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常州地方税务局关于发布《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的公告 常地税规〔2011〕6号
为了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有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收征管,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的权利,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江苏省财政厅转发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特制定《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现予以公告。
二〇一一年十一月二十一日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了保障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依法检举纳税人、扣缴义务人违反税收法律、行政法规行为(以下简称税收违法行为)的权利,规范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工作(以下简称检举管理工作),有效查处税收违法行为,促进税收征管,根据国家税务总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办法》、国家税务总局财政部《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暂行办法》、江苏省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行为检举管理暂行办法》及其它有关规定,结合我局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税收违法行为检举是指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采用书信、互联网、传真、电话、来访等形式,向地方税务机关提供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的税收违法行为线索的行为。
采用前款所述的形式,检举税收违法行为的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称检举人;被检举的纳税人、扣缴义务人称被检举人。
检举人使用与其营业执照、法人登记证书、身份证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家有关规定的身份证件上一致的名称、姓名检举的,为实名检举;否则为匿名检举。
第三条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税收违法案件举报中心(以下简称举报中心) 设立在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稽查局,举报中心主任由稽查局局长兼任,日常工作由稽查局统一管理。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所属地方税务分局的综合管理科、武进、金坛、溧阳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负责经市局举报中心交办或转办的检举管理工作。
第四条 举报中心的主要职责:
(一)受理、处理、管理检举材料;
(二)转办、交办、督办、催办检举案件;
(三)跟踪、了解、掌握检举案件的查办情况;
(四)上报、通报举报中心工作开展情况及检举事项的查办情况;
(五)统计、分析检举管理工作的数据情况;
(六)指导、监督、检查武进、金坛、溧阳地方税务局举报中心的工作;
(七)负责本级检举奖金的发放和对检举人的答复工作;
(八)负责检举案件材料及有关资料的保管、整理、归档工作;
(九)上级交办的其他工作。
第五条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应当向社会公布举报中心的电话(传真)号码、电子信箱、通讯地址及邮政编码,设立检举箱和检举接待室,并以适当方式公布与检举工作有关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检举事项处理程序。
第六条 举报中心外部应加强与国税、公安、信访、纪检、监察等单位的联系和合作,内部应当加强与各单位、各部门沟通协调,共同做好检举管理工作。
第七条 检举税收违法行为是单位、个人的自愿行为。单位、个人因检举而产生的支出应由其自行负担。
第八条 检举人须通过地税机关指定的渠道和场所提出检举事项。
接待集体来访,应告知来访人选出一至五名代表反映问题。
第二章 检举事项的受理
第九条 举报中心受理检举事项的范围是:涉嫌偷税,逃避追缴欠税,骗税,虚开、伪造、非法提供、非法取得*****,以及其他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条 实名检举和匿名检举均须受理。检举人不愿提供自己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或者不愿公开检举行为的,举报中心应当予以尊重和保密。
