知识问答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全文废止】

山西省人民***令第229号

®提示:根据《山西省人民***关于废止部分省***规章的决定》 (省***令第268号)规定,全文废止

《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经2010年7月21日省人民***第68次常务会议通过,现予公布,自公布之日起施行。
省长 王 君
二O一O年八月四日

山西省革命老根据地边远贫困山区名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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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同县 平顺县 壶关县 武乡县沁县沁源县陵川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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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县 乡宁县 大宁县 隰县永和县汾西县离石区

文水县 交城县 兴县 临县柳林县石楼县岚县

方山县 中阳县 交口县

关于《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的说明
省人民***:

现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草案)》(送审稿)(以下简称《办法(草案)》)审查的有关情况作如下说明:

一、制定办法的必要性

耕地占用税是国家对占用耕地建房或者从事其他非农业建设的单位和个人征收的一种地方税。1987年4月,国务院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以下简称《条例》),同年8月,山西省人民***以规范性文件的形式发布了《山西省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耕地占用税开征20多年来,对加强我省耕地保护、促进土地资源合理利用起到了积极的作用。但是,随着经济的快速发展,原《条例》和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新形势的需要,保护耕地的作用也日益弱化。为此,2007年7月,国务院颁布511号令对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进行了修订。新《条例》统一了内、外资企业税负,适当提高了税额幅度标准,规范了减免税范围,加大了税收征管力度。随后,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于2008年2月以第49号令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耕地占用税暂行条例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修订后的《条例》对地方立法给予了明确授权,《细则》也对地方***出台具体实施办法提出了具体要求。

省***1987年颁布的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施行已有20多年,我省县级行政区划、人均耕地面积等都发生了较大变化,原耕地占用税实施办法已不适应税收管理法治化的要求。为适应新形势的需要,根据《条例》和《细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