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州市地方税务局关于加强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的通知【全文废止】 常地税二〔2007〕5号
®提示:根据《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公布全文失效废止的税收规范性文件目录的公告》 ( 常地税规〔2011〕9号)规定,全文废止
各市、武进地方税务局,市局各分局、稽查局:
为进一步加强对所得税纳税人的征收管理,现对所得税征收方式的确认以及核定征收管理工作有关问题提出如下意见,请遵照执行。
一、正确确认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
(一)正确确认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是所得税管理工作中一个十分重要的环节,在这项管理工作中,不仅要涉及对纳税人财务会计管理、核算水平以及纳税管理工作的评价,而且在一定程度上给纳税人所得税的负担水平造成一定的影响,如果处理不当,将不利于所得税职能作用的发挥。各级主管税务机关对此项工作要予以高度重视,精心组织,落实责任,努力提高工作质量。
(二)确认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应严格执行《征管法》及相关税收法规的规定,依法办事,规范操作,不得将确认纳税人所得税征收方式作为一项随意调节纳税人税收负担水平的政策工具,以免造成所得税管理秩序的混乱。
(三)进一步完善和落实所得税征收方式确认管理责任制。
1、纳税人要将有关所得税管理情况向税务机关报告,提出对征收方式选择的意见和要求。基层税务机关要调查了解纳税人财务会计核算以及申报纳税方面的情况。
2、税收管理员要对纳税人所得税管理情况进行审核评估,根据纳税人实际情况,对照政策规定,对采用何种征收方式提出建议。
3、基层主管税务分局要明确岗位职责,对征收方式的确认实行集体审议,按规范的程序和权限办理。
(四)确认纳税人所得税的征收方式,要注意根据纳税人的行业特点、财务会计核算水平以及税收监管的要求,实行区别对待。
1、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应当采取事前核定征收的方式:
⑴营业税实行定期定额征收的纳税人;
⑵从事货物运输等业务而由税务机关****的纳税人;
⑶发生经营亏损或申报的盈利水平明显低于同行业盈利水平并不能说出正当理由的纳税人。
2、除上述第1项所述情形外,属于下列情况之一的纳税人,原则上不得采取事前核定征收的方式:
⑴注册类型为股份有限公司的纳税人;
⑵注册类型为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并且上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200万元的纳税人;
⑶上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200万元并且盈利水平超过30%的纳税人;
⑷上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1000万元的纳税人;
⑸房地产开发公司、融(投)资公司、财务公司;
(6)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师事务所、税务师事务所、价格事务所、商标事务所、资产评估公司、保险公估公司等各类中介机构;
(7)从事工程监理、咨询代理业务的纳税人(不包括上述6所列举的纳税人)以及专业市场举办单位、设计院、研究院等,并且上年应税收入总额超过200万元的;
⑻不从事正常的生产经营活动,而主要从事财产出租、转让等等非生产经营活动的纳税人;
⑼根据其他有关税收规定应当或者能够进行准确核算的纳税人。
(五)对企业所得税实行核定征收的个人投资企业(不含个人独资合伙企业,下同),其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除另有规定外,实行核定征收的办法。但对属于上述第(四)款第2项所述情况的,个人投资者的“利息股息红利所得”项目征收一律不得实行核定征收。
二、切实加强核定征收管理。
(一)凡对纳税人采取事前核定征收方式的,均实行核定应税所得率征收的办法。
核定应税所得率应坚持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