检举人应当提供被检举人的名称或者姓名、地址、税收违法的具体行为或手段,并根据情况提供必要的资料。
检举人检举税收违法行为应当实事求是,对提供检举线索和材料的真实性负责,不得诬陷、捏造事实。
举报中心受理来访实名检举,应当应检举人的要求向检举人出具书面回执。
第十一条 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应当文明礼貌,耐心细致,正确疏导,认真负责。
鼓励检举人尽可能提供书面检举材料,如:对于拒***行为的检举,检举人要尽可能提供消费证明,如刷卡记录或消费小票、点菜单、收据等;对于开具假*****行为的检举,检举人必须提供假*****原件;对涉嫌公司或个人偷逃税款的检举,检举人尽可能提供账簿、凭证、合同、收付款凭证等检举材料,或提供详细的案件线索等等。
受理口头检举,应当准确记录检举事项,交检举人阅读或者向检举人宣读,经确认无误以后由检举人签名或者盖章。检举人不愿签名或者盖章的,由受理检举的税务人员记录在案。
受理电话检举,应当细心接听,询问清楚,准确记录,记录完毕后向检举人复述。
受理电话、口头检举,经检举人同意后,可以录音或者录像。
受理网上检举,应及时查看外网邮箱,网上答复检举人并打印检举内容。
第十二条 不属于举报中心受理范围的检举事项,举报中心应当告知检举人向有处理权的单位反映,或者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按照分类处理的规定处理。
涉及两个或者两个以上税务机关管辖的检举事项,由所涉及的税务机关协商受理;有争议的,由其共同的上一级税务机关决定受理机关。
第三章 检举事项的处理
第十三条 举报中心将检举事项登记以后,应当分类处理,提出督办查处、交办查处、交分局核查、暂存待查、转办等意见,报稽查局局长批准。
第十四条 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举报中心向下级税务机关督办、交办或者向有关单位转办检举事项。
第十五条 对于检举内容详细、税收违法行为线索清楚、案情重大、涉及范围广的,作为重大检举案件,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交由市稽查(分)局直接查处或者交武进、金坛、溧阳稽查局查处并督办。
督办案件的办理及上报程序、文书,遵照《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印发〈重大税收违法案件督办管理暂行办法〉的通知》执行。
第十六条 对于检举内容提供了一定线索,有可能存在税收违法行为的,作为一般案件,经稽查局局长审批后,按管辖范围分别交武进、金坛、溧阳稽查局和市区各分局查处。
第十七条 对于符合下列情形的检举案件交市区各分局综合管理科推送相关部门核查,由其在规定期限内答复检举人,同时上报查办结果备案:
(一)不提供*****或者未按规定使用*****;
(二)被检举人为无证经营户、个体工商户、查定征收户、自然人、非正常户、失踪户、注销户;
(三)案情比较简单;未按规定扣缴个人所得税、未按规定缴纳印花税;
(四)检举内容反映的是当年的税收违法行为;
(五)通过加强日常税收管理能够及时纠正的税收违法行为;
(六)其他情节较为轻微的税收违法行为。
第十八条 初步审查认为税收违法主体不明确、检举事项不完整或者内容不清、线索不明、无具体违法行为或手段的检举事项的,举报中心应请检举人提供详细线索或信息,对于检举人未进一步提供线索的或者无法通知检举人提供线索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暂存待查,待检举人将情况补充完整以后,再进行处理。
第十九条 不属于稽查局职责范围的检举事项,经稽查局局长批准,移交有处理权的单位或者部门处理。
第二十条 市、县稽查局可以根据实际情况需要,分别向省、市稽查局申请督办。
上级地税局举报中心对下级地税局申请督办的重大检举案件,应当及时审查,提出办理意见,报本级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督办。
第二十一条 税源管理部门发现偷税,骗取退、免税,虚开、代开、伪造、非法出售*****等违法行为的,应及时移交稽查部门处理。
第二十二条 检举案件受理后,应当在5个工作日内办理登记、报请稽查局局长批准等手续,并在接到检举以后的10个工作日内按审批意见交办或转办处理,特殊情况除外;情况紧急的应当立即办理。
第二十三条 武进、金坛、溧阳举报中心受理的案件,经初步审查有下述案情的,应当在接到检举后的7个工作日内上报市局举报中心:
1、情节特别严重、案情特别重大的有关偷税、骗税的检举案件;
2、重大伪造、倒卖、***、虚开、****的检举案件;
3、跨县级市(区)行政区域的检举案件;
4、其他重大税收检举案件。
第二十四条 对上级机关及其举报中心督办、查处的检举案件、市局稽查(分)局直接查办或交由武进、金坛、溧阳稽查局和市区各分局查处的检举案件,有特定时限要求的,应当按照时限要求结案并上报查办结果;没有特定时限要求的,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文书后2个月内上报查办结果;上级举报中心交办的核查事项、市局稽查(分)局直接核查或交由武进、金坛、溧阳稽查局和市区各分局核查的事项,承办部门应当在收到纸质文书后1个月内上报核查结果。
案情复杂无法在限期内查结的督办、查处案件,报经稽查局局长批准,可以延期上报查办结果,一般不超过30日,并定期上报阶段性的查办情况。
对交办核查的检举案件,一般不得延期,如有特殊情况,经承办部门分管局长批准可适当延期,一般不超过30日,同时向市局举报中心上报阶段性调查情况。
第二十五条 检举案件承办部门上报查办结果时,应报送如下材料:
