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中有关契税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1年第7号
®提示:根据《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关于公布继续执行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国家税务总局山西省税务局公告2018年第4号)规定,继续执行
根据省***规范性文件清理工作要求,《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土地使用权出让征收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晋地税农发[2001]26号)有效期已满5年,但仍继续适用。现就有关文件内容重新公布如下。
以出让方式承受土地的单位,其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土地出让合同签定的当日。土地使用权出让的成交价格,不仅是受让者支付的土地出让金,还应包括受让者为取得该土地使用权而支付的其他费用,如安置费、补偿费等;对于成交价格不好确定或明显低于市场价格且无正当理由的,可按土地评估价作为契税计税依据。以土地、房屋权属抵贷,经司法机关裁定,土地、房屋权属归金融企业所有的,应视同土地使用权转让、房屋买卖征收契税。对法院裁定后虽未执行,因房地产权属已发生转移,也应照章征税。契税纳税义务发生时间为法院下达裁定书的当日,计税依据按照该宗房地产的评估价格确定。
上述文件内容执行时间仍以原文件执行时间为准。
特此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二月二十一日
来源:山西省地方税务局相关法规
- 晋城市人民***印发《晋城市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转发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以补偿征地款方式取得的房产征收契税的批复的通知【全文废止】
- 晋城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征收管理工作的通知
- 大同市人民***关于印发《大同市耕地占用税和契税征收管理办法》的通知
- 太原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征管若干问题的通知
- 太原市人民***办公厅关于加强契税暨房地产税收一体化管理工作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山西省契税实施办法》重新公布后有关契税征收管理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对永济市地税局请示契税有关问题的批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农村信用社接收农村合作基金会财产产权过户免征契税和印花税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国有土地使用权授权经营征免契税的批复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契税工作有关具体政策的通知
- 山西省地方税务局关于港资企业征免契税有关政策管理事宜的公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