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

浙江省物价局关于对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浙价资〔2018〕56号®提示:根据《浙江省发展改革委关于公布继续有效、废止(失效)和拟修改行政规范性文件目录的通知》 (浙发改法规〔2022〕316号)规定,继续有效
各市、县(市、区)发改委(局)、物价局,省电力公司:

为推进我省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减轻资源综合利用企业负担,根据《国家发展改革委办公厅关于取消临时接电费和明确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的通知》(发改办价格〔2017〕1895号)有关要求,现将我省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有关收费政策通知如下:

一、对拥有余热、余压、余气自备电厂的企业向接网电网公司支付的系统备用费,按我省大工业电力用户变压器容量计收基本电费的方式和标准减半征收,同时暂免收该类电厂政策***叉补贴。计收系统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