(一)结案报告表及调查报告(结案报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案件来源、主要检举事项、违法事实、税务处理结果、案件执行情况,检举事项的查实情况);
(二)《税务稽查报告》、《税务行政处理决定书》、《税务行政处罚决定书》;
(三)采取税收保全、强制执行措施的相关法律文书;
(四)有关入库凭证;
(五)其他与本案有关材料。
第二十六条 市局举报中心对承办部门上报的检举案件查办结果,应当认真审核。凡发现查处事实不清、证据不足或处理不当的,应及时采取以下措施:
(一)补充或重新调查;
(二)另行安排调查;
(三)另行提出处理意见。
第二十七条 已经受理尚未查结的检举案件,再次检举的,可以作为重复案件并案处理。
已经结案的检举案件,检举人就同一事项再次检举,没有提供新的线索、资料;或者提供了新的线索、资料,经审查没有价值的,可以不再检查。
第二十八条 对复查意见不服,仍然以同一事实和理由提出投诉、检举请求的,地税机关不再受理。
第四章 检举事项的告知和奖励
第二十九条 对实名检举案件或核查事项,凡留有联系地址、联系电话的,举报中心收到承办部门回复的查办结果以后30日内,可以应检举人的要求将与检举线索有关的查办结果简要告知检举人;检举案件查结以前,不得向检举人透露案件查处情况。
向检举人告知查办结果时,不得告知其检举线索以外的税收违法行为的查处情况,不得提供税务处理(处罚)决定书及有关案情资料。
不同检举人分别检举同一被检举人的不同违法行为的,根据其检举线索分别告知;检举人联名提出检举事项的,告知第一署名人。
第三十条 检举事项经查证属实,为国家挽回或者减少损失的,按照《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举报奖励幅度》的规定,对实名检举人给予相应奖励。
第三十一条 检举奖金兑现,按照“分级负担,谁查处谁兑现”的原则,武进、金坛、溧阳地税部门组织查办的检举案件,奖金兑现由武进、金坛、溧阳地税局举报中心负责办理;市局稽查(分)局、市区各分局查办的检举案件,奖金兑现由市局举报中心负责办理。
各级举报中心根据检举人申请及其贡献大小,应在查补税款或罚款入库后30日内填制《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奖励审批表》,提出奖励对象和奖励金额建议,按照规定权限和程序上报审批后,向检举人发出《检举纳税人税收违法行为领奖通知书》,通知检举人持本人身份证或者其他有效证件在接到领奖通知书之日起90日内办理领奖手续。检举人逾期不领,视同放弃奖金。
第三十二条 检举人对查办结果不满提出异议,举报中心要弄清情况,耐心讲解有关政策。
第五章 检举事项的管理
第三十三条 税收违法行为的检举材料,由举报中心统一管理。税务机关其他部门收到的检举材料,应当及时移交举报中心。
第三十四条 暂存待查的检举材料,若在2年内未收到有价值的补充材料,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可以销毁。
第三十五条 举报中心必须严格管理检举材料,逐件登记检举事项的主要内容、办理情况和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基本情况。
举报中心不得将收到的检举材料退还检举人。
第三十六条 举报中心向查办单位交办、转办检举材料时,只移送抄件或复印件。根据检举方式和案件来源,分别移送省局交办单、市局转办单、外部门转办单、检举材料(信函、传真、网络邮箱打印件)和税收违法案件受理审批表,并由查办部门人员在检举案件查办登记簿签名。
第三十七条 督办案件的检举材料应当确定专人管理,并按照承办督办案件规定办理材料的转送、报告等具体事项。
第三十八条 检举材料应按分类处理的要求,对每案检举材料、税收违法案件受理审批表、相关处置文书及查处结果、奖励情况等资料合并装订立卷,并在次年1月底前按查处、核查、转办、暂存待查案件分别编号、装订成册、保管,并做好《举报案件电子登记台帐》记录。要严格遵守保密制度,及时整理。
第三十九条 对于检举案件和有关事项的数量、类别及办理情况,每年度应当进行汇总分析,编制《年度税务违法检举案件情况统计表》,撰写全市税务违法案件检举工作报告,并报告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
上级税务机关举报中心要求专门报告的事项,应当按时报告。
第六章 权利保护
第四十条 税务机关及其举报中心应当在自己的职责范围内依法保护检举人、被检举人的合法权利。
第四十一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与检举事项、检举人、被检举人有下列关系之一的应当回避:
(一)夫妻关系;
(二)直系血亲关系;
(三)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四)近姻亲关系;
(五)可能影响公正执法的其它利害关系。
检举人有正当理由并且有证据证明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当回避的,经稽查局局长批准以后,予以回避。
第四十二条 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和案件查办人员在检举管理工作中必须严格遵守以下保密规定:
(一)检举事项的受理、登记、处理及检查、审理、执行等各个环节,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严格保密,并建立健全工作责任制,不得私自摘抄、复制、扣压、销毁检举材料。
(二)严禁泄露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严禁将检举情况透露给被检举人及与案件查处无关的人员。
