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  黑龙江省地方税务局公告2014年第6号  
为了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管理,提高企业所得税管理质量和效率,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所得税法》及其实施条例、《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办法〉(试行)的通知》(国税发〔2008〕30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若干问题的通知 》(国税函〔2009〕377号)《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的公告》(国家税务总局公告2012年第27号)的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现就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有关问题公告如下:
一、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是公平企业税负,提高征管质量和效率的重要手段。各地要继续坚持“明确核定重点,扩大核定范围,鉴定征收方式,科学合理核定”的原则,进一步加强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
二、各级地税机关要加强与国税机关协调配合,联合开展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工作,做到分属地税机关和国税机关管辖的生产经营地点、经营规模、经营范围基本相同的纳税人,核定的应纳所得税额和应税所得率基本一致。
三、各市(地)局应结合本地实际,在规定的行业应税所得率幅度内(见下表)确定本地区不同行业、不同规模纳税人的应税所得率,不得脱离本地企业的实际情况制定过高或过低的应税所得率,防止加重企业负担或少征税款。
四、纳税人按核定的应税所得率计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与实际经营核算的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相比,其实际应纳税所得额或应纳税额增长或减少超过20%(含)的,应及时向地税机关申报调整已确定的应税所得率或应纳税额。
五、企业所得税征收方式一经确定,如无特殊情况,在一个纳税年度内一般不得变更。
六、我省《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鉴定表》见附件。
七、对已确定企业所得税核定征收方式,且在下一年度未变更的,主管地税机关应在每年6月底前通知纳税人。
八、采用应税所得率方式核定征收企业所得税的,应纳所得税额计算公式如下:
应纳所得税额=应纳税所得额×适用税率
应纳税所得额=应税收入额×应税所得率
或:应纳税所得额=成本(费用)支出额/(1-应税所得率)×应税所得率
应税收入额=收入总额-不征税收入-免税收入
核定征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