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创新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服务创新发展落实税收优惠政策的实施意见
各县(市)地方税务局,局属各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2017年全市地方税收重点工作任务的通知》(宜地税发〔2017〕24号)、《安庆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印发贯彻落实五大发展行动计划重要举措分工方案任务清单责任清单的通知》(宜地税发〔2017〕31号)文精神,落实和运用税收激励政策支持科技创新,充分释放科技创新拉动经济增长的潜力,积极践行五大发展理念,大力推进我市创新事业发展,现提出以下工作意见:
一、高度重视,为促进税收优惠政策落实提供组织保障
 
各单位要充分认识在经济发展新常态落实服务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的重要性,提升站位,帮助企业创新驱动发展, 不折不扣落实服务创新发展税收优惠政策,降低企业税负成本,促进和支持我市经济调结构、补短板、转型升级。要在工作理念上为我市科技创新谋势、造势和助势,在工作措施上为我市创新发展发力、聚力和添力。各级主管税务机关要成立贯彻落实支持创新发展税收政策工作领导小组,统筹协调各项相关工作的开展,研究解决遇到的困难和问题。
二、精准施策,有的放矢发挥税收政策助力作用
(一)提高创新型企业竞争力
1.对高新技术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经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对其来源于境外所得可以按照15%的优惠税率缴纳企业所得税;在计算境外抵免限额时,可按照15%的优惠税率计算境内外应纳税总额。
2.对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新办的符合条件的软件企业、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3.对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定期减免税和加速折旧。对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25微米或投资额超过80亿元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减按15%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经营期15年以上的,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五免五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线宽小于0.8微米(含)的集成电路生产企业,集成电路封装、测试企业,集成电路关键专用材料生产企业,集成电路专用设备生产企业,在2017年12月31日前实现获利的,自获利年度起享受“两免三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优惠。集成电路生产企业的生产设备,其折旧年限可以适当缩短,最短可为3年(含)。
4.对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实行优惠税率。对国家规划布局内的重点软件企业和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如当年未享受免税优惠的,可减按10%的税率征收企业所得税。
5.对动漫企业实行定期减免税。对经文化部等部门组织认定的动漫企业,自主开发、生产动漫产品,可享受国家现行鼓励软件产业发展的所得税优惠政策。
6.对创新型企业培训支出扣除比例。对高新技术企业、技术先进型服务企业提高发生的职工教育经费支出,不超过工资薪金总额8%的部分,准予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超过部分,准予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扣除。集成电路设计企业和符合条件软件企业的职工培训费用,单独进行核算的可按实际发生额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
7.对重点行业和企业实行固定资产加速折旧。对生物药品制造业,专用设备制造业,铁路、船舶、航空航天和其他运输设备制造业,计算机、通信和其他电子设备制造业,仪器仪表制造业,信息传输、软件和信息技术服务业等六大行业企业以及轻工、纺织、机械、汽车等四个领域重点行业企业,新购进的固定资产(包括自行建造),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二)鼓励各种创新活动
8.对企业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实行加计扣除。企业为开发新技术、新产品、新工艺发生的研究开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照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按照研究开发费用的50%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50%摊销。
9. 对科技型中小企业开展研发活动中实际发生的研发费用,未形成无形资产计入当期损益的,在按规定据实扣除的基础上,再按照实际发生额的75%在税前加计扣除;形成无形资产的,在上述期间按照无形资产成本的175%在税前摊销。
10.对由于技术进步,产品更新换代较快的固定资产,企业可以采取缩短折旧年限或者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1.对企业购置研发仪器、设备可以一次性扣除或进行加速折旧。对企业新购进的专门用于研发的仪器、设备,单位价值不超过100万元的,允许一次性计入当期成本费用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扣除;单位价值超过100万元的,可缩短折旧年限或采取加速折旧的方法。
12.对省级人民***、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等方面的奖金,免纳个人所得税。
13.对高新技术企业转化科技成果,给予本企业相关技术人员的股权激励,个人一次缴纳税款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4.对中小高新技术企业,以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资本公积向个人股东转增股本时,个人股东应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适用20%税率征收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一次缴纳个人所得税确有困难的,可根据实际情况自行制定分期缴税计划,在不超过5个公历年度内(含)分期缴纳。
15.对科研机构、高等学校转化职务科技成果给予个人的股权奖励,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实行递延到转让环节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
16.对科技人员等个人以科研成果等非货币性资产投资,按照“财产转让所得”可实行5年分期缴纳个人所得税政策,也可递延至转让股权时纳税。
17.对个体工商户为研究开发新产品、新技术而购置单台价值在10万元以下的测试仪器和试验性装置的购置费,在计算应纳税所得额时准予直接扣除。
(三)促进科技成果转化
18.对居民企业在一个纳税年度内技术转让(含转让5年以上非独占许可使用权)所得不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免征企业所得税,超过500万元的部分,减半征收企业所得税。
19.对企业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企业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20.对非居民企业从中国境内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中国***与对方国家订立双边税收协定有优惠税率规定的,可以享受优惠税率待遇;居民企业在对方国家取得的特许权使用费所得,也可以向对方国家主管税务机关申请享受双边税收协定优惠税率待遇。
21.对个人以技术成果投资入股到境内居民企业,被投资企业支付的对价全部为股票(权)的,个人可选择适用递延纳税优惠政策。
(四)优化创新环境
22.对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投资于未上市的中小高新技术企业2年(24个月)以上的,法人制创业投资企业可按其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的法人合伙人可按照其对未上市中小高新技术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该法人合伙人从该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分得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3.对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可以按照投资额的70%在股权持有满2年的当年抵扣该公司制创业投资企业的应纳税所得额;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4.对有限合伙制创业投资企业采取股权投资方式直接投资于初创科技型企业满2年的,该合伙创投企业的合伙人分别按以下方式处理:
(1)法人合伙人可以按照对初创科技型企业投资额的70%抵扣法人合伙人从合伙创投企业分得的所得;当年不足抵扣的,可以在以后纳税年度结转抵扣。
(2)个人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