(三)调查核实情况时不得出示检举信原件或者复印件,不得暴露检举人的有关信息;对匿名的检举书信及材料,除特殊情况以外,不得鉴定笔迹。
(四)宣传报道和奖励检举有功人员,未经检举人书面同意,不得公开检举人的姓名、身份、单位、地址、联系方式等情况。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三条 对举报中心工作人员有以下问题的,按市局相关考核办法考核扣分,并视情节按相关规定追究责任:
(一)违反保密规定致使检举材料或者有关情况泄露的;
(二)打击、报复检举人的;
(三)不履行职责、推诿、敷衍、拖延的;
(四)不履行职责、***、***,给工作造成损失的;
(五)其他违反检举管理工作规定的不法行为。
第四十四条 对个别检举人无中生有、恶意捏造税收违法行为进行检举,试图利用举报中心达到某种目的的,或者故意干扰举报中心正常工作的,举报中心工作人员应明辨事非,做好说服工作,并及时向稽查局局长报告,经同意后请求公安机关处理。
第八章 附则
第四十五条 本办法未及事项,依照《税务稽查工作规程》及总局、省局、市局有关规定办理。
第四十六条 本办法自发文之日起执行。
附件:1.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举报收缴入库税款的奖励幅度
2.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举报查实其他*****违法行为的奖励标准
附件1:
江苏省常州地方税务局举报收缴入库税款的奖励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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省局计发举报人奖励标准 | 收缴入库税款数额(万元) | 奖励幅度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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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10万元以下给予1千元以下的奖励 | 10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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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10万元以上不足100万元的,给予2千元以上5千元(含)以下的奖励 | 10~100 | 0.20万元+超10万元以上的部分×0.3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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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00万元以上不足500万元的,给予5千元以上1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 100~500 | 0.50万元+超100万元以上的部分×0.12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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4、500万元以上不足1000万元的,给予1万元以上2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 500~1000 | 0.20%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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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1000万元以上不足5000万元的给予2万元以上4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 1000~5000 | 2万元+超1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05%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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6、5000万元以上不足1亿元的,给予4万元以上6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 5000~10000 | 4万元+超5000万元以上的部分×0.04%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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7、1亿元以上的,给予6万元以上10万元(含)以下的奖励 | 10000以上 | 6~10万元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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来源:常州市人民***