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的通知【全文废止】青人社办发〔2016〕6号
®提示:根据《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公布2019年文件清理结果(第一批)的通知》 (青人社办字〔2019〕74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技工院校:为进一步加强技工院校学生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技工院校健康发展,依据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特制定《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青岛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2016年6月6日
青岛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暂行规定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我市技工院校学籍管理,建立良好的教育教学秩序,促进技工院校健康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我市技工院校教育教学实际,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所称学籍适用于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
全日制技工院校学籍是指按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或国家行业主管部门)颁发的全日制教学计划,在固定时间、固定场所接受全日制技工院校教育的学生注册的全日制学籍。
第三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教育教学过程的科学管理,严格规范学生学籍注册与管理行为,促进院校教学管理和学生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和系统化,为培养高素质技能人才打好基础。
第四条 技工院校应设立学籍管理部门,严格遵守学籍管理制度,加强学籍管理工作。
第二章 入学与注册
第五条 技工院校须按照国家和省、市有关规定招收学生,符合规定的,予以注册全日制学籍,并建立全日制学生学籍档案。
第六条 技工院校新生注册,须年满十四周岁以上,身体健康,具有初中及以上文化程度或同等学力水平的人员。
第七条 技工院校新生注册每年分春、秋两季进行。经技工院校录取的新生,须持录取通知书及本人身份证或户籍簿,在规定时间内到院校办理报到、注册手续。
第八条 技工院校应在新生入学一个月内对其入学资格和身体条件进行复查。复查合格的,可注册学籍;不合格的,由院校按有关规定处理。
第九条 技工院校应在规定时间内通过全国技工院校电子注册和统计信息管理系统(以下简称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输入新生学籍登记注册信息,并到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办理注册手续。
第十条 技工院校应加强学生学籍档案管理,确保学生档案的完整性、安全性和真实性。严禁任意变更学籍信息材料,提交虚假学籍档案。学籍档案须由专人管理,学生毕业离校时,随个人档案转递或按规定移交相关部门。
第十一条 技工院校应建立完善的学生电子信息档案和纸质学籍档案。学籍档案须分年级、专业并按学籍注册号一次性建立,主要包括:技工院校报名登记表、学期考核表(含学科成绩、学校表现、实习记录)、技工院校毕业生登记鉴定表、休学退学及其他需要保留的材料。
第十二条 技工院校应将学生信息变更情况在规定时间内及时输入全国技工院校注册管理系统,并在院校批准后一个月内,将学生名单及相关材料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
第十三条 技工院校开展联合办学的,学籍注册方作为主办方,负责学籍管理工作。
第三章 学制与学习年限
第十四条 技工院校招收全日制学制教育学生,以培养中、高级技能人才为主,其学习年限按以下执行:
(一)中级工:招收初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二)高级工: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三年;招收中等职业学校(中专、技校、职高,下同)具备相同或相近专业中级工职业资格的毕业生,学制为两年。
(三)预备技师:招收高中毕业生学制为四年;招收对口专业中等职业学校达到中级工技能水平的学生,学制为三年;招收取得高级职业资格人员,学制为二年。
第十五条 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技工院校相关专业可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高级工,学制为四年;招收初中毕业生培养预备技师,学制为五年。
其他形式学制须经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实施。
第四章 转专业与转学
第十六条 技工院校学生有下列情况之一者,经院校批准,可以转专业:
(一)经院校考核认可,学生在原专业(工种)以外的某一专业(工种)范围内有特定专长,转专业(工种)更有利于其就业或长远发展;
(二)学生因患疾病或生理缺陷,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不宜在原专业学习,可以转入相关专业学习;
(三)学生复学时原专业已停止招生;
(四)因社会和企业对技能人才需求发生变化,院校征得学生和家长同意调整专业的。
第十七条 转专业学生应本人向本校提出书面申请,由院校批准同意后,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十八条 跨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一学期结束前办理;同一专业大类转专业原则上在一年级第二学期结束前办理。转专业的学生原则上在本校选择专业。毕业年级学生不得转专业。
第十九条 技工院校学生因户籍迁移、家庭搬迁或个人意愿等原因,在不改变级别、学制及专业的情况下,可以申请转学。接收院校必须具有与被接收学生所学相同或相近专业的办学资质。
第二十条 转学由学生本人和监护人共同提出申请,经转出院校同意,再向转入院校提出转学申请,转入院校同意后,办理转学手续。学生转学后,院校应及时报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备案。
第二十一条 学生学习未满一学期,不予转学;毕业年级学生不予转学;休学期间不予转学。
第五章 休学、复学与退学
第二十二条 技工院校学生因病(经县级及以上医院证明)或其他特殊原因不能继续学习,以及请假缺课累计超过该学期的三分之一,可准予休学或令其休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