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知 京人社法发〔2017〕272号
各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北京经济技术开发区人事劳动和社会保障局:
为深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确保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按照《北京市人民***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规章、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的通知》(京政办字[2017]22号)及《北京市人民***法制办公室关于做好“放管服”改革涉及的本市规范性文件清理有关工作的通知》(京政法制函[2017]370号)要求,我局对局发规范性文件(包括原市人事局、市劳动局、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市科技干部局等部门规范性文件)进行了全面清理,根据市***关于规范性文件的清理标准和处理原则,决定宣布失效174件规范性文件。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7年12月21日
附件: |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2017年宣布失效的文件目录 | ||
序号 | 文件号 | 文件名称 |
1 | 京人发〔2000〕56号 | 关于调整部分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北京生源毕业生办理入户手续的通知 |
2 | 京人函〔2000〕97号 | 关于普通高等学校、中等专业学校毕业生办理入户手续有关问题的函 |
3 | 京人社办文〔2009〕51号 | 关于聘用2009年应届高校毕业生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的通知 |
4 | 京人社毕发〔2010〕123号 | 关于深入推进2010年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就业工作的通知 |
5 | 京人社毕发〔2011〕217号 | 关于办理参与科研项目研究工作高校毕业生聘用期满有关手续的通知 |
6 | 京人社毕发〔2013〕179号 | 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北京市教育委员会 北京市财政局关于做好普通高等学校毕业生求职补贴发放工作的通知 |
7 | 京劳仲发字〔1993〕512号 | 北京市劳动局、总工会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颁发<企业劳动争议调解委员会组织及工作规则>的通知》的通知 |
8 | 京劳仲发字〔1994〕71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疑难问题的复函》等两个文件的通知 |
9 | 京劳仲发字〔1995〕10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是否受理企业与职工因住房出售等问题发生争议的复函》的通知 |
10 | 京劳仲发字〔1995〕11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在劳动争议仲裁程序中能否适用部分裁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1 | 京劳仲发〔1995〕332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工作几个问题的通知》的通知 |
12 | 京劳办发〔1995〕376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调入合同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3 | 京劳仲发〔1995〕420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处理依据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4 | 京劳办发〔1995〕555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办公厅《关于仲裁裁决生效前企业能否对职工再处理的复函》的通知 |
15 | 京劳仲发〔1996〕141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人民法院驳回劳动争议仲裁第三人***有关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6 | 京劳仲发〔1996〕167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当事人对纠正后裁决不服是否有申诉权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7 | 京劳仲发〔1996〕196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用人单位不服部分裁决申请复议期限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8 | 京劳仲发〔1996〕197号 | 北京市劳动局关于转发劳动部《关于劳动争议仲裁程序问题的复函》的通知 |
19 | 解读《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宣布失效一批规范性文件的通告》 一、背景依据 为深入推进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领域“放管服”改革,保障各项改革措施有效落实,北京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对部分局发规范性文件进行了清理。 二、目标任务 规范性文件是人力社保部门行使权力、实施管理的重要依据,对行政相对人的权利义务影响重大。扎实开展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有利于依法行政,有利于执法依据统一规范、执法工作衔接有序。 三、主要内容和涉及范围 全文废止21件规范性文件。主要内容包括劳动仲裁、小额担保贷款、行政执法等方面,宣布失效的原因有新规定替代、不适应当前工作需要、上位依据已废止、转发文件已废止等原因。 来源:北京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