《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修改部分税收规范性文件的公告》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1号)规定,全文修订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关于公布现行有效和全文失效废止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武汉市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2号)规定,继续执行

各区地方税务局,市地方税务局直属征收管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规范全市契税、耕地占用税(以下简称契耕两税)征收管理工作,统一政策执行口径,经研究,现就契耕两税征管工作中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关于拆迁补偿费计征契税问题
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出让国有土地使用权,契税计税依据为承受人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所支付的全部经济利益。承受人在签订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之后单独支付的拆迁补偿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关于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计征契税问题
(一)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是城市人民***有关部门强制征收用于城市基础设施建设的专项资金,属于***性基金。根据《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出让等有关契税问题的通知》(财税〔2004〕134号)有关规定,建设单位实际缴纳的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应列入契税计税依据,照章征收契税。
(二)自2014 年1 月1 日起,纳税人应在实际缴纳城市基础设施配套费的月份终了15 日内向主管税务机关主动申报补缴契税,未按照规定期限申报补缴税款的,应依法加收滞纳金。

三、关于法定继承人继承房屋、土地权属契税问题
(一)根据《国家税务总局关于继承土地、房屋权属有关契税问题的批复》(国税函〔2004〕1036号)规定,法定继承人(包括配偶、子女、父母、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继承房屋、土地权属,不征收契税。

(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继承法》有关规定,继承权是依附于人身关系的专属权利,只能行使或放弃,不能进行转让或赠与。据此,部分法定继承人放弃继承权,而由其他法定继承人行使继承权的,不属于房屋、土地权属赠与行为,不征收契税。

四、关于居民房屋征收契税减免信息查询问题
(一)各区税务局税务征收窗口在受理审核房屋征收契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