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穗单位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广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广东省财政厅关于中央驻穗单位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
粤劳社〔2007〕159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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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驻穗有关单位:为贯彻落实党的十七大“努力使全体人民病有所医,推动建设和谐社会”、“全面推进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精神,根据国家有关政策,你单位应按属地原则参加广州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并为最后工作单位为你单位的符合以下条件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缴交过渡性基本医疗保险金和重大疾病补助金(以下简称“两金”):在2001年12月1日前养老保险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25年的,其“两金”由你单位缴交;满20年不满25年的,其“两金”由你单位缴交50%,本人缴交50%。符合条件的社会申办退休人员在解除劳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